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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人才政策

發布時間:2018-08-30 市/區/縣級人才政策整理

關于印發《大連市人才政策創新文件配套實施細則》的通知

 

關于印發《大連市人才政策創新文件配套實施細則》的通知

 

中共大連市委辦公廳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大委辦發〔2015〕34號各區市縣黨委、人民政府,各開放先導區黨工委、管委會,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單位,各人民團體:《大連市人才政策創新文件配套實施細則》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大連市委辦公廳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6月1日

大連市人才政策創新文件配套實施細則

(共22項)

目 錄

一、《大連市支持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若干規定》配套實施細則

1.大連市高層次人才創新支持計劃實施細則

2.大連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等科技創業服務平臺補貼實施細則

3.大連市科技人才創業支持計劃實施細則

4.大連市重點領域創新團隊支持計劃實施細則

5.大連市重點產業緊缺人才引進計劃實施細則

6.大連市海外優秀專家集聚計劃引智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二、《大連市加強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若干規定》配套實施細則

1.大連市高技能人才選拔工作實施細則

2.大連市全日制在校大學生參加政府補貼專業實訓實施細則

3.大連市中等職業院校首次開設緊缺專業建設補貼實施細則

4.大連市企業高技能人才教學兼職工作實施細則

5.大連市職業院校輸送高技能應屆畢業生獎勵實施細則

6.大連市高技能人才進修培訓工作實施細則

三、《大連市加強創業孵化平臺建設進一步促進創業型人才在連創業辦法》配套實施細則

1.大連市市級創業孵化平臺管理實施細則

2.大連市創業扶持基金貸款業務實施細則

3.大連市市級創業孵化平臺創業導師管理實施細則

4.大連市創業孵化平臺優秀創業企業和優秀創業型人才遴選實施細則

四、《大連市解決引進人才住房辦法》配套實施細則

1.大連市解決引進人才住房實施細則

五、《大連市人才服務管理辦法》配套實施細則

1.大連市人才認定實施細則

2.大連市引進人才子女就學實施細則

3.大連市引進人才隨遷配偶就業服務實施細則

4.大連市人才人事代理服務實施細則

5.大連市高層次人才醫療保健服務實施細則

大連市高層次人才創新支持計劃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支持高層次人才在連開展創新性研究,根據《大連市支持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若干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支持政策:

(一)頂尖及領軍人才。每年支持具有較高學術造詣、較強創新能力、較大社會影響力的高層次人才20名左右,給予連續2年、每年200萬元項目資金支持。頂尖及領軍人才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按政策予以配套支持;科研項目成果通過技術市場在連實現轉化和產業化,符合條件的給予最高100萬元補貼。

(二)中青年創新人才。每年遴選培養杰出青年科技人才10名左右、青年科技之星100名左右。獲評杰出青年科技人才,給予連續2年、每年50萬元項目資金支持;獲評青年科技之星,一次性給予10萬元項目資金支持。中青年創新人才承擔國家、省級科技計劃項目,按政策予以配套支持;入選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及相當層次人才工程的,給予一次性最高100萬元項目資金支持。

第三條 支持對象和條件:

(一)頂尖及領軍人才。主要包括自2015年1月1日以來,我市全職引進的中國科學院或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萬人計劃”杰出人才人選、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國家“千人計劃”創新人才長期項目人選、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百人層次人選、國家創新人才推進計劃中青年科技創新領軍人才,及我市新獲評的上述各類高層次人才。

(二)中青年創新人才。包括大連市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和青年科技之星。

大連市杰出青年科技人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研究方向符合科技前沿發展趨勢或屬于我市重點發展的十大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

2.年齡不超過40周歲,具有博士學位或副高級以上職稱;

3.具有較強的領軍才能和團隊組織管理能力;

4.具有主持完成市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獲得市級以上科技獎勵的經歷;

5.至少取得以下業績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SCI論文3篇或EI論文5篇;

(2)獲得PCT專利申請2項或發明專利授權3項(排名前2位);

(3)省級以上創新團隊主要負責人。

大連市青年科技之星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研究方向屬于我市重點發展產業領域,研究成果能與我市相關科技企業對接;

2.年齡不超過35周歲,具有碩士學位或中級以上職稱,參加工作3年以上;

3.至少取得以下業績之一:

(1)發表SCI論文1篇或EI論文3篇;

(2)獲得PCT專利申請1項或發明專利授權1項(排名前3位);

(3)承擔過市級及以上(含行業)科技項目或獲得市級及以上科技獎勵;

(4)市級以上創新團隊骨干成員。

第四條 申請流程:

(一)市科技局每年在大連日報等媒體發布大連市高層次人才創新支持計劃申報通知,明確支持對象,規定申請方式、程序及相關要求等。自通知發布日到受理截止日,原則上不少于30天。

(二)申報對象填寫《大連市高層次人才創新支持計劃申請表》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根據申報要求提供批文、學位、職稱、專利、獎勵、論文、成果轉化、合作協議等證明材料。

(三)申報對象須在用人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方可申報。

(四)在連大專院校、市屬及以上科研院所人才申報計劃,由本單位初審后行文推薦;企業及其他單位人才申報計劃,按單位管理權限或稅收征管權限,由區市縣(開放先導區)科技管理部門初審后行文推薦。

(五)市科技局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核,對通過審核的予以受理,未通過審核的反饋初審推薦單位。

(六)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評審,評審專家應涵蓋產業、技術、管理等領域,重點對申報對象的綜合條件、技術水平、創新能力、發展潛力及項目情況等進行評價。

(七)市科技局將擬入選人才名單和項目支持計劃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

(八)市科技局將擬入選人才名單和項目支持計劃在“科技指南針”平臺上公示7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和意見反饋。

(九)公示無異議或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達入選人才名單和項目支持計劃,市財政局根據項目支持計劃將資金撥付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負責撥付資金。

(十)申報單位與市科技局、推薦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約定項目的主要目標、研究內容、量化考核的技術和經濟指標、經費預算和使用計劃,并明確實施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項目實施周期內,項目承擔單位需定期報送項目年度總結和資金使用情況,推薦單位要做好項目監督管理工作,市科技局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項目合同到期后,由市科技局組織或委托推薦單位進行項目驗收。項目驗收以項目合同為依據,對項目實施的技術路線方案、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應用效果、經濟社會效益、知識產權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隊伍培養、經費使用合理性等作出評價。

第七條 項目經費使用范圍按財政資金相關管理規定執行,主要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等。

第八條 建立績效評估機制。績效考評可與項目驗收工作結合開展,對項目實施結果和產生的績效進行綜合考核。根據績效評估情況,調整完善相關政策,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

第九條 列入計劃且在支持周期內的頂尖及領軍人才,科研項目成果通過技術市場在連實現轉化和產業化,符合條件的按不超過新增投資額的70%比例給予最高100萬元補貼;列入計劃且在支持周期內的中青年創新人才,成為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等國家級領軍及更高層次人才的,可申請一次性項目資金支持;列入計劃的頂尖及領軍人才在培養周期內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中青年創新人才在培養周期內承擔國家、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可按政策規定申請配套。市科技局每年統一組織評定一次,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落實相關支持政策。

第十條 具有突出創新能力的國內外頂尖人才,以及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高層次人才,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可按“一事一議、特事特辦”的原則,實施個性化支持政策。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和具體組織實施,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大連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等科技創業服務平臺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科技創業服務平臺建設,根據《大連市支持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若干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補貼的科技創業服務平臺,是指經認定的國家、省、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創新型孵化器。

第三條 補貼標準:

(一)對2015年1月1日后認定為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級大學科技園的單位,給予一次性100萬元補貼;認定為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省級大學科技園的單位,給予一次性50萬元補貼。

(二)每年按照創新創業人才、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科技創業服務活動等科技創業孵化績效,對全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創新型孵化器進行考評,對考評優秀的單位按照不超過上年度運營成本70%的比例給予最高200萬元的資金補貼。

第四條 科技創業服務平臺考評補貼程序:

(一)市科技局每年在“科技指南針”平臺發布科技創業服務平臺補貼申報通知,明確補貼資助對象,規定申請方式、程序及相關要求等。自通知發布日到受理截止日,原則上不少于30天。

(二)申報單位填寫《大連市科技創業服務平臺考評補貼申請表》并提供批文、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三)區市縣(開放先導區)科技管理部門初審后行文推薦。

(四)市科技局對科技創業服務平臺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核后,確定受理。

(五)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考評,形成當年全市科技創業服務平臺補貼計劃。

(六)市科技局將擬補貼計劃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

(七)市科技局將擬補貼計劃在“科技指南針”平臺上公示7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和意見反饋。

(八)對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達補貼計劃,市財政局根據補貼計劃將資金撥付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負責撥付資金。

第五條 補貼資金應用于提升孵化服務能力軟硬件設備購置費、部分服務設施改造費和水費、電費、物業費、取暖費、房租以及舉辦各項創業孵化服務活動費用等。市科技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和具體組織實施,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

第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大連市科技人才創業支持計劃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支持高層次科技人才在連創業,根據《大連市支持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若干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支持政策:

支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掌握核心技術,具有自主創業經驗,熟悉相關產業領域的高層次人才開展創業活動。每年支持創業項目20項,支持周期3—5年,每項按不超過項目新增投資額70%的比例給予總額100—500萬元創業扶持資金;取得社會化風險投資支持的,可給予風險投資總額20%的風險跟投支持,總額最高200萬元;獲得銀行貸款的,給予當年利息額50%的貸款貼息,總額最高100萬元;創業人才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且在連實施,按政策予以配套支持。

第三條 支持對象和條件:

支持對象主要包括國家“千人計劃”創業人才人選、國家創新人才推進計劃科技創新創業人才人選等,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掌握核心技術,具有自主創業經驗,熟悉相關產業領域發展情況;

(二)創業項目符合我市產業發展導向和技術創新需求;

(三)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

(四)在連科技型企業的主要創辦人,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較強的創新創業精神;

(五)在連企業注冊時間不超過5年,經營業績良好且市場發展前景廣闊。

第四條 申請流程:

(一)市科技局每年在大連日報等媒體發布大連市科技人才創業支持計劃申報通知,明確支持對象,規定申請方式、程序及相關要求等。自通知發布日到受理截止日,原則上不少于30天。

(二)申報對象填寫《大連市科技人才創業支持計劃申請表》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根據申報要求提供批文、學位、職稱、專利、資質、財務報表、投資協議等證明材料。

(三)申報對象須在用人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方可申報。

(四)按申報單位稅收征管權限,由區市縣(開放先導區)科技管理部門初審后行文推薦。

(五)市科技局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核,對通過審核的予以受理,未通過審核的反饋初審推薦單位。

(六)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評審。評審專家應涵蓋產業、技術、財務、管理等領域,重點對人才綜合條件,項目的研究基礎、技術水平與產業發展前景,項目單位財務狀況和項目經費預算等進行評價。

(七)市科技局將擬入選人才名單和項目支持計劃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

(八)市科技局將擬入選人才名單和項目支持計劃在“科技指南針”平臺上公示7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和意見反饋。

(九)對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達入選人才名單和項目支持計劃,市財政局根據項目支持計劃將資金撥付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負責撥付資金。

(十)申報單位與市科技局、推薦部門簽訂項目合同書,約定項目的主要目標、研究內容、量化考核的技術和經濟指標、經費預算和使用計劃,并明確實施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項目實施周期內,項目承擔單位需定期報送項目年度總結和資金使用情況,推薦單位要做好項目監督管理工作,市科技局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項目合同到期后,由市科技局組織或委托推薦單位進行項目驗收。項目驗收以項目合同為依據,對項目實施的技術路線方案、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應用效果、經濟社會效益、知識產權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隊伍培養、經費使用合理性等作出評價。

第七條 項目經費使用范圍按財政資金相關管理規定執行,主要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等。

第八條 建立績效評估機制。績效考評可與項目驗收工作結合開展,對項目實施結果和產生的績效進行綜合考核。根據績效評估情況,調整完善相關政策,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

第九條 列入計劃且在支持周期內的科技人才創業項目,如取得社會化風險投資支持、獲得銀行貸款,可申請一次性風險跟投、一次性貸款貼息支持;列入計劃的創業人才在培養周期內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可按政策規定申請配套。市科技局每年統一組織評定一次,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落實相關支持政策。

第十條 具有突出創新能力的國內外頂尖科技人才,以及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才,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進行審定,可按“一事一議、特事特辦”的原則,實施個性化支持政策。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和具體組織實施,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大連市重點領域創新團隊支持計劃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支持重點領域團隊在連創新創業,根據《大連市支持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若干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支持政策:

支持企業引進和培養以領軍型人才或技術型專家為核心的創新團隊,依托我市重點發展領域的平臺和項目,實施有望突破核心技術、提升產業水平的創新活動。每年遴選支持創新團隊20個,支持周期3—5年,每個團隊按不超過項目新增投資額70%的比例給予總額100—300萬元項目資金支持;研發成果實現產業化且市場前景廣闊的,給予最高500萬元產業化配套資金;產業化項目取得社會化風險投資支持的,可給予風險投資總額20%的風險跟投支持,總額最高500萬元;產業化項目獲得銀行貸款的,給予當年利息額50%的貸款貼息,總額最高100萬元。團隊核心成員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且在連實施,按政策予以配套支持。

第三條 支持對象和條件:

(一)5年內由企業引進和培養的創新團隊,核心成員為領軍型人才或技術型專家;

(二)團隊成員專業結構合理,具有關聯性和互補性,具備企業達到具體創新目標的完整創新鏈;

(三)團隊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符合我市產業發展導向和技術創新需求,技術和產品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

(四)團隊具有承擔市級以上重大科研課題、重點工程和重大建設項目經歷;

(五)團隊核心成員5人以上,團隊帶頭人每年在連工作時間累計9個月以上,其他核心成員6個月以上;

(六)團隊具有明確的創新目標和科研規劃;

(七)團隊帶頭人年齡不超過60周歲。

第四條 申請流程:

(一)市科技局每年在大連日報等媒體發布大連市重點領域創新團隊支持計劃申報通知,明確支持對象,規定申請方式、程序及相關要求等。自通知發布日到受理截止日,原則上不少于30天。

(二)申報對象填寫《大連市重點領域創新團隊支持計劃申請表》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根據申報要求提供學位、職稱、專利、論文、資質、財務報表、投資協議、貸款合同等證明材料。

(三)申報對象須在用人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方可申報。

(四)按申報單位稅收征管權限,由區市縣(開放先導區)科技管理部門初審后行文推薦。

(五)市科技局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核,對通過審核的予以受理,未通過審核的反饋初審推薦單位。

(六)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評審。評審專家應涵蓋產業、技術、財務、管理等領域,重點對人才綜合條件,項目的研究基礎、技術水平與產業發展前景,項目單位財務狀況和項目經費預算等進行評價。

(七)市科技局將擬入選團隊名單和項目支持計劃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

(八)市科技局將擬入選團隊名單和項目支持計劃在“科技指南針”平臺上公示7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和意見反饋。

(九)對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達入選團隊名單和項目支持計劃,市財政局根據項目支持計劃將資金撥付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負責撥付資金。

(十)申報單位與市科技局、推薦部門簽訂項目合同書,約定項目的主要目標、研究內容、量化考核的技術和經濟指標、經費預算和使用計劃,并明確實施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項目實施周期內,項目承擔單位需定期報送項目年度總結和資金使用情況,推薦單位要做好項目監督管理工作,市科技局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項目合同到期后,由市科技局組織或委托推薦單位進行項目驗收。項目驗收以項目合同為依據,對項目實施的技術路線方案、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應用效果、經濟社會效益、知識產權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隊伍培養、經費使用合理性等作出評價。

第七條 項目經費使用范圍按財政資金相關管理規定執行,主要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等。

第八條 建立績效評估機制。績效考評可與項目驗收工作結合開展,對項目實施結果和產生的績效進行綜合考核。根據績效評估情況,調整完善相關政策,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

第九條 列入計劃且在支持周期內的重點領域創新團隊項目,如研發成果實現產業化、取得社會化風險投資支持、獲得銀行貸款,可申請一次性產業化配套、一次性風險跟投、一次性貸款貼息支持;列入計劃的團隊核心成員在培養周期內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可按政策要求申請配套。市科技局每年統一組織評定一次,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落實相關支持政策。

第十條 具有突出創新創業能力的,以及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重點領域團隊,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可按“一事一議、特事特辦”的原則,實施個性化支持政策。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和具體組織實施,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大連市重點產業緊缺人才引進計劃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做好全市重點產業緊缺人才引進計劃實施工作,根據《大連市支持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若干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緊缺人才是指我市產業發展需求迫切,但符合條件的人員相對短缺、難以形成從業競爭的人才。

第三條 建立全市重點產業緊缺人才需求目錄年度發布制度。編制目錄要堅持產業導向、適度超前和市場配置相結合的原則,立足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和產業結構調整方向,體現我市重點產業緊缺人才需求狀況。

第四條 市人社局負責編制、修訂和發布重點產業緊缺人才需求目錄,作為緊缺人才引進、培養和評價的重要依據。各區市縣(開放先導區)人社局、市直相關部門負責協調本地區、本行業管轄下的用人單位,配合完成緊缺人才需求的問卷調查、會議座談、意見建議征集匯總等工作。

第五條 緊缺人才需求目錄應明確緊缺人才的崗位類別、崗位名稱、緊缺程度、崗位職責、任職能力要求、學歷經歷要求等。緊缺人才需求目錄每年編制一次,當年有效,新目錄發布后原目錄即行廢止。

第六條 緊缺人才需求目錄編制發布程序:

(一)前期準備。市人社局會同相關產業、行業主管部門及技術支持單位,共同完成目錄發布范圍確定、調查問卷設計等工作。

(二)調查摸底。市人社局組織采取問卷調查、會議座談等形式,征集匯總全市重點產業緊缺人才需求信息。

(三)數據匯總。市人社局在技術支持單位的配合下,完成信息錄入、數據匯總等工作。

(四)編制初稿。市人社局根據全市產業發展方向,組織采取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研究并預測全市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各類緊缺人才產業分布、供需數量、專業構成等情況,編制形成目錄初稿。

(五)會商討論。市人社局會同有關部門對目錄初稿進行討論研究,形成目錄終稿。

(六)審定發布。目錄經審定后,由市人社局通過網絡、報紙等媒體對外發布,發布時間為每年第一季度。

第七條 政府有關部門將緊缺人才需求目錄作為我市引進重點產業緊缺人才發放薪酬津貼、住房補貼及給予其他相關政策待遇的依據。用人單位和人才開發部門可根據目錄,有針對性地研究制定本單位、本行業的人才引進和儲備計劃。在連高等院校、職業學校和培訓機構可以目錄為參考,及時調整學科和專業設置,形成人才培養與緊缺人才開發的有效互動。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可根據目錄,確定人才引進、獵頭等業務的工作重點。

第八條 緊缺人才需求目錄執行期間,一般不予調整。如遇重大工程、重大項目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目錄的,經市人社局審核后,可增補或修改。

第九條 全職引進符合大連市重點產業緊缺人才目錄的緊缺型人才,具有碩士以上學位、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國家二級以上職業資格的,享受政府薪酬補貼。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核發薪酬補貼,補貼周期為5年。全市每年遴選支持200名左右。凡崗位需求為“一般緊缺”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2萬元;崗位需求為“比較緊缺”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萬元;對有助于提升單位核心競爭力、擴大市場占有率以及推進重點項目建設的“非常緊缺”人才,其低、中、高級別的補貼標準分別為每人每年4萬元、5萬元、6萬元。

第十條 緊缺人才薪酬補貼申報程序:

市人社局每年定期發布開展上年度緊缺崗位人才薪酬補貼申報工作的通知,被正式認定為我市上年度緊缺人才的所在單位可進行申報。

1.由人才所在單位填寫《大連市重點產業引進緊缺人才薪酬補貼申報表》,加蓋行政印章,持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合法居留手續、大連市產業發展急需緊缺人才認定申請核準表、繳納保險證明(需包含申請日期上月繳費信息)、申請人和單位經辦人身份證等,統一到市人社局人才認定服務窗口申報(申報表可在市人社局網站或市人才服務中心網站下載)。

2.申報薪酬補貼人員由市人社局統一審核并組織專家遴選,遴選通過的人員在市人社局網站和市人才服務中心網站進行公示。

3.對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市人社局通知人才所在單位提供經緊缺崗位人才確認的個人銀行賬戶及身份證號碼等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緊缺人才薪酬補貼發放和管理:

1.薪酬補貼在申請人員公示結束后按年計發,享受補貼期限為5年。市人社局每年向市財政局提交遴選通過的上年度產業發展緊缺人才名單,薪酬補貼由市財政局撥款,市人社局統一發放。

2.享受政府薪酬補貼的人才實行動態管理,一個發放年度期滿當月,市人社局發布年度考核通知。具體考核由人才所在單位組織進行,填寫上年度考核情況,包括緊缺人才履行崗位職責情況、主要業績成果、單位考評意見等,加蓋行政印章后報市人社局人才認定服務窗口(考核表可在市人社局網站或市人才服務中心網站下載)。

3.考核表逾期未報的,暫停發放年度補貼。考核不合格的,經市人社局審定后,停發年度補貼。

4.對享受政府薪酬補貼的人才按年度建立人才資料庫,實行年度分類動態管理。

5.按照相應管理規定,發放年度期滿,由市人社局向市財政局提交年度考核結果和下年度補貼執行意見。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是緊缺人才引進和使用的主體。要認真做好引進人才的申報、考核和服務工作,為人才提供良好的發展環境和工作平臺。

第十三條 緊缺人才在薪酬補貼期內,離開本單位或本單位緊缺崗位的,以及違反法律和黨紀政紀受到處理和處分的,未經單位同意逾期不歸或擅自脫離崗位的,因個人原因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由用人單位及時報告,下年度不再享受薪酬補貼政策。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人社局負責解釋和具體組織實施,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大連市海外優秀專家集聚計劃引智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實施創新驅動戰略,進一步發揮引智工作在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大連市支持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若干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海外優秀專家集聚計劃(以下簡稱“海聚計劃”)是指為鼓勵我市企事業單位引進急需緊缺的海外高層次專家來連創新創業而實施的海外優秀人才引進計劃。

第三條 海外優秀專家是指我市企事業單位通過具體引智項目聘請的符合我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需要的高層次外國專家、臺港澳專家及具有國外長期居留資格的華裔專家。

第四條 “海聚計劃”引智項目是指為扶持和推進我市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和產業集群等發展所設立的各類引智項目的總稱。

第五條 通過實施“海聚計劃”,遴選支持我市各類引智項目100項,推廣引智成果10項,每年引進海外優秀專家1000人次。

第六條 市人社局(外國專家局)是“海聚計劃”引智項目工作的組織實施部門。主要職責:

(一)制定“海聚計劃”引智項目工作規劃、目標和任務;

(二)“海聚計劃”引智項目的組織、征集和匯總;

(三)“海聚計劃”引智項目專家評審會的組織協調;

(四)會同市財政局編制“海聚計劃”引智項目年度經費預算,提出資金資助計劃;

(五)“海聚計劃”引智項目的計劃下達、組織實施和管理服務;

(六)各區市縣(開放先導區)“海聚計劃”引智項目工作的績效考核。

第七條 市財政局負責會同市人社局(外國專家局)編制年度“海聚計劃”引智項目經費預算并根據市政府批準的項目計劃撥付資金,負責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八條各區市縣(開放先導區)人社局負責配合市人社局(外國專家局)開展本地區“海聚計劃”引智項目的征集匯總和組織實施,并做好項目的跟蹤管理和服務。

第九條 各項目承擔單位是“海聚計劃”引智項目的實施主體,負責按計劃做好項目的具體實施和經費的使用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海聚計劃”引智項目主要扶持領域:

(一)高端裝備制造、新一代電子信息、節能環保、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

(二)裝備制造、港口航運、冶金化工、服裝等傳統優勢產業項目;

(三)金融、物流、物聯網、電子商務等現代服務業項目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新興服務業項目;

(四)綠色農業、生態農業、特色農業、觀光農業和工廠化農業等現代農業項目;

(五)促進我市產業結構轉型升級的其他領域項目。

第十一條 “海聚計劃”引智項目專項資金資助標準:

(一)配套項目。是指對國家和省級立項的各類引智項目。給予項目單位總量不低于1:1的資金配套。對配套經費額度低于市級常規項目經費資助標準的,按市級常規項目經費資助標準進行配套。

(二)重點項目。是指符合國家和我市重點戰略需求,對我市重點行業和重點產業發展發揮關鍵和帶動作用的引智項目。給予項目單位每項80萬元資助,每年項目總數10項。

(三)專項項目。是指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對我市重點產業的某一領域發展發揮重要作用的引智項目。給予項目單位每項50萬元資助,每年項目總數20項。

(四)常規項目。是指促進企業新產品、新技術及新工藝研發,對解決制約企業發展關鍵技術及管理問題發揮積極推動作用的引智項目。給予項目單位每項20萬元資助,每年項目總數70項。

(五)引智成果推廣項目。是指經過1年以上孵化、具有示范推廣價值且成效顯著的引智成果(特別是農業成果)推廣類項目。給予成果推廣單位每項30萬元資助,每年項目總數10項。

第十二條 “海聚計劃”引智項目申報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在我市登記注冊1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法人治理結構健全規范的企事業單位;

(二)有具體的海外專家引進計劃,并能同時配備充足的中方技術團隊配合海外專家開展研發工作;

(三)具有較強的研發能力和技術轉化能力;

(四)對所申報的項目具有持續穩定的經費投入能力;

(五)具有健全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信用良好。

第十三條 “海聚計劃”引智項目專家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際上享有較高聲望的科學家、知名專家、學者;

(二)在海外知名企業擔任過高級職務的專業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

(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掌握核心技術,熟悉相關產業領域和國際規則的高級人才;

(四)海外科技專項、工程建設等領域發揮重要作用的高級專業技術人才;

(五)海外高校、科研機構等教育科研領域的學術帶頭人;

(六)我市急需緊缺的其他海外優秀專家。

第十四條 “海聚計劃”引智項目申報立項流程:

(一)項目征集。市人社局(外國專家局)根據國家、省批復我市各類引智項目計劃情況,組織征集年度“海聚計劃”引智項目;

(二)項目評審。市人社局(外國專家局)組織召開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論證,出具評審意見;

(三)項目公示。評審結果通過大連市外國專家局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內有異議的項目,市人社局(外國專家局)組織調查核實,經核實確有問題的,取消本年度項目資助計劃;

(四)項目下達。公示結束后,經市政府批準,正式下達我市年度“海聚計劃”引智項目計劃。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根據年度“海聚計劃”引智項目計劃,市人社局(外國專家局)會同各區市縣(開放先導區)人社局做好項目的組織實施和動態管理。如項目承擔單位發生名稱變更、合并、重組、搬遷、專家變更以及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等重大事項,相關單位應在30日內經區市縣(開放先導區)人社局報市人社局(外國專家局)履行變更報備手續。

第十六條 項目總結。項目承擔單位在年度項目執行完畢后,要將項目總結、經費決算材料經區市縣(開放先導區)人社局報市人社局(外國專家局),經市人社局(外國專家局)、市財政局審核后,撥付年度專項經費。

第十七條 “海聚計劃”引智項目總結決算材料:

 

(一)項目執行情況總結;

(二)外國專家來連工作證明材料,包括護照、簽證、出入境記錄的復印件,以及國際機票和專家現場工作照片等證明材料;

(三)審計報告。項目承擔單位須提供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經費專項審計報告。專項審計所發生的費用可從引智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十八條 “海聚計劃”引智項目專項經費使用范圍:

(一)獲批國家和省立項的各類引智項目,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二)列入市計劃的引智項目,專項經費主要用于海外專家的工薪、國際旅費、食宿交通費、項目專項審計費以及與項目研發和專家技術指導密切相關的其他費用;

(三)列入市計劃的引智成果示范推廣項目,專項經費主要用于海外專家的工薪、國際旅費、食宿交通費,新品種或新技術在推廣過程中所發生的引種、試驗、擴繁、示范、培訓、資料和技術服務費,項目專項審計費以及與成果推廣密切相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 獲批國家引智項目,按照國家有關文件要求,給予1:1配套資助,配套經費由市財政統一支付;省引進海外研發團隊項目的配套經費和市“海聚計劃”的引智項目經費,由市財政與項目申報所在區市縣(開放先導區)財政按照1:1的比例分擔,區市縣(開放先導區)負擔部分,通過年末結算劃轉。執行中,由市財政局統一撥付至市人社局(外國專家局),市人社局(外國專家局)負責撥付至各項目單位。

第二十條 引智項目承擔單位是責任主體。在項目實施中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的,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相關規定嚴肅查處,5年內不得申報各類引智項目;觸犯相關法律的,依法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對出具的項目審計報告負有法律責任,對出具虛假報告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海外優秀專家的認定范圍為:國家和省引智項目專家、市“海聚計劃”引智項目專家、榮獲各級政府“友誼獎”的專家。被認定為海外優秀專家的,市人社局(外國專家局)可為其出具“海外優秀專家證明”。

第二十四條 對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海聚計劃”引智項目專家,將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外專千人計劃”和各級政府“友誼獎”;對榮獲大連市政府“星海友誼獎”的專家,每人給予人民幣1萬元獎勵。

第二十五條 對持非“Z”字簽證入境并持有由市人社局(外國專家局)出具的“海外優秀專家證明”的專家,將優先為其辦理“外國專家證”和工作類居留證件,并為其隨遷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辦理居留證件、簽證等相關手續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條 對長期在連工作服務并持有由市人社局(外國專家局)出具“海外優秀專家證明”的專家,聘請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的,按每人每月繳費額度的50%給予補貼;聘請單位為其購買《外籍及港澳臺人士綜合醫療保險》的,按每人每年保費額度的50%給予商業補充保險補貼,保費額度上限為每人每年3000元。

第二十七條 對長期在連工作服務并持有由市人社局(外國專家局)出具“海外優秀專家證明”的專家,給予發放特診醫療證,開辟就醫就診綠色通道,享受免費體檢等服務。

第二十八條 各區市縣(開放先導區)應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本地區 “海聚計劃”引智項目的相關資助政策,建立促進本地區引智工作發展的長效機制。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人社局(外國專家局)負責解釋和具體組織實施,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大連市引智項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大人發〔2004〕29號)同時廢止。

大連市高技能人才選拔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充分發揮高技能人才的輻射和引領作用,根據《大連市加強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若干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高技能人才選拔工作堅持高技能人才和用人單位雙認定的原則,每年開展一次。參加選拔的高技能人才須在規定時間內(以在我市社保繳費時間為準)在我市工作。

第三條 申報培養的高端高技能人才須具有國家二級職業資格(技師)或同等技能水平,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與用人單位簽訂不少于5年勞動(聘用)合同。同時,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

(二)全國技術能手、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領辦人;

(三)省級及以上政府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級技能大師工作站領辦人;

(四)創新工藝流程成效顯著、形成制造技法填補國內空白的高技能人才,原則上應具有不低于二級的國家職業資格。

第四條 申報引進的高端高技能人才須具有國家二級職業資格(技師)或同等技能水平,年齡一般不超過50周歲,具有5年以上在企事業單位關鍵崗位從事技術技能工作或技能人才教育培訓工作的經歷,并取得突出成果和業績。原則上收入(繳納社會保險工資)不低于上年度在崗職工社平工資的2倍。

高端高技能人才為國內全職引進的,應與用人單位簽訂不少于5年勞動(聘用)合同,在連繳納社會保險并取得合法居留手續。高端高技能人才為國(境)外柔性引進的,應與用人單位簽訂不少于5年的聘用協議,且每年在連工作不少于6個月。同時,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

(二)全國技術能手、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領辦人;

(三)省級以上政府表彰的高技能人才;

(四)大型企業(集團)“首席技師”或“技能專家”;

(五)省級以上政府表彰的,具有較高專業理論素養,掌握精湛技能,能夠從事職業院校理論和實訓一體化教學工作的優秀教師;

(六)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急需緊缺或具有一流技術技能水平或絕技絕活,在本行業有較高聲譽的高技能人才,原則上應具有不低于二級的國家職業資格。

第五條 重點產業、行業、工程項目引進的高技能人才須具有國家二級職業資格(技師)或同等技能水平,年齡一般不超過50周歲。具有5年以上在企事業單位關鍵崗位從事技術技能工作或技能人才教育培訓工作的經歷,并取得突出成果和業績。與用人單位簽訂不少于5年勞動(聘用)合同,在連繳納社會保險并取得合法居留手續。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依法為申報培養的高端高技能人才繳納社會保險。申報引進高技能人才的用人單位,除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企業提請申報時上一個納稅年度內,國稅、地稅年納稅額合計200萬元以上;

(二)市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重點產業、行業、工程項目;

(三)高職院校、國家級示范性中等職業學校、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市級公共實訓基地。

第七條 高技能人才選拔工作程序:

(一)申報受理。用人單位登錄“大連市高技能人才動態信息系統”,填寫申報材料,同時向單位所在區市縣(開放先導區)人社局提交文本申報材料。具體如下:

1.《大連市高技能人才選拔工作申報書》(可在大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下載);

2.培養或引進高技能人才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或護照)、職業資格證書、獲獎證書、學歷學位證書,在原單位擔任重要技能崗位職務的證明和其他有關工作經歷、技能水平的證明材料,其中,引進的高技能人才須提供前一工作城市繳納社會保險號碼;

3.申報單位提供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稅務登記證(公辦職業院校無需提供)、院校辦學許可證、國稅和地稅開具的納稅證明;

4.高技能人才與培養或引進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引進協議(工作年限不低于5年)。全職引進的高技能人才,另需提供申報單位為其繳納的社保證明等相關材料,柔性引進的以護照居留累計時間計算;

5.在技術上有重大發明創造或有重大技術革新,或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應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提供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證明等。

(二)審查推薦。區市縣(開放先導區)人社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分級推薦,需將申報材料一式5份,裝訂成冊,與《大連市高技能人才選拔工作申報情況匯總表》(可在大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下載),在規定時間內一并報送市人社局。

(三)評審遴選。市人社局組織專家和相關工作人員,對申報單位和個人進行資格審查。按照資料審核、實地考察、集中評議、投票表決等程序,擇優確定擬入選高技能人才建設計劃人選。

(四)社會公示。市人社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擬入選人員后向社會公示7個工作日。

(五)發文公布。對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入選人員,發文公布。

第八條 每年選拔用人單位培養的高端高技能人才20名;引進高端高技能人才30名(含柔性引進5名),重點產業、行業、工程項目需要的高技能人才100名。

第九條 高端高技能人才屬用人單位培養的,5年期內,每人每年給予2.4—6萬元薪酬補貼。屬用人單位全職引進的,5年期內,每人每年給予2.4—6萬元薪酬補貼;屬用人單位自國(境)外柔性引進的,可一次性發放1—3萬元薪酬補貼。

屬重點產業、行業、工程項目全職引進的,滿足對應專業需求的高技能人才,5年期內,每人每年給予2—3萬元薪酬補貼。

第十條 對確定的高技能人才,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省級技能人才類評選表彰,優先推薦申報政府特殊津貼。按規定享受我市引進高技能人才有關優惠政策和待遇。

第十一條 高技能人才同一項目或待遇符合多項技能人才政策規定條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兌現相關待遇。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人社局負責解釋和具體組織實施,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大連市選拔高技能人才補貼標準一覽表

大連市全日制在校大學生參加政府補貼專業實訓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提高全日制在校大學生就業能力和專業知識技能水平,實現學校教育與社會實踐對接,專業理論與實際工作融合,根據《大連市加強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若干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全日制在校大學生(以下簡稱“在校生”),是指在連普通高等院校(不含高等職業院校)全日制在校專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條 在校生的專業實訓工作由市人社局負責統籌規劃、績效評估和監督管理。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中心具體組織實施。經認定的公共實訓基地具體承接專業實訓工作,并作為政府補貼項目的定點培訓機構。

第四條 公共實訓項目實行專業項目和在校生專業對接實施制度。市人社局在大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上公布年度實訓項目,并將其納入《大連市政府補貼培訓職業(工種)目錄》,在連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可結合學校對應專業向市人社局申報,并提供對應專業在校生數據。市人社局結合我市公共實訓基地承訓能力,將實訓項目和具有對應關系的學校專業在大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上公布,供在校生選擇。

第五條 符合專業對應條件的在校生本人自愿申領技能實訓課時電子券(以下簡稱“實訓券”)。在校生只能在畢業前一學年參加與所學專業對應或相關的一次項目實訓。

(一)“實訓券”的申領。符合專業對應條件的在校生通過大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上的“在校生實訓”窗口登錄“大連市高技能人才動態信息系統”,自行錄入身份證號、學校、專業、年級和聯系方式等信息,系統將自動生成一張未注冊的“實訓券”。

(二)“實訓券”的使用。符合專業對應條件的在校生自主選擇公共實訓基地參加實訓,首次使用“實訓券”時須提供身份證原件、學生證原件及“實訓券”注冊碼,至承訓公共實訓基地正式注冊。承訓公共實訓基地應認真核實持券人身份信息,通過驗證設備讀取電子記錄,形成“在校生實訓登記表”(可在大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下載),與在校生簽訂實訓協議,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在校生完成實訓課時、通過結業考試取得對應專業實訓(培訓)證書或參加職業技能鑒定(考試)合格后,市政府按規定標準給予補貼。

(三)實訓開班。公共實訓基地在申請實訓在校生與實訓設備達到匹配值后,即可配備實訓指導教師,申請備案、開班實訓。公共實訓基地須提供在線聯網的指紋記錄設備用于記錄參訓人員實訓課時,每45分鐘核定為一個課時,每天實訓不能超過8個課時。如有實訓指導材料,應免費發放給參訓在校生。

(四)實訓過程。公共實訓基地應制定教學管理、安全管理和設施設備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合理安排教學進度,保證教學實訓場地、設備、儀器、材料、指導教師及時到位,認真實施實訓計劃。安全操作規程要在實習場所公開警示。實訓期間,公共實訓基地要強化安全教育和安全措施,參訓在校生要強化安全意識,共同約定在公共實訓基地期間各自的安全責任,并按有關規定和約定履行安全責任。

(五)實訓結論。在校生實訓課時修滿應參加市人社局組織的結業考試,考試通過由市人社局核發實訓(培訓)證書。其中:符合相關職業資格證書(三級)申領要求的,須同時參加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組織的職業技能鑒定。

(六)實訓滿意度調查。在校生實訓結束后,需登錄“大連市高技能人才動態信息系統”填寫《大連市政府補貼實訓情況調查表》,結合公共實訓基地的實訓安排、實訓師資、實訓場地、實訓效果等項目自行選擇認可的條目。匯總后的《大連市政府補貼實訓情況調查表》將作為公共實訓基地績效評估的重要依據。

(七)實訓意外保障。公共實訓基地對在基地參加一、二產類實訓的在校學生繳納意外傷害保險,資金由市財政承擔。

第六條 加強對在校生實訓的監督工作,保證政府補貼使用效益,防范政府補貼資金風險。

(一)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中心要指定專人,利用“大連市高技能人才動態信息系統”,對公共實訓基地實訓工作開展情況實時核查,結合系統指紋記錄數據對實訓現場進行不定期抽查。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中心的實訓工作由市人社局監督管理。

(二)公共實訓基地須配置影像記錄設備對實訓現場進行同步記錄。

(三)實訓課時結束,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中心將取得實訓(培訓)合格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的參訓在校生信息在大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上公示7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公共實訓基地在參訓在校生取得對應專業實訓(培訓)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公示通過后,通過“大連市高技能人才動態信息系統”向市人社局職業能力建設處提出申領資金請求。申請通過后,公共實訓基地持補貼資金申請表、在校生實訓登記表、身份證復印件、學生證復印件、專業實訓證書復印件或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意外傷害險繳費收據等相關資料,到市人社局職業能力建設處審核。審核通過的,由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中心每季度末將審核匯總的補貼資金申請表發給各地區人社部門復核后,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申請補貼手續,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直接劃入公共實訓基地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資金撥付后,各地區人社部門按季度將撥付憑證送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中心。市人社部門每年10月31日前,將各地區當年實際補貼情況審核匯總送市財政部門復核后,將資金撥付各地區財政部門。

第八條 市人社局應與所有承訓的公共實訓基地簽訂《大連市公共實訓基地承接政府補貼實訓協議》,公共實訓基地要按照誠實守信的原則,按約定事項忠實履行,承接好政府補貼在校生的專業對應實訓工作。

第九條 市人社局每年要對承訓公共實訓基地開展績效評估,評估達標后續簽《大連市公共實訓基地承接政府補貼實訓協議》。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人社局負責解釋和具體組織實施,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大連市中等職業院校首次開設緊缺專業建設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鼓勵我市中等職業院校圍繞產業發展需要,做好高技能人才培養工作,根據《大連市加強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若干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中等職業院校,是指經我市教育或人社行政部門審批或備案的中專、職高、技工學校。所稱緊缺專業,是指中等職業院校首次開設緊缺職業(工種)高級工及以上等級專業。

第三條 緊缺專業的認定,以《大連市政府補貼培訓職業(工種)目錄》中確定的緊缺職種為準。培養的學生層次須為高級工或以上等級,以人社行政部門備案同意的專業為準。

第四條 中等職業院校緊缺專業建設補貼申請程序:

中等職業院校申請緊缺專業建設補貼,須網上、書面同時申報。申報院校須登錄“大連市高技能人才動態信息系統”填報申請院校、專業、建設補貼申請及使用預報告等有關信息。書面報送《大連市中等職業院校緊缺職業(工種)專業建設補貼申請表》(可在大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下載)、詳細的建設補貼申請報告及補貼資金使用預報告。

申報院校為教育部門主管的,單位須報市教育局預審核推薦;申報院校為人社部門主管的,單位須報市就業培訓管理中心預審核推薦。由市人社局組織專家評審確定擬補貼院校和專業,并在大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向社會公示7個工作日。

第五條 對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院校和緊缺專業,由市人社局認定結果。市財政局復核確認后,將資金撥付至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發放給專業建設院校。補貼資金專項用于所申報緊缺專業建設所需經費。

第六條 緊缺專業建設補貼標準,原則上按照專業建設情況給予補貼,具體標準為:一產類40萬元、二產類50萬元、三產類30萬元。

第七條 中等職業院校緊缺專業建設補貼申報每年開展一次,遴選專業不超過5個。

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人社局負責解釋和具體組織實施,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

第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大連市企業高技能人才教學兼職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企業高技能人才的輻射和帶動作用,提高職業院校廣大師生技能水平,促進我市技能人才隊伍整體素質提升,根據《大連市加強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若干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企業高技能人才教學兼職工作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評選認定。主要根據全市各級各類職業院校申報的相關專業(以下簡稱“兼職專業”),遴選適合從事教學兼職工作的企業高技能人才(以下簡稱“兼職教師”)。

第三條 兼職教師遴選程序:

(一)發布條件。每所職業院校根據開設專業實操師資情況,結合對企業技術支持的需求程度,上報3—4個兼職專業,并提出對兼職教師的遴選條件,經市人社局審核、篩選、匯總后向社會發布。

(二)推薦申報。企業高技能人才可根據遴選條件,準備相應材料,通過個人或單位向市人社局申報。

(三)資料審核。市人社局會同有關單位組織專家,對申報兼職教師的個人資料進行審核。

(四)遴選考核。市人社局組織專家通過筆試、面試。

8、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

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

(2017年12月19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9號)、《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遼政辦發〔2016〕103號)精神,加快培育和發展我市住房租賃市場,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 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倡導租賃住房居住模式,鼓勵發展現代住房租賃產業,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健全以市場配置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賃體系,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

    (二)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市基本形成供應主體多元、經營服務規范、租賃關系穩定的住房租賃市場體系,進一步完善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續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體系,基本形成市場規則明晰、政府監管有力、權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賃法規制度體系,初步建立起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推動實現城鎮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標。

    二、主要措施

    (一)培育住房租賃市場供應主體,發展壯大住房租賃企業。

    1.發揮企業在住房租賃市場的主體作用。堅持企業主體運作和市場化運作,不斷提升住房租賃企業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水平。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物業服務企業、資產管理公司等各類機構以及自然人設立住房租賃企業,住房租賃企業申請工商登記時,經營范圍統一規范為房屋租賃服務。(責任單位:市工商局、市國土房屋局)

    2.發揮國有企業的引領和帶動作用。支持具備條件的國有企業開展規模化住房租賃業務。鼓勵國有住房租賃企業投資、融資、建設和運營管理租賃住房,增加市場供給,穩定住房租金,對住房租賃市場起到“穩定器”“壓艙石”的作用,引領和帶動民營住房租賃企業共同發展。(責任單位:市國資委、市國土房屋局)

    3.規范住房租賃經紀機構。充分發揮房地產經紀機構作用,提供規范的住房租賃居間服務。建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管理服務平臺,加強從業人員業務培訓,提升從業人員業務素質,努力提高經紀服務質量,不斷促進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交易。(責任單位:市國土房屋局)

    (二)加大租賃住房供應,實現住有所居目標。

    4.新建租賃住房。將新建租賃住房作為住房供應的新方式納入住房建設規劃,合理確定租賃住房建設規模和布局,編制租賃住房供應計劃(2018-2020年)。建立租賃住房地價評估體系,合理控制土地出讓價格,提供適量的建設用地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用于建設租賃住房。重點在高校及科研院所周邊、科創園區、產業集聚區、商業商務集聚區,以及交通樞紐地區(含軌道交通站點周邊)等交通便捷、生產生活便利、租賃住房需求集中區域,有序推進租賃住房建設供應。探索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拓寬租賃住房供應渠道。(責任單位:市國土房屋局、市規劃局、市土地儲備中心)

    5.配建租賃住房。繼續做好租賃住房配建工作,根據房地產市場形勢和住房租賃市場需求情況,合理設定配建規模和布局,適時研究調整租賃住房配建政策。加強配建租賃住房使用管理,探索配建租賃住房規模化經營,加快配建租賃住房入市。(責任單位:市國土房屋局、市規劃局、市土地儲備中心)

    6.改建租賃住房。在符合規劃要求,保證使用安全、消防安全、配套完善的前提下,允許將商業用房、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廠房等按照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土地用途調整為居住用地,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積率不變,不允許分割出售。驗收合格后,可以辦理住房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水、電、氣、供熱等按照居民價格標準執行。允許將現有住房按照國家和地方的住宅設計規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變原有防火分區、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設施,必須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改造后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于《大連市居住房屋租賃治安管理規定》規定的最低標準。(責任單位:市建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局、市國土房屋局、市公安消防局、市行政執法局、市自來水集團、大連供電公司、大連燃氣集團、市供熱辦)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勵住房租賃消費。

    7.落實國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房租賃企業、機構和個人,進一步落實好稅收優惠政策。落實營改增關于住房租賃的有關政策,對個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對個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房地產中介機構提供住房租賃經紀代理服務,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對一般納稅人出租在實施營改增試點前取得的不動產,允許選擇適用簡易計稅辦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落實國家對個人住房租賃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責任單位: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8.實施政府補貼政策。自本意見下發之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市內四區購買3套以上(含3套)40年產權公寓并持有5年以上的,市政府給予每平方米200元補貼。在其他區市縣、先導區購買的,所在地區可結合實際確定補貼標準并給予補貼。(責任單位:市國土房屋局、市財政局,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9.保障承租人享有公共服務。不斷完善公共服務政策,保障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國家和市有關規定享有相關公共服務。具有本地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和持有本市居住證的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其監護人在本地無住房(產權房、公有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根據其租賃住房登記備案的信息,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到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同時,保障非本地戶籍的承租人在申領居住證后,在居住地享有衛生醫療、計劃生育、住房公積金使用和法律援助等政府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責任單位:市國土房屋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衛生計生委、市司法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10.建立住房租賃企業獎勵資金。2018-2020年,市政府安排相應資金,用于獎勵扶持住房租賃行業中的優秀企業,引導、培育和規范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具體實施細則由市國土房屋局會同市財政局適時制定。(責任單位:市國土房屋局、市財政局)

    11.落實金融支持政策。鼓勵金融機構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對住房租賃企業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發行債券、不動產證券化產品。對提供租賃住房房源或從事住房租賃業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金融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研發有針對性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根據國家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企業探索發行投資信托基金(REITs)。(責任單位:市國土房屋局、市發展改革委、市金融局、大連證監局、大連銀監局、人民銀行大連市中心支行)

    12.落實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政策。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符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無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租住公共租賃住房和公有住房的,按當年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年最高提取額度為14400元。在房屋登記、轉讓、租賃等信息與住房公積金聯網,滿足聯網審核的前提下,可通過大連市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臺網上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為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租住住房提供資金支持,助力我市住房租賃市場快速發展。(責任單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國土房屋局)

    13.完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模式。轉變公租房保障方式,推進公租房貨幣化,支持公租房保障對象通過市場租房居住,政府對符合條件的家庭給予租賃補貼,結合市場租金水平和保障對象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租賃補貼標準。將住房儲蓄納入住房保障體系,鼓勵和引導住房儲蓄專業經營機構創新發展,在制度設計、政策制定、行政資源配置、住房保障類資金歸集與托管等方面予以充分考慮。對政府投資的公租房,加快推進行政管理與運營管理相分離的運行機制,按規定將現有政府投資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國有住房租賃企業運營管理,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責任單位:市國土房屋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金融局)

    14.加大引進人才租房支持力度。將引進的產業發展急需緊缺人才的租房貨幣補貼面積標準提高到100平方米。對市內四區符合條件的新就業和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給予租房補貼,大專和本科畢業生每人每月補貼300元,碩士畢業生每人每月補貼600元,博士畢業生每人每月補貼900元,租金補貼由市區財政按75%和25%比例承擔,并根據租賃市場和人才引進情況適時調整補貼標準。轄區政府和引進人才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租房補貼。(責任單位:市國土房屋局、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15.建立全市統一的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臺。按照開放、共享的原則,為承租人依法申請辦理居住登記、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義務教育、公共衛生等公共服務事項提供便利。推行住房租賃合同網簽備案。建立住房租賃當事人實名認證機制,為企業和群眾提供安全、便捷、暢通的房源核驗、信息發布、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查詢和信用評價、租賃合同網簽備案等一站式集中服務。通過住房租賃行業的全方位數據收集,實現住房租賃市場發展動向實時監測,為政府科學決策提供數據基礎。(責任單位:市國土房屋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衛生計生委、市民政局)

    (四)加強政策制度建設,規范租賃市場秩序。

    16.建立健全住房租賃政策法規體系。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省對發展住房租賃市場推出的政策措施,圍繞本意見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政策,進一步完善政策體系。(責任單位:市國土房屋局)

    17.加強屬地化管理。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對本區域內的住房租賃市場管理負總責。堅持“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落實屬地管理責任,逐步建立健全市、區(市)縣、街道(鄉鎮)、居(村)民委員會四級住房租賃管理體制。將住房租賃納入社會綜合治理和社區網格化管理,統籌、整合各方管理力量,做好住房租賃綜合管理工作。(責任單位: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市公安局、市國土房屋局)

    18.職能部門通力合作。國土房屋部門負責住房租賃行政管理和相關協調工作,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監管,完善住房租賃企業、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相關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并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嚴重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公安部門要加強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賃當事人居住登記,督促指導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管理單位排查安全隱患。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住房租賃管理工作。(責任單位:市國土房屋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行政執法局,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

    19.嚴厲查處住房租賃違法違規行為。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住房租賃違法行為,維護住房租賃各方合法權益,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對于違法違規的企業、機構和個人,要依法依規給予處罰,并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進行公示,作為重點監管對象,限制其市場準入、行政許可和融資等行為,停止執行相關優惠政策;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責任單位:市行政執法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國土房屋局)

    三、工作要求

    (一)切實提高認識。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是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構建租購并舉住房制度的重要舉措。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現代租賃產業這一新的經濟增長極的發展潛力,健全工作機制,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

    (二)強化組織領導。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的培育發展住房租賃市場領導小組,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國土房屋局,負責日常協調工作。各責任單位要承擔主體責任,盡快研究制定本部門涉及的支持政策及具體措施。

    (三)強化宣傳引導。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宣傳工作,利用電視、網絡、報刊等媒介做好國家、省、市有關政策措施的解讀和宣傳,正確引導居民住房消費,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9、關于印發《大連市支持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若干規定》等五個文件的通知

 

關于印發《大連市支持高層次人才創新

創業若干規定》等五個文件的通知

大委發〔2015〕8號  


各區市縣黨委、人民政府,各開放先導區黨工委、管委會,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單位,各人民團體:  《大連市支持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若干規定》、《大連市加強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若干規定》、《大連市加強創業孵化平臺建設進一步促進創業型人才在連創業辦法》、《大連市解決引進人才住房辦法》、《大連市人才服務管理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大連市委       

                大連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7日     

大連市支持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形成“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良好局面,助推我市“兩先區”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在連創新創業,主要包括高層次人才創新支持、科技人才創業支持、重點領域創新團隊支持、重點產業緊缺人才引進、海外優秀專家集聚5項專項計劃及相關配套服務。

第三條  通過實施本規定,做大人才增量、做優人才存量,使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活動更好地服務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到2020年,支持具有突出成就的高層次人才120名,培養在產學研協同創新上具備較大發展潛力的青年科技儲備人才660名,支持取得先進科技成果、掌握核心關鍵技術、帶動我市重點領域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科技創業人才120名、創新團隊120個,引進我市重點產業急需緊缺人才1200名,支持海外引智項目600項,培育一批具有創新精神的科技精英和企業家。

第四條  實施本規定堅持以下原則:

(一)創新機制,激發活力。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配置、社會參與有機結合,增強人才體制機制靈活度和人才政策開放度,最大限度激發高層次人才的創造力。

(二)整體規劃,打造品牌。統籌設計,集成現行政策,實施專項支持計劃,發揮整體競爭優勢,構建統分結合、縱橫配套的人才政策體系,打造大連人才工作品牌。

(三)產業集聚,高端引領。圍繞我市重點發展的產業、行業和領域,引進培養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高層次人才、緊缺型人才和創業型人才,發揮創新創業示范作用。     

第二章  專項計劃  

第五條  實施高層次人才創新支持計劃,鼓勵高層次人才在連開展創新性研究。

(一)頂尖及領軍人才。每年支持具有較高學術造詣、較強創新能力、較大社會影響力的高層次人才20名左右。支持人選主要包括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萬人計劃”杰出人才人選、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國家“千人計劃”創新人才長期項目人選、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百人層次人選、國家創新人才推進計劃中青年科技創新領軍人才人選等。  給予高層次人才連續2年、每年200萬元項目資金支持。高層次人才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按政策予以配套支持;科研項目成果通過技術市場在連實現轉化和產業化,符合條件的給予最高100萬元補貼。

  (二)中青年創新人才。每年遴選培養杰出青年科技人才10名左右、青年科技之星100名左右,年齡分別不超過40周歲和35周歲。  獲評杰出青年科技人才,給予連續2年、每年50萬元項目資金支持;獲評青年科技之星,一次性給予10萬元項目資金支持。中青年創新人才承擔國家、省級科技計劃項目,按政策予以配套支持;入選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及相當層次人才工程的,給予一次性最高100萬元項目資金支持。

  第六條  實施科技人才創業支持計劃。鼓勵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掌握核心技術,具有自主創業經驗,熟悉相關產業領域的高層次人才開展創業活動。每年支持創業項目20項,支持周期3—5年。支持人選主要包括國家“千人計劃”創業人才人選、國家創新人才推進計劃科技創新創業人才人選等,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其企業注冊時間不超過5年,經營業績良好且市場開發前景廣闊。

 入選項目在支持周期內,給予總額100—500萬元創業扶持資金;取得社會化風險投資支持的,可給予風險投資總額20%的風險跟投支持,總額最高200萬元;獲得銀行貸款的,給予當年利息額50%的貸款貼息,總額最高100萬元;創業人才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且在連實施,按政策予以配套支持。

  第七條  實施重點領域創新團隊支持計劃。支持企業引進和培養以領軍型人才或技術型專家為核心的創新團隊,依托我市重點發展領域的平臺和項目,實施有望突破核心技術、提升產業水平的創新活動。每年遴選支持創新團隊20個,支持周期3—5年。創新團隊應有承擔重大科研課題、重點工程和重大建設項目經歷,核心成員5人以上且與企業簽訂正式合同;團隊帶頭人每年在連工作時間累計9個月以上,其他核心成員6個月以上。

  入選團隊在支持周期內,給予總額100—300萬元項目資金支持;研發成果實現產業化且市場前景廣闊的,給予最高500萬元產業化配套資金;產業化項目取得社會化風險投資支持的,可給予風險投資總額20%的風險跟投支持,總額最高500萬元;產業化項目獲得銀行貸款的,給予當年利息額50%的貸款貼息,總額最高100萬元。團隊核心成員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且在連實施,按政策予以配套支持。

  第八條  實施重點產業緊缺人才引進計劃。面向石化、裝備制造、造船、電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電子商務、金融、期貨交易、軟件和信息服務、旅游、現代農業等重點產業、行業和領域,以及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領域,建立大連市重點產業緊缺人才目錄年度發布制度。  全職引進符合大連市重點產業緊缺人才目錄的緊缺型人才,崗位需求程度達到“一般緊缺”以上且具有碩士以上學位、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國家二級以上職業資格的,享受政府薪酬補貼,每年遴選支持200名左右。崗位需求“一般緊缺”的,補貼標準為10萬元;崗位需求“比較緊缺”的,補貼標準為15萬元;對有助于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擴大市場占有率以及推進重點項目建設的“非常緊缺”人才,補貼標準為20—30萬元。

  第九條  實施海外優秀專家集聚計劃。鼓勵企事業單位引進擁有先進科技成果和管理理念、我市重點產業和領域急需緊缺的高層次外國專家、港澳臺專家及持有國外長期居留資格證的華裔專家。海外優秀專家應與引智單位簽訂正式聘用合同或合作協議,原則上每年累計在連工作時間不少于1個月。每年引進各類海外專家1000人次,其中優秀項目專家500人次;遴選支持引智項目100項,推廣引智項目成果10項。  海外專家項目獲得國家和省級立項的,給予引智項目單位最低1:1資金配套支持。獲得市級立項的,給予引智項目單位資金支持。對引進專家針對性強,促進企業科技創新和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研發,解決企業發展技術瓶頸問題的中小企業項目,每項給予10—20萬元資助;對引進專家層次較高,掌握關鍵核心技術,推動我市優勢產業健康發展的專項項目,每項給予30—50萬元資助;對引進專家層次高,掌握世界前沿技術,引領和帶動作用顯著,在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發揮重大作用的重點項目,每項給予 80—100萬元資助。同時,對于引智成果突出,創造效益明顯的項目,將在項目研發周期內給予持續支持。鼓勵引智成果示范推廣,對引進專家層次較高、成果示范推廣價值較大、具有較好的產業化前景的項目,每項給予10—20萬元資助;對引進專家層次高、成果帶動作用突出、示范推廣產生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項目,每項給予30—50萬元資助。     

第三章  配套服務  

第十條  完善“科技指南針”線上線下服務載體建設,建成匯聚知識、技術、資本、人才等創新要素,為全市科技型創新企業和高層次人才提供科技金融、技術研發、資源共享、創業孵化等專業化服務平臺。   

(一)科技創新平臺。在連企業、高校、科研機構承擔建設國家級或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的,分別給予200萬元和50萬元補貼。獲批設立國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遼寧省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的,分別給予50萬元和20萬元建站資助。建設產業技術研究院,培育協同創新基地,支持高層次人才開展協同創新。

    (二)資源共享平臺。支持大型科學儀器、分析檢測試驗、科技文獻查詢檢索等資源共享平臺建設和運營。發揮“科技指南針”服務平臺載體作用,注冊會員可免費使用萬方數據資源。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可享受大型儀器設備共享補貼。

  (三)科技金融平臺。設立科技金融專營機構,促進科技與金融合作對接。發揮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作用,引導設立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投資機構。政府首批出資2億元并逐步增加資金規模,以科技成果轉化引導、科技擔保、科技風險補償、科技保險補貼等政策手段引導和支持科技金融專屬產品開發和應用。

  (四)創業服務平臺。推進科技創業導師行動計劃和國家級標桿孵化器培育計劃,建立支持科技創業企業成長的持續推進機制和全程孵化體系。市級以上創業孵化基地成功孵化科技人才創業項目的,給予20—50萬元孵化補貼;遴選創新型孵化器、創客空間、大學科技園等創業服務平臺,給予最高200萬元補貼。

  第十一條  及時為符合政策規定的引進高層次人才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理落戶、居留證件或簽證等相關手續。海外優秀專家持非“Z”字簽證入境的,如需在連長期工作,可不受簽證種類限制,直接為其辦理外國專家證和工作類居留證件,其外籍配偶和未滿18周歲子女可辦理2—5年外國人居留證件。

  第十二條  對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給予發放特診醫療證、開辟就醫就診綠色通道、享受免費體檢等方面服務。海外優秀專家長期在連工作服務,聘請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的,給予每人每月繳費額度50%補貼;聘請單位為其購買《外籍及港澳臺人士綜合醫療保險》的,給予每人每年保費額50%的商業補充保險補貼。

  第十三條  整合人才公共服務資源,構建宣傳、服務和招聘一體化的服務體系。

 (一)開辟高層次人才服務窗口,為高層次人才開展創新創業活動提供政策咨詢、落戶辦理、居留許可、檔案管理、子女就學、配偶就業、醫療保健、項目申報、企業注冊登記等一站式服務。

 (二)發揮“海創周”引才納智平臺作用,拓展“政校企”招聘協作平臺,與國內重點城市及高校建立信息發布協作體。針對重點產業、行業或領域的高層次人才、緊缺型人才需求,定期組織企事業單位赴國內外招聘。

   (三)鼓勵我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展高級人才尋訪業務,招徠海內外高層次人才來連創新創業。每成功推薦一名全職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符合條件的一次性給予2—10萬元獎勵。設立外埠引才工作站或聯系點,符合條件的一次性給予5—10萬元建站資助。

  第十四條  圍繞高層次人才流動配置、培養使用、評價激勵、產學研合作、服務主導產業發展等,推進人才管理領域改革創新。

  (一)建立健全人才獎勵榮譽制度。設立大連人才功勛獎,授予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卓越貢獻的個人或團隊,每3年選拔獎勵一次,每次不超過5名,每人給予30萬元津貼;選拔市突出貢獻專家、優秀專家,每人分別給予5萬元和2萬元津貼;選拔市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特聘專家突出貢獻獎,每人給予2萬元津貼;實施“星海友誼獎”評選表彰,獲評國家及省、市“友誼獎”的,每人給予1萬元津貼。

  (二)入選本規定的高層次人才申報國家及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和項目,予以優先推薦或重點支持;參加專業技術資格評審且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可即時辦理考核認定;在市屬事業單位從事技術研發、成果轉讓工作且符合條件的,創辦科技型中小企業或以個人股份進入科技型企業,經本單位同意,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允許回原單位申報專業技術資格,其在企業從事本專業工作期間的業績,可作為專業技術資格評價依據。

 (三)具有突出創新創業能力的國內外頂尖人才,以及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高層次人才,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可按“一事一議、特事特辦”原則,實施個性化支持政策。     

第四章  工作機制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市委組織部、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牽頭協調,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協作配合。

 第十六條  市及區市縣(開放先導區)要分別建立支持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專項資金,保障本規定的實施。享受本規定財政扶持政策的高層次人才和團隊,所在單位管理權限或稅收征管權限屬區市縣(開放先導區)的,財政扶持資金由市、區市縣(開放先導區)兩級財政按照1:1比例分擔。

 第十七條  建立績效評估機制,科學設置考評指標體系,引入第三方評價機構進行評估。根據績效評估情況,及時調整完善本規定有關政策,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

  第十八條  建立考核評估與人選退出機制,運用市場化手段評價、激勵人才。堅持用人單位主體作用,規范用人單位與高層次人才之間的契約行為。對作用發揮不明顯或存在品行不端、違法亂紀等行為的,經核實認定,取消對其支持政策。

    第十九條  面向海內外宣傳推介大連人才工作品牌,提高知名度和影響力。加強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突出事跡宣傳,營造全社會愛才識才用才重才的良好氛圍,形成引得進、留得住、用得好的人才發展環境。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所稱全職引進,一般是指在連創業或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不少于5年勞動(聘用)合同,在連繳納社會保險并取得合法居留手續。柔性引進,一般是指不轉入人事關系和工資關系,只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協議,實行季節工作制或短期工作制。

  第二十一條  鼓勵支持高層次人才到北三市、長海縣創新創業,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其入選本規定的專項計劃。

  第二十二條  大連市“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領軍人才培養”、“企業博士后人才集聚”、“高端醫學人才引進”等重大政策所引進和培養的高層次人才在連創新創業,比照享受本規定配套服務政策,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高層次人才在連創新創業,同一項目或待遇符合我市多項人才政策規定條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兌現相關待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科技局、市人社局等有關部門負責解釋。各區市縣(開放先導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相應政策措施。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大連市加強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滿足產業優化升級、戰略性新興產業以及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對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助推我市“兩先區”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設高技能人才動態信息和運行監測系統,健全高技能人才引進、培養、使用和激勵機制,形成引進渠道廣泛、培養方式多樣、使用績效顯著、具有大連特色的工作格局。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高技能人才,是指在生產、運輸和服務等領域崗位一線,熟練掌握專門知識和技術,具備精湛的操作技能,在工作中能夠解決關鍵技術和工藝操作性難題的人員。一般應具有不低于國家職業資格高級(三級)證書。     

第二章  培    養  

第四條  完善職業培訓體系,適應全民技能提升和產業經濟發展要求,以提升勞動者職業素質和技能水平為目標,整合各類優質培訓資源,建立完善以企業為主體、職業院校為基礎、政府推動與社會支持相結合的技能人才培養體系,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地開展技能人才培養工作。

第五條  支持在連用人單位培育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市級以上技能大師工作室領辦人和市級以上技術能手、創新工藝流程成效顯著、形成制造技法填補國內空白等高端高技能人才。每年遴選高端高技能人才20名,根據培養層次,5年期內,每人每年補貼2.4—6萬元。

第六條  推動公共實訓基地建設,引導支持社會力量興辦公共實訓基地,做好高技能人才儲備培養工作。獲評市級公共實訓基地的,一次性給予50萬元資助,其中組織開展緊缺職業(工種)實訓的,經認定一次性給予20—50萬元資助。對區市縣政府、開放先導區管委會立項建設的投資總額不低于2000萬元的綜合公共實訓基地,按照實際投資額給予最高20%的補助;投資總額不低于500萬元的專項公共實訓基地,按照實際投資額給予最高10%的補助。組織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生結合公共實訓基地資源開展實訓(實習)工作,憑課時券實訓,結業、取得對應專業培訓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每人1000—1500元實訓補助,其中對取得國家職業資格高級(三級)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全額鑒定補助,具體審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條  提高中等職業教育吸引力,鼓勵中等職業院校做精做大做強。有國有資產參與舉辦的中等職業院校,可以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按照公辦中等職業學校生均經費標準享受補助。加強職業院校師資培訓力度,將各級各類職業院校教師納入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劃,實行5年一周期的教師全員培訓制度。首次開設緊缺職業(工種)高級工及以上等級專業的中等職業院校,每年遴選不超過5個專業,一次性給予最高50萬元的專業建設補貼。   

 第八條  推進職業院校教學機制創新,深化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產教融合。探索建立新型企業學徒制模式下的“校企共同體”。加大實習實訓在教學中的比重,鼓勵企業、職業院校投資互建生產性實訓基地,按照企業員工培訓模式對學生開展職業訓練,實行校企“雙導師”制。市財政比照縣區立項建設的綜合公共實訓基地標準給予生產性實訓基地設備補貼。職業院校執行核定的實習實訓計劃,生產中產生的材料消耗,可給予適當補助。提高職業院校實訓教師的待遇和在師資中的比例,具有二級及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實訓教師受聘期間,比照工程師和高級工程師享受相關待遇。企業高技能人才到職業院校從事兼職教學的,兼職期內每人每課時給予120元津貼。推進我市職業院校為在連單位輸送高技能應屆畢業生,對一次性輸送200名以上高級工,與我市規模以上企業簽訂不低于3年勞動合同,且工作滿1年(須參加我市社保繳費)的,按高級工每人500元,給予職業院校獎勵,每所院校每年最高獎勵40萬元。

第九條  搭建平臺,鼓勵和支持高技能人才進修深造。每年組織實施高端高技能人才技能操演四次,根據操演職業(工種),每次給予5萬元操演經費。每年遴選100名左右高技能人才,赴國內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著名企業進修深造,每人次最高給予3萬元資助。

第十條  鼓勵企業、職業院校組織和推薦高技能人才參加國家和省級技能大賽,組織遴選高技能人才參加市級以上大賽的賽前集訓。對獲得省級一類大賽前六名的選手,一次性給予1—1.5萬元獎勵,授予選送單位“大連市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榮譽稱號,對選送單位為職業院校的,一次性給予高技能人才成長獎勵5萬元。對獲得國家級一類大賽前六名的選手,一次性給予2—2.5萬元獎勵,授予選送單位“大連市高技能人才優秀培育基地”榮譽稱號,對選送單位為職業院校的,一次性給予高技能人才成長獎勵10萬元。     

第三章  引   進  

第十一條  支持我市規模以上用人單位引進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省級以上技能大師工作室(站)領辦人、大型企業首席技師或技能專家等產業發展急需緊缺或掌握一流技術技能,在本行業具有較高聲譽的高端高技能人才,原則上收入(繳納社會保險工資)不低于上年度在崗職工社平工資的兩倍。

第十二條  每年遴選引進高端高技能人才30名。全職引進的高端高技能人才,每人每年給予2.4—6萬元的薪酬補貼;自國(境)外柔性引進的,可一次性發放1—3萬元的薪酬補貼。

第十三條  我市重點產業、行業、工程項目有特殊需求的,可組織用人單位赴發達國家和地區引進對應專業滿足需求的高技能人才,每年遴選支持100名左右。全職引進具有國家二級及以上職業資格或對應水平的,每人每年給予2—3萬元薪酬補貼。

第十四條  加強校企合作和訂單式引才,鼓勵外市各類職業院校為我市輸送高技能應屆畢業生。對一次性輸送40名以上高級工或20名以上技師(高級技師)來我市,與規模以上企業簽訂不低于3年勞動合同且工作滿1年(須參加我市社保繳費)的,分別按高級工每人500元、技師(高級技師)每人1000元給予獎勵,每所職業院校每年最高獎勵20萬元。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鼓勵支持高技能人才到北三市、長海縣工作,其享受薪酬補貼的遴選條件可適當放寬,補貼標準可適當提高。

第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全職引進,一般是指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不少于5年勞動(聘用)合同,在連繳納社會保險并取得合法居留手續。柔性引進,一般是指不轉入人事關系和工資關系,只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協議,實行季節工作制或短期工作制。引進人員年齡一般不超過50周歲。  

第十七條  高技能人才,同一項目或待遇符合我市多項技能人才政策規定條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兌現相關待遇。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市人社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大連市加強創業孵化平臺建設 進一步促進創業型人才在連創業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加快形成“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新態勢,吸引更多創業型人才在我市創業興業,增強經濟活力、增加崗位供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無償資助、以獎代補等方式,支持創業孵化平臺向創業型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網絡、社交、資源共享等空間和社會化、專業化服務,幫扶創業型人才成功創業、助推創新創業型和吸納就業型創業企業健康成長。     

第二章  搭建孵化平臺  

第三條  創業孵化平臺建設應以促進創新驅動發展和創業帶動就業為導向、以激發創新創業活力為主線,堅持市場導向、要素集聚、市區聯動、示范引領的原則,構建創新創業新機制、搭建創新創業新平臺。

第四條  各級政府、重點產業園區要通過自建或民辦公助等方式建設一批創業孵化平臺。市政府新建一個50000平方米以上的示范性創業孵化平臺;金普新區、高新園區和生態科技創新城圍繞區域產業優勢和緊缺人才,建設一個50000平方米以上的綜合性創業孵化平臺;其他區市縣政府、開放先導區管委會根據功能定位和資源優勢,建設一個10000平方米以上,承載力強、功能健全、服務規范的區域性創業孵化平臺。

鼓勵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及其他社會力量建立開放創新創業平臺,新建或充分利用現有各種場地資源,盤活儀器設備,創新孵化模式,優化服務功能,完善運營機制,構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特點突出的新型創業孵化平臺,促進產學研協同和創業資源集聚。

第五條  市人社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市級創業孵化平臺認定工作,根據創業孵化服務實績等情況分別認定為AAA級、AA級、A級。     

第三章  開展孵化服務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建立健全公共服務、社會服務和特色服務相結合,從創意性設想到產業協調發展的全鏈條、一體化、多層次的創業孵化服務體系,為創業型人才提供全方位服務。

第七條  邀請企業家、行業領軍者、職業經理人、創投專家等人員組建創業導師志愿團隊,建立全市創業導師庫,對創業型人才分類、分階段提供指導。建立創業導師績效評估和激勵機制,根據指導服務實績等情況給予相應交通伙食費補貼。  

第八條  創業孵化平臺應提供以下服務:  

(一)開設創業大講堂、舉辦創業沙龍、選樹創業典型,大力營造創新創業文化氛圍;  

(二)開展創業培訓和創業實訓、舉辦專題講座和創業論壇,有效提升創業型人才創業能力;  

(三)建立創業項目庫、舉辦創業項目推介會,搭建創業項目展示平臺;  

(四)建立創業型人才資源庫,培育優秀創業項目運營團隊;  

(五)通過引入天使投資、創業投資和互聯網金融等方式,提供投融資對接服務;  

(六)免費提供基本的辦公經營場地、物業服務和用于孵化服務的公共軟件、開發工具及試驗試制設備等;  

(七)組織專業機構和創業導師提供創業輔導、管理咨詢、事務代理、市場拓展、法律援助等孵化服務;  

(八)搭建各類信息服務平臺,促進信息交流、資源共享、對接合作、宣傳推廣等;  

(九)創業型人才需要的其他孵化服務。  

第九條  各級政府要通過開辟綠色通道、設立一站式窗口、采取上門服務和網上申報等方式,組織有關部門為創業孵化平臺及在孵企業提供綜合服務。  

第十條  為在孵企業提供的創業孵化服務期限一般為2年。  

對孵化期滿的企業,創業孵化平臺應協助做好登記變更、產業園區對接等工作,并提供不少于1年的跟蹤指導。     

第四章  完善孵化政策  

第十一條  對金普新區、高新園區和生態科技創新城建設的綜合性創業孵化平臺,正式投入使用時市政府給予200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補助,優先推薦申報省級、國家級創業孵化示范平臺,優先推薦符合產業條件和緊缺人才創辦的創業企業入駐。  

第十二條  對認定為AAA級、AA級、A級的創業孵化平臺,市政府每年分別給予200萬元、150萬元、100萬元的資金補貼。  

第十三條  對創業型人才、在孵企業和創業孵化平臺符合高層次人才創新和科技人才創業支持計劃、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創業帶動就業以及稅費優惠等相關扶持政策條件的,各級科技、中小企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工商等部門給予相應支持。  

第十四條  發揮財政資金杠桿作用,通過市場機制建立創業扶持基金,成立創業扶持基金業務管理機構,搭建起政府、企業、銀行三方合作的融資平臺,支持在孵企業發展。  

創業扶持基金由金融機構按公共風險補償資金總額放大10倍建立。公共風險補償資金首期由市政府注入3000萬元,根據創業扶持基金業務發展需要適時調整額度;在孵企業按其實際獲得貸款額2%的比例繳納企業風險補償資金。創業扶持基金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利率一般為基準利率上浮不超過20%;對符合條件的,市政府按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支持。  

第十五條  每年從創業孵化平臺中選拔一批有發展潛力和帶頭示范作用的優秀創業人才,市政府按1萬元/人的標準組織參加高層次的創業進修或交流考察。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每年從創業孵化平臺中遴選一批優秀在孵企業,市政府給予每戶5—10萬元資助。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對認定的市級創業孵化平臺,每孵化成功1戶創業企業且該企業退出創業孵化平臺后正常納稅經營6個月以上的,市政府一次性給予創業孵化平臺1萬元補助。     

第五章  健全保障措施  

第十八條  對選拔出的創業孵化平臺優秀創業人才購買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市政府給予10萬元一次性購房補貼。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其住房公積金連續繳存時間由現行的6個月縮短到3個月,貸款額度上浮20%但不得超過當地最高貸款限額并符合其它限制性規定。  

第十九條  入駐創業孵化平臺的創業型人才中止創業的,符合條件的納入城鄉低保范圍,按規定給予基本生活保障;有就業愿望的納入就業援助范圍,給予個性化就業服務并優先向用人單位推薦。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創業孵化工作績效考核制度,對創業孵化各項資金撥付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區市縣政府、開放先導區管委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人社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大連市解決引進人才住房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引進人才在我市創新創業, 積極營造有利于創新創業的生活環境,有效解決住房問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產業發展急需緊缺人才、新就業或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的住房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引進人才主要分為三類。  

第一類:高層次人才。  

第二類:產業發展急需緊缺人才,指我市產業發展中相關行業相關崗位急需緊缺的各類專業人才,主要包括非常緊缺人才、比較緊缺人才、一般緊缺人才。  

第三類:新就業或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  

2015年1月1日之后,本地新晉的院士、國家“萬人計劃”杰出人才等高層次人才住房可參照引進人才住房標準執行。  

第四條  解決引進人才住房,采取貨幣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為輔的方式。租住人才公寓或在市場上自行租賃住房,政府給予租金補貼。  

第五條 第五條  解決引進人才住房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由相關部門分工負責。市國土房屋局負責人才住房計劃安排和推動落實。市科技局、市人社局負責人才類型界定和資格認定、人才住房的需求計劃編制和具體分配。市、區市縣(開放先導區)財政部門負責人才住房補貼資金的落實。     

第二章   房源安排  

第六條  市國土房屋局根據市科技局、市人社局提供的年度人才住房需求計劃,合理安排人才住房項目及補貼數量,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人才住房實行計劃單列。  

第七條  人才住房房源安排渠道有以下方式:  

(一)現有房源。在政府現持有的保障房源中,根據區域配套設施總體情況,經市政府同意后,安排一定比例的房源作為新就業或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人才公寓使用。人才公寓應當獨棟安排,并對社會公布。

(二)配建房源。對已實施配建的項目,可根據市科技局、市人社局提供的年度人才公寓安排計劃,選擇地鐵站1公里半徑內或者距離公交站點較近、配套齊全的項目,安排一定房源作為人才公寓。對位于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的項目以及位于甘井子區、配建建筑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的新配建房源項目,需安排一定比例配建房源作為人才公寓。

(三)用人單位自建或改建。大專院校、科研機構以及用工規模較大或引進人才較多的企事業單位、園區和孵化器較為集中的功能區,在符合土地、規劃等相關政策的前提下,可采取自建、改建、擴建等方式建設人才公寓。  

(四)市場租賃住房。人才可自行到租賃市場租住房屋,政府給予租金補貼。  

第八條  列入市住房保障計劃的新就業或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人才公寓項目,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8號)有關規定,對建設和運營中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契稅、房產稅等予以稅收優惠。     

第三章   保障標準  

第九條  按照高層次人才、產業發展急需緊缺人才和新就業或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的分類,實行差別化保障標準。  

(一)高層次人才。按照國內外頂尖人才、國家級領軍人才、地方級領軍人才等三個層次給予不同標準的安家費。國內外頂尖人才安家費為300萬元;國家級領軍人才安家費為150萬元;地方級領軍人才安家費為80萬元。高層次人才安家費由市財政和用人單位共同承擔,其中市財政承擔80%,用人單位承擔20%。  

(二)產業發展急需緊缺人才。依據市人社局每年發布的全市重點產業急需緊缺人才需求目錄,按非常緊缺人才、比較緊缺人才和一般緊缺人才三個層次,且每個層次按專業技術職稱、技能等級、學歷等方面分高、中、低三個級別,確定住房補貼面積標準和市場租金補貼比例。  對不同層次的人才,實行不同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對不同級別的人才,按不同的市場租金比例給予補貼。非常緊缺人才補貼住房面積標準為100平方米,比較緊缺人才補貼住房面積標準為80平方米,一般緊缺人才補貼住房面積標準為60平方米。每個層次中,高級別的,按市場租金的70%給予補貼;中級別的,按市場租金的60%給予補貼;低級別的,按市場租金的50%給予補貼。  

(三)新就業或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除上述高層次人才和產業發展急需緊缺人才之外的新就業或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為40平方米,按市場租金的30%補貼,并適當提高保障比例。  各層次各級別人才的具體標準由市人社局認定,并對社會公布,以上住房政策不重復享受。  

第十條  市內四區政府及用人單位可結合實際,在市租金補貼標準基礎上,上浮人才租金補貼標準。市租金補貼資金,由市財政承擔;上浮部分由區財政及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  人才住房租賃期為5年。     

第四章   申請審核與補貼發放  

第十二條  受理人才住房申請,實行一站式服務。由市人社局負責組織對各類人才資格進行認定,并將認定符合條件的人才名單轉送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對市人社局轉送的人才名單進行備案,若無異議,加蓋備案印章后留存一份,另一份作為回執返回市人社局。  市人社局接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備案回執后,打印《人才住房補貼(或安家費)發放通知單》,分發至申請人,申請人領取通知單后,到指定銀行辦理開設個人賬戶。市住房保障中心向市財政局申請人才住房補貼或安家費資金,并將其劃撥到人才個人銀行賬戶。  

第十三條  人才住房安家費一次性發放。租金補貼每年上、下半年各發放一次。對于已處于市住房保障輪候的新就業高校畢業生,在市人社局提供具體認定名單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予以優先安排。對新申請的新就業或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經市人社局審核認定符合住房保障條件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據市住房保障計劃和資金安排,搖號確定住房保障對象。領取補貼時申請人須仍在申請時所在單位工作。  取得實物配租資格的申請人,應與出租人(產權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并辦理入住手續。逾期未簽訂的,視為放棄,1年后方可再次申請。  

第十四條  市國土房屋局應根據市人社局的年度計劃,概算人才住房資金額度并及時報送市財政局,確保年度補貼資金按時發放。  

第五章  人才住房管理  

第十五條  人才公寓由所屬項目的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管理,物業費由保障對象自行承擔,保障對象應當自覺、及時繳納物業服務費。  

第十六條  設置制約和退出機制。  

(一)人才公寓和租賃補貼。租賃期滿后,租賃補貼停止發放;租賃人才公寓的應及時退出,如拒不退出,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人才公寓的產權單位(或產權單位委托的經營單位)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執行。  

(二)建立定期復核制度。由用人單位和市科技局、市人社局負責每年對申領購房補貼、租用人才公寓、申領租金補貼的人才在崗工作情況等進行核實,加強資格條件的復核,避免弄虛作假違規現象的發生。

第十七條 產權屬于政府的人才公寓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償還人才公寓貸款,以及人才公寓的維護、管理,支付房屋空置期物業管理、物業費補助。  

人才公寓實物配租的承租人不在連工作和生活或人事關系調離我市的,終止其租賃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經市人社局認定的重點產業人才購房時,按本辦法實施后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予以財政補貼,抵頂購房款。  

第十九條  其他區市縣(開放先導區)參照市內四區制定各自的人才住房補貼標準及實施辦法。對北三市、長海縣引進的教師、醫生、農業技術員等人才,住房政策可適當予以傾斜。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房屋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大連市人才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我市人才發展環境,做好人才服務管理工作,深入貫徹落實各項人才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才服務管理,主要包括確定人才分類,為人才提供住房保障、子女就學、配偶就業、居留落戶、人事代理、醫療保健以及工商登記、稅收辦理、資金支持等事項的服務管理。     

第二章  人才分類  

第三條  確定人才分類和認定標準,主要包括高層次人才、產業發展急需緊缺人才和其他人才等。  

(一)高層次人才。指在科學技術領域或者工程科學技術方面做出系統的、重大的、創造性的成就和貢獻的研究員、教授、高級工程師,或同等職稱的學者、專家,以及在科學理論研究或實踐應用方面自主創新能力強、發展潛力大、專業貢獻突出、引領作用顯著、團隊效應明顯的高層次人才,具體分為三個層次。  

第一層次:國內外頂尖人才。包括諾貝爾獎獲得者,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榮譽學部委員,國家“萬人計劃”杰出人才人選,以及相當于上述層次的頂尖人才。  

第二層次:國家級領軍人才。包括國家“萬人計劃”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選,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國家“千人計劃”(不含青年“千人計劃”)專家人選,國家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學術技術帶頭人,在國內外擔任重大科技項目的首席科學家、重大工程項目的首席工程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國家杰出青年基金獲得者,“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前5名,在國(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擔任相當于教授職務的專家學者,以及相當于上述層次的國家級領軍人才。  

第三層次:地方級領軍人才。包括中國科學院“百人計劃”人選,國家青年“千人計劃”人選,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前5名,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國家級高等學校教學名師獎獲得者,全國模范教師,培養出世界冠軍的國家級教練員,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全國技術能手,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領銜人,在世界500強或國內100強企業擔任3年以上高級職務的專業技術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在國(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擔任相當于副教授職務的專家學者,以及相當于上述層次的地方級領軍人才。  

(二)產業發展急需緊缺人才。指我市相關產業、行業或崗位急需緊缺的各類專業人才。具體可按照市人社局每年發布的全市重點產業急需緊缺人才需求目錄進行認定。根據緊缺程度,具體分為非常緊缺人才、比較緊缺人才、一般緊缺人才三個層次。  

每個層次按照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學歷等進行分級。  

專業技術人才按照職稱分為高級職稱、中級職稱、初級職稱及以下三個級別。沒有評定職稱的,根據學歷等條件,具體分為高、中、低三個相當級別。  

高技能人才按照職業技能等級分為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三個級別。沒有評定等級的,根據任職年限等條件,具體分為高、中、低三個相當級別。  

高校畢業生按照學歷學位分為博士、碩士和大學本科、大學專科及以下三個級別。  

(三)其他人才。指我市各行業人才隊伍中,除高層次人才、產業發展急需緊缺人才之外的各類人才。  按照上述分類標準不能認定的人才,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評估認定。     

第三章   服務體系  

第四條  在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設立人才服務窗口,采取集中受理需求事項、統一對接職能部門、跟蹤落實辦理結果的服務模式,構建“一體化服務、一站式受理”的服務體系。  第五條  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負責協調落實人才應享受的政策待遇,解決人才創新創業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為人才提供有關政策咨詢。  第六條  相關職能部門要堅持人才優先、服務至上原則,明確分管領導和專門工作人員,簡化辦事程序,完善配套措施,提高服務效率,積極為人才創新創業創造條件。  第七條  各區市縣(開放先導區)要設立人才服務窗口,負責協調本地區涉及人才政策待遇落實的相關部門,為人才提供服務和政策咨詢。  第八條  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用人單位要確定責任部門和責任人,負責與人才服務窗口進行對接,為人才政策待遇落實提供全程代辦服務。     

第四章  服務內容  

第九條  服務內容主要有:  (一)住房保障服務。為符合條件的人才辦理安家補貼、租房補貼、入住人才公寓等提供服務保障。  (二)子女就學服務。經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等,在子女入讀小學、初中、高中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享受相應優惠政策。       (三)配偶就業服務。按照雙向選擇為主、統籌調配為輔的原則,對符合相關條件的人才隨遷配偶,在轉任、選聘手續辦理上給予政策傾斜。鼓勵用人單位自主落實安排人才配偶就業。  (四)居留落戶服務。為符合條件的外籍人才及其隨遷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辦理居留證件、簽證等相關手續。優先辦理持“Z”字簽證入境高層次人才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辦理手續。為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人才及時辦理落戶手續。  (五)人事代理服務。在服務項目范圍內,為用人單位及各類人才提供人事檔案管理、職稱評定、出國政審等全方位服務,優先為有需要的高層次人才提供人事代理服務。  (六)醫療保健服務。對符合相關條件并經認定的高層次人才等,給予發放特診醫療證、開辟就醫就診綠色通道、享受免費體檢等方面服務。     (七)工商登記服務。對人才申辦的企業,及時辦理工商注冊登記。為人才投資創辦企業提供行業發展情況等信息咨詢服務。  (八)稅收辦理服務。對于創業人才,開辟辦稅綠色通道,實施稅收優惠政策。  (九)資金支持服務。對于人才創新創業、生活保障等方面,按照相關政策規定,提供資金支持服務。  (十)其他服務。涉及人才服務的其他事項,統一納入人才服務窗口辦理。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條  人才服務窗口按照“一口受理、聯合預審、集中反饋、統一辦理、全程跟蹤”的方式,堅持首問負責制,為人才提供“一站式、全程式、保姆式”服務。  

(一)一口受理。在人才服務窗口統一受理用人單位或人才本人遞交的人才服務事項申請和相關材料,由人才服務窗口跟蹤落實直至辦理完結。  

(二)聯合預審。人才服務窗口將申請事項和有關材料遞交相關職能部門,由相關職能部門在規定時限內完成預審,并將預審意見反饋給人才服務窗口。  

(三)集中反饋。人才服務窗口匯總各相關職能部門預審意見,將預審意見一次性反饋給用人單位或人才本人。  

(四)統一辦理。人才服務窗口統一協調相關職能部門,由各相關職能部門根據預審意見對材料進行審核,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相關手續。      

(五)全程跟蹤。各項審批服務手續完成后,由人才服務窗口將辦結結果反饋給用人單位或人才本人,并對落實情況進行全程跟蹤。  

第十一條  相關職能部門在管理權限內不能自行辦理或無法解決的特殊問題,應做好與用人單位及人才本人的溝通解釋工作。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二條  加強組織領導。在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市委組織部及市發展改革委、市經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國土房屋局、市衛生計生委、市國資委、市地稅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局、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市國稅局等部門共同參與的工作領導協調機制。  

第十三條  建立責任落實機制。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相關職能部門要明確工作職責,制定工作流程,落實工作責任,合力抓好落實。住房保障服務由市國土房屋局負責落實;子女就學服務由市教育局負責落實;配偶就業、人事代理服務由市人社局負責落實;居留落戶服務由市公安局負責落實;醫療保健服務由市衛生計生委負責落實;工商登記服務由市工商局負責落實;稅收辦理服務由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負責落實;資金支持服務由市財政局負責落實;涉及人才服務的其他事項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落實。  

第十四條  建立檢查評估機制。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定期對相關部門、人才服務窗口及用人單位的人才服務管理工作情況進行檢查評估,保證各項服務落到實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區市縣(開放先導區)、市直各相關部門及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省委,省政府   中共大連市委辦公廳                

2015年3月27日印發

案例來源:技需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