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12-08 科技相關
《規定》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通過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向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轉移科技成果。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建立健全技術轉移工作體系和機制,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審批或者備案。
《規定》明確,對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要從科技成果轉化獎勵總額中拿出不低于50%的比例,對其給予獎勵。對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中能否獲得獎勵做了規定,明確了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獲得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的形式。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征得單位同意,可以兼職到企業等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或者離崗創業,在原則上不超過3年時間內保留人事關系,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規定》提出,要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突出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及人員的支持力度。做好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稅收試點政策向全國推廣工作,落實好現有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積極研究探索支持單位和個人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各部門、各地方要切實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加強政策協同配合,優化政策環境,開展監測評估,及時總結推廣經驗做法,加大宣傳力度,提升科技成果轉化的質量和效率,推動我國經濟轉型升級、提質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