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11-01 揭榜掛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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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醫學院自然科學研究“揭榜掛帥”項目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部門、單位:
《海南醫學院自然科學研究“揭榜掛帥”項目管理辦法》業經我校2021年第15次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海南醫學院自然科學研究“揭榜掛帥”項目管理辦法
海南醫學院
2021年9月8日
附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升我校可持續創新水平和承擔國家重大、重點科研任務的能力,加強科技人才培養建設、激發人才創新活力,力爭培育一批具有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的學術骨干和若干個高水平的科技創新團隊,進而造就若干個科技“高峰”,并在國家級重大、重點、人才項目上實現突破和提升,決定設立海南醫學院自然科學研究“揭榜掛帥”項目(以下簡稱“揭榜掛帥”項目),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揭榜掛帥”項目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和學術導向,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民族宗教政策。“揭榜掛帥”項目的評審由海南醫學院“揭榜掛帥”項目評審專家組進行,評審結果報學校學術委員會,“揭榜掛帥”項目的組織和管理工作由科技處具體負責。
第三條 “揭榜掛帥”項目的申請,原則上每年受理一次,一般不受理臨時申報的項目。
第四條 “揭榜掛帥”項目的申請人只能獲資助一次,執行周期為3年。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五條 申請人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申請人須是我校(含附屬醫院)在職教師和其他從事專業技術的相關人員。
2. 申請人在申報當年須具備博士學位、副高以上(含副高)職稱。申請人及其團隊科研基礎雄厚,近5年內有主持過2項以上(含2項)國家級項目的經歷,并產出了高水平科研成果。
3. 為保證“揭榜掛帥”項目申報質量和實施效果,申請人只能申請1項項目,且不能作為項目組成員參加另1個項目的申請;項目組成員參與的項目不得超過2項。
第三章 申請程序
第六條 “揭榜掛帥”項目申請人應認真填寫《海南醫學院自然科學研究“揭榜掛帥”項目申請書》。
第七條 申請人所在院(系、所)應對申請材料認真審核,確保申請書所填內容真實,并簽署推薦意見。
第八條 科技處在規定時間內受理各院(系、所)統一上報的申請材料,不接受個人直接遞交的申報材料。
第四章 評審與立項
第九條 “揭榜掛帥”項目的評審工作由海南醫學院“揭榜掛帥”項目評審專家組按照評審程序獨立完成。評審專家組由在相關領域具有較高學術造詣的校外專家或校內各主要學科的專家、校學術委員會部分成員組成。評審活動的日常工作由科技處具體負責。
第十條 “揭榜掛帥”項目的評審重點考察申請人近5年取得的科研成就;提出創新思路和開展創新研究的潛力;擬開展研究工作的科學意義和創新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申請人申請國家級重大、重點科研及人才等項目的通訊評審和會議評審情況。
第十一條 為保證評審工作的公正性,實行回避制度。項目組成員不得參加項目評審工作,參加評審人員對評審工作負有保密責任。
第十二條 “揭榜掛帥”項目評審程序一般包括:形式審查、校外專家評議推薦、評審專家組會議評審。評審結果以文件形式正式公布。
第五章 項目管理與檢查
第十三條 “揭榜掛帥”項目立項后,項目研究由科技處實施項目管理,并與學校簽訂目標任務書。獲得資助的項目負責人需在資助期內,完成目標任務書中所設定的預期目標(如獲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及以上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或重點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等;“長江學者獎勵計劃”、“國家萬人計劃”等)。
第十四條 獲得本項目資助的項目負責人,須連續申報、沖擊并獲得目標任務書中所設定的預期目標。申請人調離我校,一般應凍結使用權;如果能繼續承擔或指導科研項目,可繼續使用資金。
第十五條 “揭榜掛帥”項目負責人原則上不得隨意調換。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須經所在院(系、所)同意,由原項目負責人向科技處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調整項目負責人。項目參與人變更也需按要求向科技處申請。
第十六條 對“揭榜掛帥”項目的實施情況,科技處可根據需要不定期組織有關學科專家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將作為繼續資助或停止資助的依據。
第十七條 “揭榜掛帥”項目研究成果歸學校所有。
第六章 項目結項
第十八條 項目結題時,項目負責人應完成目標任務書約定的目標任務。
第十九條 項目完成后,項目負責人須及時填寫《海南醫學院自然科學研究“揭榜掛帥”項目總結報告》,同時將相關成果及復印件報送科技處。科技處按照目標任務書中所承諾成果,組織專家對相關成果進行評估驗收。
第七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條 財務處根據學校文件對獲資助的“揭榜掛帥”項目撥付研究經費,單立賬本,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 “揭榜掛帥”項目要按資助經費額度和研究計劃認真填報預算。經費使用參照《海南醫學院校級科研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在科技處和財務處的監督下,項目負責人按計劃自主支配使用項目經費,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三條 經檢查考核,不能完成目標任務書設定的目標任務或其它原因導致的終止項目或撤銷項目,將收回剩余經費。
第二十四條 項目完成后,項目負責人要填寫《經費使用決算表》,財務處審核后,連同項目總結報告以學院為單位報送至科技處。
第二十五條 項目經費分年度撥付,項目執行期滿時,結余經費收回。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科技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