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09-05 市/區/縣級人才政策整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推進人才強市戰略,加大人才引進力度,促進郴州科學跨越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才引進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各成員單位協調配合,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條 用人單位是人才引進和使用的主體,負責提出人才需求、推薦擬引進人選、建設工作平臺、安排崗位職務、落實相關政策等具體工作。
第四條 人才引進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引用結合、以用為本的原則。
(二)簡化程序、特事特辦的原則。
(三)擴大數量、提升質量、優化結構的原則。
(四)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的原則。
第二章 引進對象
第五條 圍繞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目標,重點引進經濟社會發展各個領域緊缺的高學歷、高職稱、高技能優秀人才。引進對象主要包括: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二)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國家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學術技術帶頭人。
(三)部省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省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學術技術帶頭人。
(四)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博士學位的創新創業人才。
個別崗位急需的具有特殊才能的其他人才,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可作為引進對象。
第六條 企業單位重點引進經營管理人才、科技創新人才和高技能適用人才,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一)全市重點產業、重點項目、重點領域急需緊缺的礦產品精深加工、能源、電子信息、食品醫藥、建材化工、裝備制造、物流商貿、環境保護、節能減排、金融證券、資本運營、旅游文化等方面的優秀人才。
(二)掌握關鍵核心技術,或擁有技術含量高、市場開發前景廣的專利、專有技術的人才。
(三)帶資金、帶技術來郴投資創辦或領辦科技型企業的創新創業人才。
(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第七條 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重點引進和儲備高職稱專業技術人才和高學歷優秀人才。
第三章 引進程序
第八條 用人單位申報人才引進計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綜合有關單位意見,制定引進方案,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九條 用人單位物色擬引進人選,進行接洽,達成初步引進意向后,向主管部門申報。
第十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主管部門對申報人選進行評審,提出建議。
第十一條 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征求有關單位意見后進行審批。用人單位根據批復意見,按照有關規定與引進人才簽訂工作合同,辦理引進手續。
第四章 激勵政策
第十二條 薪酬。企事業單位可自主確定引進人才的經濟待遇,可采取協議工資、年薪工資、項目工資等靈活多樣的分配辦法。引進人才可以專利、技術、資金、管理等要素參與分配,分配比例由用人單位和引進人才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 生活補貼。引進人才除正常的工資、福利待遇外,5年內每月享受生活補貼,服務滿5年后,再給予一次性補貼,標準如下: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每月補貼10000元,一次性補貼50萬元;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國家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學術技術帶頭人每月補貼5000元,一次性補貼20萬元;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省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學術技術帶頭人每月補貼3000元,一次性補貼10萬元;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學歷或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每月補貼2000元,一次性補貼5萬元。服務不滿5年的,不享受一次性補貼。同時符合兩項以上補貼標準的,按補貼標準較高的一項計發。
第十四條 住房補貼。引進到本市定居的優秀人才,服務滿5年后,經單位呈報及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批,發給一次性住房補貼,標準如下: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補貼100萬元;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國家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學術技術帶頭人補貼50萬元;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省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學術技術帶頭人補貼30萬元;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學歷或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補貼15萬元。夫妻雙方同屬引進對象的,一方按全額發放,另一方按半額發放。
第十五條 配偶工作及子女入學。引進的優秀人才,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調隨遷,減免有關費用。配偶的工作由組織人事部門協調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參照其隨調前工作單位和用工形式予以妥善安置。子女需轉入本市中小學校入學或幼兒園入托的,由教育部門按照優先照顧的原則,妥善安排。
第十六條 科研經費。有關職能部門制定特殊政策措施,在承擔市級指定科研項目、申請科技基金等方面予以優先安排。各類人才申報的科研項目獲得省部級以上(含省部級)科研經費資助的,受益單位應安排配套資金。
第五章 保障與服務
第十七條 建立人才資源開發專項資金。從2010年起,市財政每年安排300萬元用于人才資源開發,并根據人才引進的實際需要和財政收入增長逐年提高。專項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主要用途包括:支付引進人才的各項補貼、獎勵及落實有關待遇所需的經費;支付各類人才的引進、培養、開發、管理、服務所需的工作經費。人才資源開發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另行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對依據本辦法發放的補貼,由同級財政按以下比例從人才資源開發專項資金中支出:黨政機關單位100%;全額撥款事業單位60%;其他單位10%。差額部分或用人單位自訂政策超過本辦法標準的部分,自行解決。
第十九條 建立以業績為主要內容的人才考核評價體系,對各類人才的工作績效進行考核評價,考評結果作為職務晉升、兌現補貼、實施獎勵的依據。
第二十條 廣開引才渠道,創新引才方式。高等院校、科研單位、企業等用人單位可根據自身需要設置招募崗位,采取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或通過中介機構物色人才,或通過已有人才進行舉薦等方式,多渠道引進人才。對人才引進工作成效明顯、引進人才發揮作用突出的單位,視情況從人才資源開發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給予扶持或獎勵。
第二十一條 引進人才的個人檔案可由市人才流動服務中心托管,實行人事代理,免收代理費用。凡以不遷戶口、不轉關系方式引進的人才,由組織人事部門按規定辦理《特聘人才工作證》,持證人享有引進人才的同等待遇。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引進人才應控制在編制范圍內,個別崗位急需的人才,報請編制部門同意后,可暫作超編引進,再限期消化。用編事項報市編委會審批。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區、各相關部門和用人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