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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讀懂樂山吸引人才政策

發布時間:2018-09-07 市/區/縣級人才政策整理

 

 

優秀人才安家補助:第一類人才200萬元,第二類人才150萬元,第三類人才80萬元,第四類人才20萬元,第五類人才10萬元,第六類人才8萬元,第七類人才5萬元。

優秀人才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5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落戶初期暫無居住條件,可享受政府為期不超過5年的租房補貼,屬本辦法第四條前四類優秀人才的,每人每月3000元;屬第五類人才的,每人每月2000元;屬第六類人才的,每人每月1500元;屬第七類人才的,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2000元,碩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本科生每人每月1000元。

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在樂山工作3年以上、落戶樂山的優秀人才,經認定,符合引進對象要求的,一次性給予每人30萬元的工作生活補助。

優秀人才,發給每人每月500元的政府崗位激勵獎;對獲得“四川杰出創新創業人才獎”等省級及以上重大人才獎項的人才,給予等額配套獎勵。

符合規定的優秀創新創業團隊,帶頭人或骨干落戶的,給予每個團隊100-150萬元的創新或創業資助。

優秀人才的未成年子女就讀我市中小學或幼兒園,可以根據個人意愿,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優先辦理入學手續。

優秀人才配偶愿意在樂山就業的,原則上由用人單位妥善安排工作;確有困難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推薦就業。具有公務員或事業人員身份的,根據各單位職位空缺和人員配備情況,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管理權限辦理調動手續。 
 

樂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樂山市吸引優秀人才落戶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樂山高新區、峨眉山景區、樂山大佛景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

《樂山市吸引優秀人才落戶試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試行中的問題,由市人才辦收集研究并向市政府報告。

樂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1日

樂山市吸引優秀人才落戶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吸引高層次人才、創新型人才、學術技術帶頭人、有突出貢獻人員(以下簡稱“優秀人才”)來我市落戶,加快區域人才發展高地建設,根據市委、市政府《印發〈關于加快區域人才發展高地建設支撐新型工業化新型城鎮化互動發展的意見〉等8個文件的通知》(樂委發〔2012〕3號)、市政府《關于深化地方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樂府發〔2013〕15號)等政策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優秀人才落戶,是指被引進的優秀人才將戶籍從樂山市行政區域外遷入本市、與樂山市內用人單位簽訂5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或具有本市戶籍在外地的優秀人才回本地工作。

第三條 優秀人才的引進落戶遵循急需緊缺、能力優先、實績突出的原則,堅持以用人單位為主體,政府引導與市場配置相結合。

第二章 界定及落戶方式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優秀人才主要是以下幾類人員: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二)國家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和管理專家,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或講座教授和長江學者成就獎獲得者,中央“千人計劃”入選者,以及其他同層次人才;

(三)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的人才,省級有突出貢獻的優秀專家、學術和技術帶頭人,省杰出創新創業人才獎獲得者、省科技杰出貢獻獎獲得者,省“千人計劃”入選者,以及其他同層次人才;

(四)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

(五)急需緊缺的、具有豐富工作經歷的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六)經省級以上權威部門認定的具有特殊專長、才能、技藝等人員;

(七)省委組織部面向基層、定向選調的“985”、“211”高等院校優勢專業或急需緊缺專業的應屆優秀畢業生。

第五條 優秀人才的認定程序:由各縣(市、區)、市級各部門、市直管單位或中央(省)駐樂單位申報,市人才辦審核,市委、市政府批準,頒發《樂山市優秀人才證書》,憑此證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六條 優秀人才可通過就業、調動工作或攜帶項目、資金、技術來樂創業的方式落戶樂山。

第三章 經濟待遇

第七條 落戶的優秀人才,按所在單位同類人員核定工資和津補貼,辦理相應的社會保險。

第八條 落戶的優秀人才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5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服務期內,經個人申請,并提供合法房屋購買合同,相關部門認定其能力和業績突出的,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相應的安家補助:第一類人才200萬元,第二類人才150萬元,第三類人才80萬元,第四類人才20萬元,第五類人才10萬元,第六類人才8萬元,第七類人才5萬元。安家補助按5年計算,分年度平均支付。

第九條 優秀人才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5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落戶初期暫無居住條件,可享受政府為期不超過5年的租房補貼,屬本辦法第四條前四類優秀人才的,每人每月3000元;屬第五類人才的,每人每月2000元;屬第六類人才的,每人每月1500元;屬第七類人才的,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2000元,碩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本科生每人每月1000元。租房補貼按月支付。租房補貼不得與第八條規定的安家補助同時享受,且享受安家補助時應扣除之前享受過的租房補貼。

第十條 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在樂山工作3年以上、落戶樂山的優秀人才,經認定,符合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引進重點產業高層次領軍人才的實施意見》引進對象要求的,一次性給予每人30萬元的工作生活補助。

第十一條 管理期限內,落戶樂山或目前在樂山,在職或在崗的國貼專家、省優專家、省學術技術帶頭人等省級以上優秀人才,發給每人每月500元的政府崗位激勵獎;對獲得“四川杰出創新創業人才獎”等省級及以上重大人才獎項的人才,給予等額配套獎勵。

第十二條 對入選中央“千人計劃”、省“千人計劃”等人才培養扶持計劃的來樂優秀人才,按照中央、省要求,市財政給予等額配套扶持。入選多項培養計劃的,按最高額度執行。

第四章 創業扶持

第十三條 對經評估確認具有國際國內領先水平、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自主創新能力突出、能夠引領我市產業升級換代并帶來重大經濟社會效益的優秀創新創業團隊,帶頭人或骨干落戶的,給予每個團隊100-150萬元的創新或創業資助。

第十四條 落戶創業的優秀人才,通過多種形式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產學研聯盟,成功在樂山新創建國家級、省級、市級院士專家工作站、博士后流動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產業技術研究院、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試驗基地)、技能大師工作室等,經考核確認并保持正常運行的,分別給予150萬元、80萬元、20萬元的創建工作補助。

第十五 條3年內,對從事與樂山重點優勢產業密切相關,特別是文旅、新能源、新材料、冶金建材、鹽磷化工、農產品加工、現代商貿物流等基礎性研究、科技創新、技術攻關等科研項目,具有較大項目價值或成果貢獻的,經申請認定,分別給予國家級、省級、市級項目科研經費資助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主研人員落戶的,項目科研經費資助相應提高30-50%。

第五章 配套措施

第十六條 優秀人才可在全市范圍內自由選擇落戶地,憑《樂山市優秀人才證書》,公安部門及時辦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并隨遷落戶。

第十七條 優秀人才的未成年子女就讀我市中小學或幼兒園,可以根據個人意愿,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優先辦理入學手續。

第十八條 優秀人才配偶愿意在樂山就業的,原則上由用人單位妥善安排工作;確有困難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推薦就業。具有公務員或事業人員身份的,根據各單位職位空缺和人員配備情況,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管理權限辦理調動手續。

第十九條 衛生部門確定有條件的公立醫院作為定點醫療機構,為優秀人才提供方便、快捷、優質醫療服務。第四條所列的前四類優秀人才享受專家特約醫療、每年一次免費體檢等相關醫療保健服務。

第二十條 優秀人才的配偶、子女到我市境內居住或就業的,可按照相關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享有本市公民同等權利。

第二十一條 落戶的優秀人才之前在外地獲得的專業技術資格,經審核無誤后予以確認。

第二十二條 市級事業單位(不含參公事業單位)引進的本辦法第四條前六類優秀人才,其所需編制納入市級事業單位高層次人才、緊缺人才專項編制庫,不占用本單位編制。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三條 加大對優秀人才開發的投入,對市級人才開發專項資金和人才工作經費在設立并納入財政預算的基礎上,根據中央、省要求和人才開發的實際需要,隨財政收入逐步增加,確保引進優秀人才政策、重點人才隊伍建設和人才項目實施落到實處。各縣(市、區)和樂山高新區、樂山大佛景區、峨眉山景區要設立不少于100萬元的人才開發專項資金。

第二十四條 市屬企事業單位引進優秀人才所需補助、補貼、資助和獎勵等經費,由市級財政負擔;各縣(市、區)、樂山高新區、峨眉山景區、樂山大佛景區引進優秀人才所需經費,由市和縣(市、區)、樂山高新區、峨眉山景區、樂山大佛景區按照25%和75%的比例分擔;中央(省)駐樂單位引進優秀人才所需經費,視具體情況按“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補助、資助或獎勵。

第二十五條 市、縣要整合資源,在政務服務中心設立優秀人才服務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務,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限時辦理,落實政策。用人單位派專人為優秀人才辦理生活、工作、創業等服務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服務期限內,優秀人才因個人原因未履行相關協議、經考核不稱職(不合格)、受到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等情況的,由相關縣(市、區)、市級部門、市直管單位或中央(省)駐樂單位書面報告市委組織部(市人才辦),經審核,并報市委、市政府批準,收回《樂山市優秀人才證書》,取消其享受相關待遇的資格,由用人單位負責收回其已經享受的補貼、補助、資助和獎勵,按資金來源渠道歸位。

第二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或擠占資助資金的單位或個人,給予通報批評、終止或取消申報資格等處理;對情節嚴重的,依據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才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試行期限2年。各地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我市過去作出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案例來源:技需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