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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模式及啟示

發布時間:2018-08-28 科技相關

20 世紀50 年代,日本確立了技術立國的發展戰略,依靠大量引進歐美先進技術,積極推進二次創新,在經濟上取得令人矚目的成就,到20 世紀70 年代中期就成為緊隨美國之后的世界第二經濟大國。據統計,20 世紀5070 年代的20 多年中,日本從歐美引進的技術累計達3 萬多項,經過消化吸收,基本掌握了歐美國家半個多世紀開發的主要技術成果,產業技術達到世界先進水平。20 世紀80 年代以后,出于自身利益和國際競爭的考慮,美國開始限制對日本的技術出口。日本政府意識到僅靠引進、模仿、改造別國技術的發展之路會使整個國家喪失可持續發展能力,所以大力加強基礎研究和技術源頭創新。為此,在20 世紀90 年代初,日本政府就將原來確立的技術立國戰略修改為技術創新立國戰略,并開始關注高校科研成果轉化的問題。

日本有512 所高等學校、590 所職業技術學校,在校大學生約240 萬人,教員約15 萬人。從體制上看,日本的高校可分為國立大學、公立大學、私立大學3 種類型。日本高校除了為社會培養和輸送各類人才外,還承擔著大量以基礎研究為主的科研任務,每年的成果產出量達成千上萬項。怎樣讓這些科研成果通過轉化實現技術創新、變為現實生產力,是日本政府、高校和產業界共同關注的重點問題。自確立“技術創新立國”新戰略以后,為了使高校的科研成果盡快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日本政府先后制定實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形成了比較完善的法律政策體系及有利于成果轉化的制度環境。在此基礎上,又探索形成了日本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基本模式。

日本政府促進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主要法律政策

大學技術轉讓促進法

1998 5 月,日本政府依據1995 年制定的《科學技術基本法》原則,制定頒布了《大學技術轉讓促進法》(Technology Licensing Organization,簡稱TLO 法),旨在促進大學科技成果轉化、技術創新和技術轉讓。該法還確立了政府從制度與資金方面對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機構支持與資助的責任,明確規定高校設立的科技成果轉化機構,可以直接從政府獲得活動經費和人員派遣的支持。該法的實行,使有研究能力的大學紛紛建立起自己的TLO機構,但由政府資助的科研項目成果產生的知識產權仍歸政府所有的法律規定并沒有改變,影響了高校和研發人員參與成果轉化工作的積極性,限制了TLO機構的業務發展和經營范圍,降低了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創新的效率。

產業活力再生特別措施法

1999 10 月,日本政府制定頒布《產業活力再生特別措施法》,規定高校利用政府經費完成的科研項目,其成果開發獲得的專利所有權完全歸學校所有(該法被稱為日本版《拜杜法案》)。該法在實行過程中非常有利于促進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私立大學和公立大學開展成果轉化、技術創新和技術轉讓,但卻不利于沒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立大學對政府資助的研究成果所取得的知識產權進行自主經營與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國立大學對科研成果實施轉化與轉讓的積極性。

國立大學法人法

2004 4 月,日本政府制定《國立大學法人法》,使國立大學獲得了獨立法人資格,取得了對自己研發的所有科研成果的轉化、轉讓的自主權,可以將成果轉化、轉讓產生的全部收益由學校自主經營管理,而不再納入政府的財政預算。該法的實施大大加快了日本國立大學的科技成果轉化開發和向企業的技術轉讓。

教育基本法修正案

2006 年,為了進一步強化高校與企業界的合作,日本政府對《教育基本法》進行了修訂,提出了高校應通過轉讓自己科研成果的方式,向企業和社會做出更大的貢獻,進一步增強高校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功能。該法修正案的公布實施,有力地促進了高校與企業的技術合作和相互交流,促進了高校科技成果的有效轉化與轉讓。

除以上4 部法律外,另有《技術轉移法》(1999 年)、《產業技術強化法》(2000 年)、《知識產權基本法》(2002 年)、《專利法》(2005 年)等,都是有利于日本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讓的法律法規。

日本高校科技成果轉化、轉讓模式

日本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主要靠設立的專門機構(即TLO)運作完成。自1998 年日本政府頒布實行TLO法以來,日本高校設立并經政府審核認可的TLO機構已有50 家,主要分布在研究型大學,其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

內部組織型TLO

內部組織型TLO是高校的內設機構,由學校選派人員,自主管理經營,對外行使法人資格。主要職責是組織實施學校科技成果的登記、管理、信息發布、轉化開發、專利申請、向企業的技術轉讓、轉移活動等。內部組織型TLO的優點是便于學校的統一管理經營,在組織實施成果轉化、開發及技術轉讓、轉移過程中的知識產權明確清晰,收益分配簡單。缺點是學校缺乏成果轉化開發、技術轉讓、轉移的經驗和專業人才,對科研成果的應用前景、市場需求、商業價值的評估缺乏較準確的判斷,對由此衍生的新企業的創辦及資金的運營管理缺乏經驗,從而影響科技成果轉化的后續開發。

單一外部型TLO

單一外部型TLO是設在校外但由學校出資控股的獨立機構,學校與TLO之間是單純的業務委托和出資入股的一對一關系。它是國立大學2004 年法人化以前,為了回避國有資產和教員公務員身份限制等問題,由學校和研發人員出資并聯合社會力量在校外建立的機構。這種單一外部型TLO與內部組織型TLO相比,有專門的經營成果轉化、專利申請、技術轉移和轉讓人員,對學校科研成果應用前景、市場需求、商業化開發及資金的運作管理等方面更加專業化。所以,單一外部型TLO的業績與效果一般優于內部組織型TLO。此外,這種形式使學校與TLO機構的關系十分明確,學校通過入股參與對TLO的運營管理,又可以減小承擔的成果轉化開發產生的金融風險。但缺點是學校獲得的科研成果轉化開發、技術轉移和轉讓收益會相應減少。

外部獨立型TLO

外部獨立型TLO是具有完全法人資格、既獨立于大學又與大學有廣泛業務關系的TLO機構,它有完全的經營自主性和廣泛的業務范圍,不是單一的面向固定的大學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業務,而是與多所大學同時進行業務合作,從而充分利用不同地域、不同學科高校的優勢資源,廣泛開展成果轉化開發與技術轉讓、轉移業務。外部獨立型TLO有比較齊全的專業人才隊伍,與高校聯系廣泛,與企業關系密切,有豐富的市場化運作經驗,能夠幫助高校實現成果轉化收益最大化。通過與多所高校和企業的業務合作,既保證了自身的業績和收益、促進了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又推動了國家產業技術水平的升級,是日本政府提倡發展的TLO機構。例如,日本關西TLO就是外部獨立型TLO的典型,自1998 年成立以來,相繼與京都大學、和歌山大學、芬蘭阿爾托大學等國內外多所大學簽訂了業務委托的合約,是日本TLO中運營業績較為突出的機構。目前,關西TLO確定了國際化運營戰略,在進一步強化與國內高校和企業合作的同時,將技術轉移的目標延伸到歐美國家的企業,并與國外大學建立聯系,初步形成了國內外合作、共同享有專利、在國際市場中尋求各類企業最適合的技術成果和專利產品的TLO經營發展新格局。

目前,由日本高校設立并經政府審核認可的50 TLO機構中,有17 家設在大學校內(屬于內部組織型),有33 家設在大學校外(屬于單一外部型或外部獨立型)。雖然日本TLO的組織類型有所不同,但其開展高校科技成果轉化開發與技術轉移、轉讓的工作流程基本相同。各個TLO 機構的工作都包括成果的收集登記、技術評估、應用前景與市場需求分析、轉化開發、專利申請、技術轉移與轉讓、轉化效果反饋等基本環節(圖1)。

日本幾所典型大學的TLO 運行模式

現有的50 家類型不同的TLO機構,分布在日本的各個地區,負責高校科技成果的轉化開發、專利申請和技術轉移、轉讓工作。幾所典型大學的TLO的組織結構與運作模式則各有特點。

東京大學的TLO

東京大學在1998 年日本政府頒布《大學技術轉讓促進法》以后設立了TLO機構。由于東京大學是國立大學,當時還沒有法人資格,為了便于TLO的運作,東京大學開始將其設在校外,成為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公司,按照東京大學的管理規則運行。目前有24 名專職工作人員,多數具有生物學、化學、醫學、藥學和電子學等東京大學理工學科領域的專業背景,還有專門律師和財務人員等。每年由科技成果轉化而獲取的專利申請數約為600~800 項,向企業的專利許可和技術轉讓約為200 項,收益約1.5 ~2 億日元。到2008 年,東京大學TLO運作由本校科技成果轉化而衍生的企業就達到123家,且有23 家已公開上市。截至2015 年東京大學TLO 的運營收益已超過40 億日元,其中2004 年一項關鍵技術的專利許可收益就近20億日元。

慶應大學的TLO

慶應大學是日本第一所私立大學,成立于1858 年,其首任校長福澤諭吉是日本近代著名思想家和教育家。1998 年日本政府頒布《大學技術轉讓促進法》后,慶應大學就組建了TLO機構,負責學校的科技成果轉化、專利申請、技術轉讓、企業孵化及知識產權管理。由于慶應大學是私立大學,具有法人資格,所以TLO從成立時就完全屬于校內機構,有權代表學校做出成果轉化、專利申請、技術轉讓的最終決定。這一點與東京大學初期在校外設立的TLO 機構的運作方式不同。目前有16 名專職工作人員,大都具有生命科學、工程學等學科領域的專業背景,還有專業律師和市場分析師等。另外,慶應大學TLO還設有專門的執行委員會,成員由慶應大學相關學科的帶頭人組成,負責討論決定成果轉化項目、專利申請與許可、技術轉讓等事宜。每年的專利申請數約為150~200項,截至2015年,專利許可和技術轉讓收益約10 億日元。另外,在慶應大學TLO機構運營的十幾年中,還以慶應大學科研成果轉化開發為基礎,先后孵化創辦了20多家高科技企業。

東京工業大學的TLO

東京工業大學是日本最大的以工程技術與自然科學研究為主的國立大學,其在學術研究方面一直處在日本大學的前列。1999 年東京工業大學以校外的理工學振興會為基礎組建了自己的TLO機構。2004 年國立大學法人化以后,東京工業大學將校外的TLO機構納入校本部管理,使其能夠為學校與企業合作開展成果轉化和技術創新提供一站式服務,并鼓勵合作企業加入TLO會員組織,以便優先獲得東京工業大學的最新發明。目前共有23 名專職工作人員,負責學校的成果管理、評估、轉化、專利申請、技術轉讓與資金運作等業務;另有15 名兼職協調人員負責TLO的會員組織與會員企業的聯系、交流、合作等事宜。近年來,東京工業大學運作的成果轉化、專利申請與許可、技術轉讓數量穩步增長,年均保持在450 項左右,年收益1.5 ~2 億日元。自1999 年組建以來,已先后孵化創辦了60 多家新企業。

目前,日本政府認可的50 TLO機構,每年均可從政府獲得3000~5000 萬日元的資助。專利許可與技術轉讓的收益分配一般為:30%給成果研發人員,30%歸研發人員所在的學院或研究所,30%TLO機構留用,10%歸大學校方。如早稻田大學規定專利許可和技術轉讓的收益,除校方扣除10%的管理費后,剩余部分由研發人員、所在單位和TLO機構分配。

啟 示

日本高校的科技成果轉化機構TLO,是20 世紀末陸續建立起來的,雖然運營發展的時間還不到20 年,但日本政府為此制定的法律政策比較完善,在實踐中形成的模式和做法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促進了日本高校科技成果的轉化,增強了高校通過科研為企業和社會服務的功能,為推動日本的產業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目前,中國高校的科研成果產出量逐年增加,但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效果卻仍不理想。據《2016 年高等學校科技統計資料匯編》的統計數據顯示:2015 年中國高校累計獲企事業委托研究經費達413.73 億元,簽訂各類技術轉讓合同經費只有23.41 億元;累計申請專利184423 項,專利授權數121981 項,專利轉讓出售數僅為2695 項,只占授權數的3%。這應該引起中國相關方面高度重視。

增強中國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機構的職責

20 世紀90 年代以來,中國部分理工類高校曾先后在校內設立了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機構(如科技服務公司或中心等),隸屬于學校的科研管理部門,負責將學校的科研成果推介給所需要的企業,由企業實施轉化和開發。2015 年修訂后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已經涉及到高校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處置權和收益權以及激勵機制與收益分配等問題,但對高校的科技成果轉化機構的運作既沒有相應的法律政策規定,也沒有經費扶持,使這些機構的運營過程只能按照各自學校的政策規定進行,在與社會企業聯系業務合作時因缺乏一定的法律制度保障常處于被動地位,影響了機構職能的發揮,制約了高校科技成果的轉化。中國可以借鑒日本的經驗與做法,由國家制定相應的法律政策,以加強高校成果轉化機構的工作職責,擴展其職能范圍,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重視中國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機構的人員配備與專業培訓

中國高校設立的科技成果轉化機構工作人員多為普通管理人員,既缺乏有專業背景的技術人才,又缺乏懂法律、市場、企業和金融知識的專門人才,難以對一項科研成果做出比較準確的技術評估、開發價值、企業需求、市場預測等分析判斷,造成機構職能無法充分發揮,影響高校成果轉移轉化的效果。所以,必須重視成果轉化機構人員的組成與配備,可采取專職和兼職相結合的用人機制,多渠道、多方式吸引高層次復合型人才加入成果轉化工作中;同時應加強對現有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努力建設一支有較豐富的綜合知識、視野開闊的專業化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團隊,為加快中國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保障和較完善的服務。在這方面可借鑒日本的做法,由政府統一培訓成果轉化專門人才并選派到高校兼職。

加大經費支持和積累力度,為中國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筑起穩固的資金基礎

科技成果轉化是一項高投入、高風險、高收益的技術創新過程,存在著困難與順利、失敗與成功的不確定性,尤其是在啟動初期必須有一定的資金保障。政府應對科研能力較強、成果產出量較多的高校轉化機構提供一定的經費支持,并制定較完善的激勵政策和措施,使成果轉化機構有一定資金積累和較充足的經費保障,以便吸引高層次專業人員和復合型人才的參與,并有能力支持更多科研成果進入轉化開發階段。在這方面可借鑒日本高校TLO機構收益分配辦法。

結  論

日本高校科技成果轉化依托TLO運營模式取得了顯著成效。其中最關鍵的是TLO機構既有專業背景又有懂市場、金融、法律的專業人員隊伍,比較健全的法律制度環境和相對獨立的運行機制,使其發揮了將高校與企業連接起來的橋梁作用。中國與日本國情不同,有研究能力、每年產出大量科技成果的高校主要是國辦大學。借鑒日本的經驗與做法,要結合中國的實際,當前應重點解決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機構的人員組成和綜合能力的培訓提高,增強這些機構相對獨立的運營與決策職能。

文 / 李曉慧,賀德方,彭潔

作者簡介: 李曉慧,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博士后,研究方向為科技信息資源管理。

案例來源:技需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