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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高層次人才引進和培養暫行 辦法>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18-09-06 市/區/縣級人才政策整理

《桂林市高層次人才引進和培養暫行辦法》

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做好我市高層次人才引進和培養工作,根據《桂

林市高層次人才引進和培養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第三條

高層次人才的引進實行分類認定和獎項審定制度。

申請受理

引進的人才類別認定、獎項(個人所得稅、人才津貼、購房

補貼、租賃補貼、引才伯樂獎、人才公寓)和培養相關事項的

申請由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全年受理;科研資助由市科技局受

理;就醫服務由市衛計委受理;就學服務由市(城區)教育局、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受理。各城區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受理單

位。

申請主體為引進主體。

第四條

評審時間

人才認定的評審時間為每年的月和10 月,

       獎項的評審時間

為每年的10 月。

第二章

第五條

引進對象

引進對象是指《暫行辦法》第四條所列的六類人才,

引進前在桂林市外學習或工作(含本土人才離開桂林一年后返回

-2-


的),并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較強創新創業能力、專業技

術水平或豐富的管理經驗,在相關領域取得突出成就,身體健康,

男性不超過57 歲、女性不超過52 歲(柔性引進人才年齡可適度

放寬),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緊缺的。引進對象不受國籍、

戶籍、身份限制,需與我市引進主體簽訂年以上(含年)勞

動合同(服務協議)。

第六條

對引進的拔尖人才、杰出人才以及經營管理人才等,

不具備《暫行辦法》第四條所列類人才認定標準的相應條件,

但在所研究的領域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相關領域做出突出貢獻,可

經用人單位提出相應類別的人才認定申請,經市委人才辦協調相

關部門組織評審通過,直接認定其人才類別。

第三章

第七條

全職引進

引進方式

全職引進是指符合《暫行辦法》適用范圍的用人單位,從桂

林市外引進人才。

對經認定符合入編條件的引進對象需進入市直機關事業單位

的,由市編辦按相關管理規定和程序辦理使用編制手續、市人社

局辦理入職手續;進入事業單位不需要入編的和進入企業單位的,

需與引進企事業單位簽訂年以上(含年)勞動合同。

第八條

柔性引進

柔性引進是指符合《暫行辦法》適用范圍的用人單位在不改

變市外人才的人事、檔案、戶籍、社保等關系的前提下,采取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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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雇員制、助理制、合作制等形式,通過兼職、講學、科技

攻關與技術合作(開發)、創辦企業等流動方式引進市外人才,

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智力支持。柔性引進的方式、期限、服

務內容、工作標準、薪酬待遇、以結果為導向的績效考核指標等

由用人單位與引進對象協商,并以合同方式予以明確。

第九條

引進高層次人才可采取集中引進、個別引進、自主

引進等方式,有計劃地組織強優企事業單位赴區外開展招聘活動,

通過招商引資帶動招才引智,鼓勵用人單位和民營人才中介機構

自主引進,探索實施重大引才活動服務外包。注重發揮行業協會、

專業團隊在人才評價中的作用,探索引入第三方考核評價。

第四章

第十條

個人所得稅獎勵

(一)享受對象

《暫行辦法》第四條所列的六類人才。如符合條件的引進對

象享受的是稅后收入(含工資和現金福利),則個人所得稅獎勵

發放給引進主體,引進對象不再重復享受。

(二)引進主體

企業單位。

(三)獎勵主體

個人所得稅地方留存部分受益財政。

(四)發放時間

每年月底前核撥,獎勵年限不超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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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獎勵


(五)獎勵金額

享受對象每年繳納個人所得稅超過萬元以上的部分(不包

含《暫行辦法》所列獎項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第十一條

人才津貼、購房補貼、租賃補貼

(一)享受對象

1.人才津貼:《暫行辦法》第四條所列六類人才,全職引進

和柔性引進的津貼標準分別對應《暫行辦法》第八、第九條執行。

2

 購房補貼:《暫行辦法》第四條所列全職引進的六類人才,

在本市以本人名義單獨或共同首次購房,并經房產登記主管部門

合同備案且繳納契稅的。

3.租賃補貼:《暫行辦法》第四條所列全職或柔性引進的六

類人才且在本市未以本人名義單獨或共同購房、未入住人才公寓

的。

夫妻雙方均為引進對象的,購房補貼、租賃補貼均按適用標

準較高的一方發放。

(二)申請主體

1.人才津貼(柔性引進)、購房補貼、租賃補貼的申請主體:

企事業單位、中區直單位(適用第一、二類人才)。

2.人才津貼(全職引進)的申請主體:機關、企事業單位、

中區直單位(適用第一、二類人才)。

(三)獎勵主體

引進主體為中區直單位且引進對象為第一、第二類人才的,

由市本級按標準的40%發放。引進主體為機關、事業單位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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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屬財政全額承擔。引進主體為企業且引進對象為前四類人才

的,由市本級和引進主體所在城區各承擔40%。引進主體為企業

且引進對象為第五、第六類人才的,由市本級和引進主體所在城

區各承擔50%

(四)發放時間

全職引進對象的人才津貼按43比例分年發放,購房

補貼金額分年平均發放。柔性引進對象的人才津貼按實際在我

市累計工作時長(月份數)發放。人才津貼、購房補貼、租賃補

貼均為每年月核撥。

(五)管理辦法

1.租賃補貼期限以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期內實際租房時

間為準且最長不超過年。

2

 引進對象在領取租賃補貼期間發生引進對象以本人名義單

獨或共同在我市購房并交房個月后,用人單位在15 個工作日內

書面通知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終止發放其租賃補貼。

第十二條

引才伯樂獎

(一)享受對象

1.自主引進《暫行辦法》第四條所列六類人才的企業。

2.促成人才引進的民營人才中介機構。

(二)獎勵主體

市本級財政。

(三)管理辦法

1.對同一引進對象,以上兩類享受對象不得同時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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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引進方式不同適用不同獎勵標準,柔性引進獎勵標準僅

適用于引進前四類人才。

第十三條

人才公寓

(一)享受對象

《暫行辦法》第四條所列六類人才且在我市無購房、未曾享

受租賃補貼并服從人才公寓管理規章制度。

(二)引進主體

機關、企事業單位、中區直單位(適用第一、二類人才)。

(三)申請程序

人才公寓交付使用后,申請人在桂林人才網下載申請表,

按要求填寫并附相關證明材料,交至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市

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核對后按《暫行辦法》第十二條標準執行。

(四)管理辦法

1

 引進對象入住人才公寓期間發生引進對象以本人名義單獨

或共同在我市購房并交房個月后、個人違約終止勞動合同、有

違法行為等情形,

用人單位在15 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市人才服務

管理辦公室,終止入住人才公寓服務。

2.人才公寓免租期限到后,符合條件的引進對象需辦理續住

手續。人才公寓免租期限最長不超過年。

第五章

第十四條

科研資助

引進對象承擔的科研項目,市科技局應在項目立

項、經費資助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年度支持情況由市科技局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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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匯總送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

申報主體。科研項目應符合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

發展的需要,由引進對象和引進主體聯合申報(中區直單位適用

第一、二類人才),引進對象須擔任科研項目負責人。

第十六條

桂林市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項目的資助,由市科

技局受理,項目的申報、評審、立項、管理、驗收等工作參照《桂

林市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桂林市本

級技術研究與開發經費管理辦法》和《桂林市科學研究與技術開

發計劃項目驗收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六章

第十七條

就醫服務

服務支持

市衛計委負責引進對象就醫服務的實施,確保市屬醫院、醫

療機構就醫綠色通道、待遇的落實。

(一)門診、急診服務

引進對象持《桂林市高層次人才引進證書》到醫院老干部就

診處門診或急診。

(二)住院優先安排床位服務

就診后,如因病情需住院治療者,可直接按醫院相關流程優

先入院。如醫院專科病房床位已滿,可預約服務處登記備案,優

先安排擇期入院;如需要緊急手術治療,由醫院醫務處協調,保

障人員得到及時救治。

第十八條

-8-

就業服務


市人社局牽頭,解決好引進對象隨遷配偶就業安置問題。堅

持雙向選擇為主、統籌調配為輔的原則,根據隨遷配偶原就業情

況及個人條件,多渠道、多方式、有重點、分層次解決。

(一)引進對象家屬屬機關事業單位身份的

引進主體在桂林人才網下載申請表,按要求填寫并附身份

證復印件、在編證明等材料,提交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市人

才服務管理辦公室上報市編辦和市人社局后,由市編辦按其家屬

原單位性質統籌編制確定接收單位,市人社局辦理調入手續。

(二)引進對象家屬屬推薦就業的

引進對象在桂林人才網下載申請表,按要求填寫并附配偶

簡歷、《桂林市高層次人才引進證書》等證明材料,由市人才服

務管理辦公室受理并推薦就業。

第十九條

就學服務

市教育局負責引進對象隨遷子女入學工作。

(一)入學辦法

1.第一至第四類人才子女申請轉(入)我市公辦幼兒園、義

務教育學校就讀的,根據其父母意愿和實際情況,在全市范圍內

任選學校就讀。申請轉入普通中學就讀的,可在全市范圍內選擇

與原學校同等級的學校就讀。

2.第五至第六類人才子女申請轉(入)我市公辦幼兒園、義

務教育學校就讀的,結合父母意愿和實際情況,在其父母居住地

所屬城區內任選學校就讀。申請轉入普通中學就讀的,可在全市

范圍內選擇與原學校同等級的學校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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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引進對象非我市戶籍子女,在我市就讀義務教育學校和普

通高中,及在我市參加中考,享受我市戶籍學生同等待遇。高中

畢業后在我市參加高考的,按自治區高考政策執行。

(二)辦理程序

引進對象持《桂林市高層次人才引進證書》,提供相關材料,

按以下程序辦理:

1.申請轉(入)城區直屬中小學、幼兒園的,向居住地所屬

城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2.申請轉(入)市直屬學校的,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請。

3.申請轉(入)桂林市機關所屬幼兒園,向桂林市機關事務

管理局提出申請。

4.教育行政部門、桂林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在審核驗證相關證

明及入學材料后,提出安排意見,通知相關學校安排落實,辦理

轉(入)學手續。

5. 申請就讀市區民辦學校的,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請,由市教

育局負責與民辦學校協調。

第二十條

其他服務

市人社部門對引進對象的職稱聘任,可不受指標限制,直接

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崗位;公安部門要為引進對象開通辦理落戶

事宜的綠色通道。引進主體要創造繼續教育必要條件,積極支持

引進對象外出學習交流,并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或接續基本養老、

失業、工傷、生育、醫療等社會保險,采取補充養老保險、商業

保險等方式提高引進對象的保障水平。

- 10 -


第七章

第二十一條

適用范圍

(一)引進對象。

人才培養

(二)市直機關科級以上黨政人才、市屬事業單位科級以上

管理人才或中級職稱以上專業技術人才。

(三)市直屬企業和六城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國資

委所屬企業中級以上技師、中級職稱以上專業技術人才、中層以

上經營管理人才。

第二十二條

培養方式

(一)聘請專家講學;

(二)選派本地區行業優秀人才到國內外進修或培養,到國

內外科研院所跟班學習或培訓;

(三)選派本地區行業優秀人才到大中型企業或中外知名企

業跟班學習或掛職鍛煉;

(四)支持和鼓勵各系統、行業、企業開展中短期培訓;

(五)組織專題交流論壇等;

(六)支持和鼓勵在關鍵崗位、重要職位的急需緊缺人才申

報正高職稱,對獲得正高職稱的,

 給予不超過萬元/人的獎勵

     (不

含中區直單位)。

第二十三條

資金來源

每年從桂林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提取30%用于人才培養,

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擬定年度人才培養計劃,經市人社局同意,

- 11 -


報市委人才辦審定后實施。

第二十四條

辦理流程

(一)采取本細則第二十二條(一)至(五)所列培養方式:

1.發布通知。由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發布培訓通知,并接

受報名。

2.培訓報名。申請人或申請單位在桂林人才網培訓端口報

名,并填寫和提交相關資料。

3.組織實施。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審核報名人員資格,合

理調劑參培對象后組織實施。

(二)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二條(六)所列培養方式的:

憑職稱批準公文、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等相關材料到市人才

服務管理辦公室申請獎勵,經市人社局審核,報市委人才辦審定

后執行。

第八章

第二十五條

引進計劃發布

用人單位要結合人才現狀和事業發展需要,提

出年度引進計劃,經主管部門同意后于每年的月報至市人才服

務管理辦公室。由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匯編人才引進需求目錄,

通過自治區、市人才網站以及區內外新聞媒體對社會發布。人才

引進需求目錄公布后,用人單位仍可根據需要自主調整引進計劃。

第九章

第二十六條

- 12 -

引進對象認定申請、獎項申報與審定

引進對象按以下程序認定類別:


(一)申請

引進主體在桂林人才網下載認定申請表,按要求填寫蓋章

并附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等證明材料,交至

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

(二)認定

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匯總各類人才認定申請材料,經市人

社局預審后,于每年月、10 月提交市委人才辦,市委人才辦組

織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主要成員單位認定引進對象的人才類

別,第一至第三類人才需再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組

長審批。

(三)公示

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結果在桂林人才網上向社會公

示。

(四)頒證

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將認定結果抄送相關城區和主管部

門,并反饋給引進主體,同時向引進對象頒發《桂林市高層次人

才引進證書》(市委人才辦、市人社局蓋章)。

第二十七條

(一)申報

引進主體在桂林人才網下載獎項申報表,按要求填寫蓋章

并附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無房證明等相關

證明材料,交至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

- 13 -

獎項(個人所得稅、人才津貼、購房補貼、租

賃補貼、引才伯樂獎)申報與審定


(二)審定

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匯總各獎項申報材料,經市人社局預

審后,于每年10 月底前提交市委人才辦,市委人才辦組織市委人

才工作領導小組主要成員單位評審,第一至第三類人才需再報市

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組長審定。

(三)反饋

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在每年12 月底前將市委人才工作領

導小組審定結果抄送相關城區和主管部門,并反饋給引進主體和

引進對象。

(四)資金撥付

各獎勵主體在每年月底前按審定結果轉賬撥付各項獎勵給

享受對象。

第十章

第二十八條

管理與考核

建立信息管理系統。各引進和培養對象、用人

單位須接受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的追蹤管理,提供年度考核和

任用材料。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要分別建立引進、培養人才數

據庫,專人負責,加強信息系統的實時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實行年度考核制度。引進對象、培養對象由用

人單位、主管部門出具年度考核表(在桂林人才網下載)并附

日常考勤記錄等日常工作資料,于每年月底前交市人才服務管

理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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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引進對象定期報告制度。引進對象所在單位


在每年的月、11 月下旬,向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報告引進對

象的購房、合同終止、柔性引進對象在我市工作時間等變動情況,

逾期不報,則停發引進對象的各類人才獎勵。各單位要指定專人

負責,認真細致地做好定期報告工作,確保不漏報、不遲報、不

錯報。

第三十一條

對柔性引進對象的管理和考核。

(一)柔性引進對象每年在我市享受的政策待遇按實際在引

進主體服務的累計工作時間(月份數)計算,并需提供年服務累

個月以上的有效憑證(如遠程視頻指導資料、往返交通票、

日常考勤資料等)。柔性引進對象每次到我市工作(或服務)須

到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報備,并接受隨訪核查。

(二)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建立柔性引進人才信息庫,實

施動態管理。

(三)引進主體應為服務期內的柔性引進對象建立臨時檔案,

進行日常管理和服務。

(四)引進主體出具服務期間績效考核材料報市人才服務管

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章

第三十二條

獎勵約束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發獎項余額或全額退

還所享受的獎勵和扶持經費。全額退還所享受的獎勵和扶持經費

的,由引進主體負責收回后根據經費出資渠道返還相關部門,對

弄虛作假行為追究引進主體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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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違法行為的;

(二)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三)全職引進對象在我市工作時間不滿年的,柔性引進

對象在我市工作時間每年累計不足個月的;

(四)偽造相關證明材料的;

(五)品行不正;

(六)學術不端;

(七)其他違規行為。

第十二章

第三十三條

組織實施

桂林市高層次人才引進和培養工作在市委人才

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由市委人才辦牽頭統籌協調,市人力

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實施,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積極配合協

作,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工作,建立高層次人才

一站式服務平臺和窗口。引進主體負責落實配套政策、加強服

務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

市人社局負責引進對象配偶在我市的就業服

務。市科技局負責科研資助項目的申報評審、考核。市衛計委負

責引進對象在我市就醫服務。市(或城區)教育局、市機關事務

管理局負責引進對象子女在我市的就學服務。市國資委負責國有

企業引進對象的預審和考核。各主管部門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引進

對象的預審和考核。

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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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級人才公寓建設方案,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各城區、市屬行業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做好人

才引進的各項工作。

第十三章

第三十七條

市本級財政承擔的獎勵所需資金均從桂林市人

才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各縣區參照制定高層次人才引進和培養

暫行辦法;各城區相應設立人才發展專項資金并列入財政預算,

保障人才引進獎項城區承擔部分的兌現。

第三十八條

負責。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本細則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人才辦、市人社局

- 17 -


中共桂林市委組織部辦公室

案例來源:技需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