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08-31 市/區/縣級人才政策整理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大力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加快集聚海內外高層次人才來淮創新創業,著力打造區域發展人才高地,根據《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扶持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的若干意見》(皖辦發〔2015〕24號)和《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加快調結構轉方式促升級行動計劃〉的實施方案》(淮發〔2015〕14號)、《中共淮北市委辦公室、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淮北市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及園區轉型升級工程實施方案〉等的通知》(辦〔2016〕8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層次人才是指緊扣全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和產業技術創新要求,從國內外引進到我市企業的能夠突破關鍵技術、提升傳統產業、發展高新產業的高層次創新創業團隊及人才,主要分為四個層次(團隊成員按實際情況歸并到相應類別中):國內外頂尖人才(A類)、國家級領軍人才(B類)、省級領軍人才(C類)、其他高級人才(D類)(具體情況見附件)。創新團隊是指以高層次創新人才為核心,創新業績顯著或有較大的創新潛力,依托高校、企業等研發平臺和項目,有明確的技術路線圖,致力于創新成果產業化的優秀團隊;創業團隊是指帶技術、項目、資金落戶淮北創業,目標產品具有市場前景,能引領我市產業發展,具備持續創新創業能力的優秀團隊;創新創業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知識和技能,能夠產生創新創業成果的各類優秀人才。
第三條 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堅持政府引導、用人單位為主體;堅持重所有更重所用,獎勵與貢獻相掛鉤;堅持人才獎勵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
第四條 對由國內外一流專家領銜、標志性成果達到國際頂尖水平、能夠直接驅動我市產業發展的頂尖團隊和個人,在引進條件和支持措施上實行“一事一議”。
第五條 鼓勵企業引進的創新創業團隊及個人與在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社團加強合作,形成優勢互補、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共同發展的協同創新機制。
第二章 引進對象條件
第六條 團隊一般由1名團隊帶頭人和至少3名核心成員組成;年齡(含團隊成員),A類人才一般不超過65周歲,其他一般不超過55周歲。
第七條 高層次創新團隊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團隊掌握的核心技術應當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具有國際先進或國內一流水平科技成果,是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緊缺急需的,能積極推動我市有關產業領域的技術創新。
2.帶頭人須是A或B或C類人才。
3.核心成員須擁有科技成果或發明專利,與帶頭人在項目、產品等方面至少有3年以上穩定的合作基礎。
4.團隊每個項目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其中至少有1人應全職來淮,其余成員每年在淮工作時間不少于3個月,并取得較好的工作成果。
5.團隊簽約企業應經營運行狀況良好,技術創新體系健全,配套支持措施完善,資產負債合理,經營效益較好,能夠形成一定利稅;企業為團隊從事的項目配足科研資金,提供先進研發設備,落實項目產業化所需的各類要素。
第八條 高層次創業團隊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團隊掌握的核心技術應當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具有國際先進或國內一流水平科技成果,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方向,具有市場潛力并能夠進行產業化生產。
2.帶頭人須是A或B或C或D類人才,且為企業主創人員,擔任企業重要職務(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企業技術負責人),本人(自然人)持股20%以上。
3.核心成員應有突出的研究成果和成果轉化業績,其中有1名以上具有豐富創業和經營管理經驗。
4.團隊須在淮完成工商注冊、參保等相關手續。實際到位注冊資金中貨幣出資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 團隊成員(自然人)持股比例50%以上。團隊創辦的企業(企業總部)和主要生產基地不得遷出淮北。
第九條 高層次創新人才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須是A或B或C或D類人才。
2.每個項目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其中非全職引進的每年在淮工作時間不少于3個月,并取得較好的工作成果。
3.簽約企業應經營運行狀況良好,資產負債合理,經營效益較好;企業為個人從事的項目配足科研資金。
第十條 高層次創業人才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須是A或B或C或D類人才。
2.擁有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產權,開發的產品技術先進或服務模式創新,能夠填補國內空白或引領相關產業發展,具有較強的市場潛力和競爭力,實現產業化。創辦的企業須在淮完成工商注冊、參保等相關手續,注冊資金中貨幣出資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為企業主要創辦人,本人(自然人)持有30%以上股份,且為企業第一大股東。
3.創辦的企業(企業總部)和主要生產基地不得遷出淮北。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一條 生活支持
1.高層次創業團隊成員、人才以及全職引進的高層次創新團隊成員、人才首次在淮購買自住商品房的,可享受安家補貼,補貼金額按實際購房金額支付(3年內按年度等額發放),其中,A、B、C、D類人才每人分別最高不超過70萬元、60萬元、50萬元、40萬元。所需經費從市人才開發專項經費列支。
2.高層次創新創業團隊成員及人才不在淮購買自住商品房的,按照實際在淮工作時間,對A、B、C、D類人才每人每月分別給予11000元、9000元、7000元、6000元生活補貼(3年內按年度發放)。所需經費從市人才開發專項經費列支。
第十二條 工作支持
1.對引進的高層次創業團隊及個人創辦、領辦企業的,除按招商引資企業享受正常的優惠條件外,8年內按相當于實繳稅收給予等額獎勵(按年度發放),累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對參股原有企業的,5年內按相當于實繳新增稅收給予等額獎勵(按年度發放),累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8年內在國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和香港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新建企業的給予一次性1000萬元獎勵,參股原有企業的給予一次性500萬元獎勵。相當于實繳稅收獎勵和上市獎勵不能同時享受,按就高原則執行。獎勵資金的70%用于獎勵團隊及個人,30%用于項目研發、產業化投入等。所需經費從市扶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列支。
2.對引進的高層次創新團隊及個人,研發項目結項后,高層次創新團隊及個人提出驗收申請,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組織驗收,對驗收合格的,視項目產業化程度、規模及貢獻情況,給予創新團隊及個人不高于500萬元獎勵。獎勵資金的70%用于獎勵團隊及個人,30%用于項目研發、產業化投入等。所需經費從市扶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列支。
3.經評審認定的創新創業項目已進入產業化初期,因流動資金不足申請融資的,視固定資產投資大小、項目成長性及實際貢獻等因素,按屬地關系,可向市或縣(區)或淮北經濟開發區政策性融資擔保公司申請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融資擔保(沒有政策性融資擔保公司的區域,可向市級申請融資擔保)。
4.對全職引進年薪20萬元以上高層次創新人才的企業,經審核后,按企業支付人才薪酬15%的標準給予企業補貼(3年內按年度支付),每人累計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所需經費按屬地關系,由市或縣(區)或淮北經濟開發區或新型煤化工基地財政承擔。
5.對引進的高層次創新團隊及人才實行股權和分紅激勵的企業,市扶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6.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賦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自主權。對符合條件的在淮高校、科研院所給予高層次創新團隊及人才成果轉化較高收益分配比例并兌現的,給予高校、科研院所一次性10萬元補助。所需經費按屬地關系,由市或縣(區)或淮北經濟開發區或新型煤化工基地財政承擔。
7.擴大科技保險試點投保險種和范圍,對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創辦高新技術企業投保的,科技保險按實際保費給予20%補貼。所需經費按市扶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規定支出。
8.鼓勵市屬及非公企業對急需的高新技術采取公開招標形式購買,購買成功且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予以資金支持。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平臺支持
1.對引進的高層次創新創業團隊及人才,在淮創辦企業新建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00萬元,省級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新建國家級實驗室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00萬元,對符合省市共建條件的企業實驗室,連續3年分別給予100萬元經費支持;新建院士工作站、國家“千人計劃”特聘專家工作站的,按照取得科研成果和發揮作用情況分別給予一次性最高50萬元經費支持;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獲批省級以上海外引智工作站、省級以上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的分別給予一次性10萬元啟動經費支持。所需經費按市扶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規定支出。新建市級技能大師工作室的給予一次性5萬元經費支持,對入選省級、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的,分別給予一次性8萬元、一次性10萬元經費支持。所需經費從市人才開發專項經費列支。
2.協調在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發平臺和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向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開放,相關費用按市扶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規定支出。鼓勵高校聘任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擔任兼職導師或指導老師。
第十四條 培育支持
1.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省人才引進資助計劃及市級以上重點人才培育計劃,優先推薦參評各級勞動模范、“五一獎章”等榮譽。對引進的高層次創新創業團隊(成員)及人才在淮入選國家“千人計劃”或“萬人計劃”的,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入選省“百人計劃”或省“特支計劃”的,給予一次性25萬元獎勵;入選省“115”產業創新團隊的,給予一次性15萬元獎勵。所需經費從市人才開發專項經費列支(不含國家、省資助)。
2.納入我市領導干部聯系優秀人才范圍,定期了解其創新創業及生活情況,及時幫助協調解決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五條 配套服務
1. 高層次創新創業團隊(成員)及人才享受每年一次免費健康體檢,享受由市衛生計生委指定的三級以上醫院的醫療特約門診服務,住院時由定點醫療機構優先安排。
2.與引才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創辦企業的創新創業人才,可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并享受相應待遇。
3.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的隨遷配偶在原單位屬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的,由人社部門會同組織和機構編制部門在相應部門安排工作。
4.A、B類人才及在淮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C類人才隨遷適齡子女就學,可根據本人意愿,由教育部門安排就讀。C、D類人才隨遷適齡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的,在學區范圍內安排到公辦學校就讀;接受高中教育的,依據考試政策,安排到相應高中就讀。
5.建立一體化服務保障制度。發放《淮北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服務聯系卡》,憑卡享受創業、工作、生活等“一站式”服務。建立服務聯動機制,定期召開部門聯席會議,統籌解決人才服務有關問題。
第四章 引進程序
第十六條 高層次創新創業團隊及人才引進程序為:
1.信息發布。根據我市創業發展需求和人才引進計劃發布引才公告,引導符合條件的團隊及人才與我市相關單位和載體對接。
2.申報受理。用人單位將引進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的相關材料向企業所在地的縣(區)、淮北經濟開發區、新型煤化工基地申報,各縣(區)、淮北經濟開發區、新型煤化工基地收集整理并預審后,報送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駐淮中央、省屬企業和市屬企業引進的高層次創新創業團隊及人才向市經信委申報,由市經信委收集整理并預審后,報送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3.評審考察。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組織市科技、人社、經信委等單位對申報團隊及個人進行初審。對初審通過的團隊和個人,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組織專家組進行實地考察和背景核查。在此基礎上,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組織由科技、企業管理、財務投資等方面資深專家組成的專家組,對團隊及人才的學術研究水平、創新能力、項目先進性和可行性、市場前景與潛力、預期經濟收益、引才單位的保障能力等進行評審,形成綜合評審意見。
4.研究確定。將綜合評審意見提請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擇優確定擬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團隊及人才名單。經面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后,簽定引進協議,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發文公布。
5.落實政策。根據人才落戶及創新創業項目進展情況,兌現扶持政策。
第五章 資金管理與績效評估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要根據團隊和人才引進、培養、扶持、激勵等實際需要,加強人才資金保障。同時加大各級專項資金的整合力度,避免對同一項目、企業或園區重復資助,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八條 同一團隊或人才不重復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各項扶持政策。同時符合享受兩種及以上標準獎勵扶持待遇的團隊或人才,就高享受扶持政策。
第十九條 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對引進的創新創業團隊及人才組織專家進行年度評估。通過年度評估的,撥付后續資金。未通過年度評估的,引進的創新創業團隊及人才應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并符合要求后再撥付后續資金;仍不符合要求的,停止撥付后續資金。
第二十條 引進的高層次創新創業團隊及人才要切實履行合同,確保工作時間,在用人單位專心工作。非全職引進的團隊和人才每次來淮工作要向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進行報備,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組織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工作人員不定期對人才在淮服務情況進行抽查核實,情況不實的停止兌現個人后續政策。
第二十一條 引進人才單位或受資助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資助合同,追回已經下撥的資助資金,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或責任人責任,并列入誠信數據庫,10年內不得申報我市各類補助資金。
1.申報材料弄虛作假,查證屬實的;
2.截留、挪用或擠占人才引進專項資金的。
第二十二條 引進人才單位或受資助個人已獲我市人才資金支持,但未履行人才引進協議的,由引進單位按撥付資金的50%返還財政。
第二十三條 引進的高層次創新創業團隊不得隨意減少或更換團隊成員,不得任意調整研究內容和項目目標。
第二十四條 凡實名舉報套取財政資金經查證屬實的,按追繳款的一定比例獎勵舉報人。
第六章 組織領導
第二十五條 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進行,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的管理、協調和服務工作。各縣區、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市直相關單位各司其職,落實好支持高層次創新創業團隊及人才的有關政策。
第二十六條 將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列入人才工作目標考核及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范圍,重點對縣區、市直相關單位各項扶持政策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2年9月25日印發的《淮北市引進緊缺高層次人才辦法(試行)》(淮辦發〔2012〕25號)同時廢止。
附件:淮北市高層次人才分類目錄
附件
淮北市高層次人才分類目錄
《淮北市高層次人才引進辦法》中所指的高層次創新創業團隊成員及人才分為4個層次,分別是:國內外頂尖人才、國家級領軍人才、省級領軍人才、其他高級人才(分別用A、B、C、D來指代)。
A類:主要指諾貝爾獎獲得者、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等國內外頂尖人才及相當層次人才。
B類:主要指入選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等國家級領軍人才及相當層次人才。
C類:主要指入選省“百人計劃”、“特支計劃” 等省級人才項目人員,或主持承擔過省級以上重大(或重點)科技項目,或是省級以上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學術技術帶頭人等省級領軍人才及相當層次人才。
D類:主要指在國內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擔任過副教授以上職務,或在國內外知名企業擔任過高級技術管理職務的高層次創業團隊帶頭人;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掌握核心技術,承擔過重大科技項目相關的任務,具有較強的產品開發能力和產業化潛力,或能夠解決關鍵技術和工藝操作性難題,取得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高級技師),且獲得國家級高技能人才獎勵的高層次創新人才;具有創業經驗和較強企業經營管理能力,一般應在國內外大型企業或知名高校、科研機構關鍵崗位從事過研發或管理工作的其他高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