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09-06 市/區/縣級人才政策整理
《桂林市高層次人才引進和培養暫行辦法》 實施細則(試行) |
第一章 |
第一條 |
總 |
則 |
為做好我市高層次人才引進和培養工作,根據《桂 |
林市高層次人才引進和培養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
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
第二條 |
第三條 |
高層次人才的引進實行分類認定和獎項審定制度。 |
申請受理 |
引進的人才類別認定、獎項(個人所得稅、人才津貼、購房 |
補貼、租賃補貼、引才“伯樂獎”、人才公寓)和培養相關事項的 |
申請由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全年受理;科研資助由市科技局受 |
理;就醫服務由市衛計委受理;就學服務由市(城區)教育局、 |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受理。各城區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受理單 |
位。 |
申請主體為引進主體。 |
第四條 |
評審時間 |
人才認定的評審時間為每年的6 月和10 月, 獎項的評審時間 |
為每年的10 月。 |
第二章 |
第五條 |
引進對象 |
引進對象是指《暫行辦法》第四條所列的六類人才, |
引進前在桂林市外學習或工作(含本土人才離開桂林一年后返回 |
-2- |
的),并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較強創新創業能力、專業技 |
術水平或豐富的管理經驗,在相關領域取得突出成就,身體健康, |
男性不超過57 歲、女性不超過52 歲(柔性引進人才年齡可適度 |
放寬),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緊缺的。引進對象不受國籍、 |
戶籍、身份限制,需與我市引進主體簽訂3 年以上(含3 年)勞 |
動合同(服務協議)。 |
第六條 |
對引進的拔尖人才、杰出人才以及經營管理人才等, |
不具備《暫行辦法》第四條所列6 類人才認定標準的相應條件, |
但在所研究的領域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相關領域做出突出貢獻,可 |
經用人單位提出相應類別的人才認定申請,經市委人才辦協調相 |
關部門組織評審通過,直接認定其人才類別。 |
第三章 |
第七條 |
全職引進 |
引進方式 |
全職引進是指符合《暫行辦法》適用范圍的用人單位,從桂 |
林市外引進人才。 |
對經認定符合入編條件的引進對象需進入市直機關事業單位 |
的,由市編辦按相關管理規定和程序辦理使用編制手續、市人社 |
局辦理入職手續;進入事業單位不需要入編的和進入企業單位的, |
需與引進企事業單位簽訂3 年以上(含3 年)勞動合同。 |
第八條 |
柔性引進 |
柔性引進是指符合《暫行辦法》適用范圍的用人單位在不改 |
變市外人才的人事、檔案、戶籍、社保等關系的前提下,采取聘 |
-3- |
用制、雇員制、助理制、合作制等形式,通過兼職、講學、科技 |
攻關與技術合作(開發)、創辦企業等流動方式引進市外人才, |
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智力支持。柔性引進的方式、期限、服 |
務內容、工作標準、薪酬待遇、以結果為導向的績效考核指標等 |
由用人單位與引進對象協商,并以合同方式予以明確。 |
第九條 |
引進高層次人才可采取集中引進、個別引進、自主 |
引進等方式,有計劃地組織強優企事業單位赴區外開展招聘活動, |
通過招商引資帶動招才引智,鼓勵用人單位和民營人才中介機構 |
自主引進,探索實施重大引才活動服務外包。注重發揮行業協會、 |
專業團隊在人才評價中的作用,探索引入第三方考核評價。 |
第四章 |
第十條 |
個人所得稅獎勵 |
(一)享受對象 |
《暫行辦法》第四條所列的六類人才。如符合條件的引進對 |
象享受的是稅后收入(含工資和現金福利),則個人所得稅獎勵 |
發放給引進主體,引進對象不再重復享受。 |
(二)引進主體 |
企業單位。 |
(三)獎勵主體 |
個人所得稅地方留存部分受益財政。 |
(四)發放時間 |
每年3 月底前核撥,獎勵年限不超過3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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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獎勵 |
(五)獎勵金額 |
享受對象每年繳納個人所得稅超過1 萬元以上的部分(不包 |
含《暫行辦法》所列獎項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
第十一條 |
人才津貼、購房補貼、租賃補貼 |
(一)享受對象 |
1.人才津貼:《暫行辦法》第四條所列六類人才,全職引進 |
和柔性引進的津貼標準分別對應《暫行辦法》第八、第九條執行。 |
2. 購房補貼:《暫行辦法》第四條所列全職引進的六類人才, |
在本市以本人名義單獨或共同首次購房,并經房產登記主管部門 |
合同備案且繳納契稅的。 |
3.租賃補貼:《暫行辦法》第四條所列全職或柔性引進的六 |
類人才且在本市未以本人名義單獨或共同購房、未入住人才公寓 |
的。 |
夫妻雙方均為引進對象的,購房補貼、租賃補貼均按適用標 |
準較高的一方發放。 |
(二)申請主體 |
1.人才津貼(柔性引進)、購房補貼、租賃補貼的申請主體: |
企事業單位、中區直單位(適用第一、二類人才)。 |
2.人才津貼(全職引進)的申請主體:機關、企事業單位、 |
中區直單位(適用第一、二類人才)。 |
(三)獎勵主體 |
引進主體為中區直單位且引進對象為第一、第二類人才的, |
由市本級按標準的40%發放。引進主體為機關、事業單位的,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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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屬財政全額承擔。引進主體為企業且引進對象為前四類人才 |
的,由市本級和引進主體所在城區各承擔40%。引進主體為企業 |
且引進對象為第五、第六類人才的,由市本級和引進主體所在城 |
區各承擔50%。 |
(四)發放時間 |
全職引進對象的人才津貼按4:3:3 比例分3 年發放,購房 |
補貼金額分3 年平均發放。柔性引進對象的人才津貼按實際在我 |
市累計工作時長(月份數)發放。人才津貼、購房補貼、租賃補 |
貼均為每年3 月核撥。 |
(五)管理辦法 |
1.租賃補貼期限以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期內實際租房時 |
間為準且最長不超過3 年。 |
2. 引進對象在領取租賃補貼期間發生引進對象以本人名義單 |
獨或共同在我市購房并交房9 個月后,用人單位在15 個工作日內 |
書面通知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終止發放其租賃補貼。 |
第十二條 |
引才“伯樂獎” |
(一)享受對象 |
1.自主引進《暫行辦法》第四條所列六類人才的企業。 |
2.促成人才引進的民營人才中介機構。 |
(二)獎勵主體 |
市本級財政。 |
(三)管理辦法 |
1.對同一引進對象,以上兩類享受對象不得同時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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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引進方式不同適用不同獎勵標準,柔性引進獎勵標準僅 |
適用于引進前四類人才。 |
第十三條 |
人才公寓 |
(一)享受對象 |
《暫行辦法》第四條所列六類人才且在我市無購房、未曾享 |
受租賃補貼并服從人才公寓管理規章制度。 |
(二)引進主體 |
機關、企事業單位、中區直單位(適用第一、二類人才)。 |
(三)申請程序 |
人才公寓交付使用后,申請人在“桂林人才網”下載申請表, |
按要求填寫并附相關證明材料,交至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市 |
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核對后按《暫行辦法》第十二條標準執行。 |
(四)管理辦法 |
1. 引進對象入住人才公寓期間發生引進對象以本人名義單獨 |
或共同在我市購房并交房9 個月后、個人違約終止勞動合同、有 |
違法行為等情形, 用人單位在15 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市人才服務 |
管理辦公室,終止入住人才公寓服務。 |
2.人才公寓免租期限到后,符合條件的引進對象需辦理續住 |
手續。人才公寓免租期限最長不超過3 年。 |
第五章 |
第十四條 |
科研資助 |
引進對象承擔的科研項目,市科技局應在項目立 |
項、經費資助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年度支持情況由市科技局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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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匯總送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備案。 |
第十五條 |
申報主體。科研項目應符合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 |
發展的需要,由引進對象和引進主體聯合申報(中區直單位適用 |
第一、二類人才),引進對象須擔任科研項目負責人。 |
第十六條 |
桂林市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項目的資助,由市科 |
技局受理,項目的申報、評審、立項、管理、驗收等工作參照《桂 |
林市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桂林市本 |
級技術研究與開發經費管理辦法》和《桂林市科學研究與技術開 |
發計劃項目驗收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
第六章 |
第十七條 |
就醫服務 |
服務支持 |
市衛計委負責引進對象就醫服務的實施,確保市屬醫院、醫 |
療機構就醫綠色通道、待遇的落實。 |
(一)門診、急診服務 |
引進對象持《桂林市高層次人才引進證書》到醫院老干部就 |
診處門診或急診。 |
(二)住院優先安排床位服務 |
就診后,如因病情需住院治療者,可直接按醫院相關流程優 |
先入院。如醫院專科病房床位已滿,可預約服務處登記備案,優 |
先安排擇期入院;如需要緊急手術治療,由醫院醫務處協調,保 |
障人員得到及時救治。 |
第十八條 |
-8- |
就業服務 |
市人社局牽頭,解決好引進對象隨遷配偶就業安置問題。堅 |
持雙向選擇為主、統籌調配為輔的原則,根據隨遷配偶原就業情 |
況及個人條件,多渠道、多方式、有重點、分層次解決。 |
(一)引進對象家屬屬機關事業單位身份的 |
引進主體在“桂林人才網”下載申請表,按要求填寫并附身份 |
證復印件、在編證明等材料,提交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市人 |
才服務管理辦公室上報市編辦和市人社局后,由市編辦按其家屬 |
原單位性質統籌編制確定接收單位,市人社局辦理調入手續。 |
(二)引進對象家屬屬推薦就業的 |
引進對象在“桂林人才網”下載申請表,按要求填寫并附配偶 |
簡歷、《桂林市高層次人才引進證書》等證明材料,由市人才服 |
務管理辦公室受理并推薦就業。 |
第十九條 |
就學服務 |
市教育局負責引進對象隨遷子女入學工作。 |
(一)入學辦法 |
1.第一至第四類人才子女申請轉(入)我市公辦幼兒園、義 |
務教育學校就讀的,根據其父母意愿和實際情況,在全市范圍內 |
任選學校就讀。申請轉入普通中學就讀的,可在全市范圍內選擇 |
與原學校同等級的學校就讀。 |
2.第五至第六類人才子女申請轉(入)我市公辦幼兒園、義 |
務教育學校就讀的,結合父母意愿和實際情況,在其父母居住地 |
所屬城區內任選學校就讀。申請轉入普通中學就讀的,可在全市 |
范圍內選擇與原學校同等級的學校就讀。 |
-9- |
3.引進對象非我市戶籍子女,在我市就讀義務教育學校和普 |
通高中,及在我市參加中考,享受我市戶籍學生同等待遇。高中 |
畢業后在我市參加高考的,按自治區高考政策執行。 |
(二)辦理程序 |
引進對象持《桂林市高層次人才引進證書》,提供相關材料, |
按以下程序辦理: |
1.申請轉(入)城區直屬中小學、幼兒園的,向居住地所屬 |
城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
2.申請轉(入)市直屬學校的,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請。 |
3.申請轉(入)桂林市機關所屬幼兒園,向桂林市機關事務 |
管理局提出申請。 |
4.教育行政部門、桂林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在審核驗證相關證 |
明及入學材料后,提出安排意見,通知相關學校安排落實,辦理 |
轉(入)學手續。 |
5. 申請就讀市區民辦學校的,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請,由市教 |
育局負責與民辦學校協調。 |
第二十條 |
其他服務 |
市人社部門對引進對象的職稱聘任,可不受指標限制,直接 |
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崗位;公安部門要為引進對象開通辦理落戶 |
事宜的綠色通道。引進主體要創造繼續教育必要條件,積極支持 |
引進對象外出學習交流,并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或接續基本養老、 |
失業、工傷、生育、醫療等社會保險,采取補充養老保險、商業 |
保險等方式提高引進對象的保障水平。 |
- 10 - |
第七章 |
第二十一條 |
適用范圍 |
(一)引進對象。 |
人才培養 |
(二)市直機關科級以上黨政人才、市屬事業單位科級以上 |
管理人才或中級職稱以上專業技術人才。 |
(三)市直屬企業和六城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國資 |
委所屬企業中級以上技師、中級職稱以上專業技術人才、中層以 |
上經營管理人才。 |
第二十二條 |
培養方式 |
(一)聘請專家講學; |
(二)選派本地區行業優秀人才到國內外進修或培養,到國 |
內外科研院所跟班學習或培訓; |
(三)選派本地區行業優秀人才到大中型企業或中外知名企 |
業跟班學習或掛職鍛煉; |
(四)支持和鼓勵各系統、行業、企業開展中短期培訓; |
(五)組織專題交流論壇等; |
(六)支持和鼓勵在關鍵崗位、重要職位的急需緊缺人才申 |
報正高職稱,對獲得正高職稱的, 給予不超過1 萬元/人的獎勵 (不 |
含中區直單位)。 |
第二十三條 |
資金來源 |
每年從桂林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提取30%用于人才培養, |
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擬定年度人才培養計劃,經市人社局同意, |
- 11 - |
報市委人才辦審定后實施。 |
第二十四條 |
辦理流程 |
(一)采取本細則第二十二條(一)至(五)所列培養方式: |
1.發布通知。由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發布培訓通知,并接 |
受報名。 |
2.培訓報名。申請人或申請單位在“桂林人才網”培訓端口報 |
名,并填寫和提交相關資料。 |
3.組織實施。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審核報名人員資格,合 |
理調劑參培對象后組織實施。 |
(二)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二條(六)所列培養方式的: |
憑職稱批準公文、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等相關材料到市人才 |
服務管理辦公室申請獎勵,經市人社局審核,報市委人才辦審定 |
后執行。 |
第八章 |
第二十五條 |
引進計劃發布 |
用人單位要結合人才現狀和事業發展需要,提 |
出年度引進計劃,經主管部門同意后于每年的9 月報至市人才服 |
務管理辦公室。由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匯編人才引進需求目錄, |
通過自治區、市人才網站以及區內外新聞媒體對社會發布。人才 |
引進需求目錄公布后,用人單位仍可根據需要自主調整引進計劃。 |
第九章 |
第二十六條 |
- 12 - |
引進對象認定申請、獎項申報與審定 |
引進對象按以下程序認定類別: |
(一)申請 |
引進主體在“桂林人才網”下載認定申請表,按要求填寫蓋章 |
并附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等證明材料,交至 |
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 |
(二)認定 |
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匯總各類人才認定申請材料,經市人 |
社局預審后,于每年6 月、10 月提交市委人才辦,市委人才辦組 |
織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主要成員單位認定引進對象的人才類 |
別,第一至第三類人才需再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組 |
長審批。 |
(三)公示 |
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結果在“桂林人才網”上向社會公 |
示。 |
(四)頒證 |
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將認定結果抄送相關城區和主管部 |
門,并反饋給引進主體,同時向引進對象頒發《桂林市高層次人 |
才引進證書》(市委人才辦、市人社局蓋章)。 |
第二十七條 |
(一)申報 |
引進主體在“桂林人才網”下載獎項申報表,按要求填寫蓋章 |
并附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無房證明等相關 |
證明材料,交至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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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項(個人所得稅、人才津貼、購房補貼、租 |
賃補貼、引才“伯樂獎”)申報與審定 |
(二)審定 |
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匯總各獎項申報材料,經市人社局預 |
審后,于每年10 月底前提交市委人才辦,市委人才辦組織市委人 |
才工作領導小組主要成員單位評審,第一至第三類人才需再報市 |
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組長審定。 |
(三)反饋 |
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在每年12 月底前將市委人才工作領 |
導小組審定結果抄送相關城區和主管部門,并反饋給引進主體和 |
引進對象。 |
(四)資金撥付 |
各獎勵主體在每年3 月底前按審定結果轉賬撥付各項獎勵給 |
享受對象。 |
第十章 |
第二十八條 |
管理與考核 |
建立信息管理系統。各引進和培養對象、用人 |
單位須接受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的追蹤管理,提供年度考核和 |
任用材料。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要分別建立引進、培養人才數 |
據庫,專人負責,加強信息系統的實時維護和管理。 |
第二十九條 |
實行年度考核制度。引進對象、培養對象由用 |
人單位、主管部門出具年度考核表(在“桂林人才網”下載)并附 |
日常考勤記錄等日常工作資料,于每年1 月底前交市人才服務管 |
理辦公室備案。 |
第三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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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引進對象定期報告制度。引進對象所在單位 |
在每年的5 月、11 月下旬,向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報告引進對 |
象的購房、合同終止、柔性引進對象在我市工作時間等變動情況, |
逾期不報,則停發引進對象的各類人才獎勵。各單位要指定專人 |
負責,認真細致地做好定期報告工作,確保不漏報、不遲報、不 |
錯報。 |
第三十一條 |
對柔性引進對象的管理和考核。 |
(一)柔性引進對象每年在我市享受的政策待遇按實際在引 |
進主體服務的累計工作時間(月份數)計算,并需提供年服務累 |
計3 個月以上的有效憑證(如遠程視頻指導資料、往返交通票、 |
日常考勤資料等)。柔性引進對象每次到我市工作(或服務)須 |
到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報備,并接受隨訪核查。 |
(二)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建立柔性引進人才信息庫,實 |
施動態管理。 |
(三)引進主體應為服務期內的柔性引進對象建立臨時檔案, |
進行日常管理和服務。 |
(四)引進主體出具服務期間績效考核材料報市人才服務管 |
理辦公室備案。 |
第十一章 |
第三十二條 |
獎勵約束 |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發獎項余額或全額退 |
還所享受的獎勵和扶持經費。全額退還所享受的獎勵和扶持經費 |
的,由引進主體負責收回后根據經費出資渠道返還相關部門,對 |
弄虛作假行為追究引進主體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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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違法行為的; |
(二)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
(三)全職引進對象在我市工作時間不滿3 年的,柔性引進 |
對象在我市工作時間每年累計不足3 個月的; |
(四)偽造相關證明材料的; |
(五)品行不正; |
(六)學術不端; |
(七)其他違規行為。 |
第十二章 |
第三十三條 |
組織實施 |
桂林市高層次人才引進和培養工作在市委人才 |
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由市委人才辦牽頭統籌協調,市人力 |
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實施,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積極配合協 |
作,市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工作,建立高層次人才 |
“一站式”服務平臺和窗口。引進主體負責落實配套政策、加強服 |
務管理等工作。 |
第三十四條 |
市人社局負責引進對象配偶在我市的就業服 |
務。市科技局負責科研資助項目的申報評審、考核。市衛計委負 |
責引進對象在我市就醫服務。市(或城區)教育局、市機關事務 |
管理局負責引進對象子女在我市的就學服務。市國資委負責國有 |
企業引進對象的預審和考核。各主管部門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引進 |
對象的預審和考核。 |
第三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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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級人才公寓建設方案,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
第三十六條 |
各城區、市屬行業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做好人 |
才引進的各項工作。 |
第十三章 |
第三十七條 |
附 |
則 |
市本級財政承擔的獎勵所需資金均從桂林市人 |
才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各縣區參照制定高層次人才引進和培養 |
暫行辦法;各城區相應設立人才發展專項資金并列入財政預算, |
保障人才引進獎項城區承擔部分的兌現。 |
第三十八條 |
負責。 |
第三十九條 |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
本細則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人才辦、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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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桂林市委組織部辦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