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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高層次人才引進

發布時間:2019-07-31 市/區/縣級人才政策整理

 《西藏自治區高層次人才引進辦法(試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貫徹落實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談會精神,加快實施人才興藏戰略,吸引更多高層次人才到我區創新創業,推進西藏經濟社會發展和長治久安,根據中央西藏人才工作座談會精神和《西藏自治區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層次人才是指區外生源學歷(學位)高、專業技術或管理職務高、職業技能高,能夠滿足我區經濟和社會發展重點領域需要的各類急需緊缺人才。

  第三條 引進高層次人才工作按照堅持標準、嚴格考察、規范程序、合約管理、周到服務的原則進行,確保高層次人才引得進、留得住、用得好、出成效。

  第二章 引進條件

  第四條 引進的高層次人才要具備以下基本條件:政治立場堅定,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具備服務西藏、奉獻西藏的精神,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職業道德,身體健康,適應高原環境。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第一層次: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2. 第二層次: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人選,“長江學者”,“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國家級教學名師、國家級教學成果獲得者等。

  3. 第三層次:

  (1) 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對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2) 獲得“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杰出專業技術人才”、“中華技能大獎”和“四個一批”等國家級榮譽稱號或獎勵的高層次人才;

  (3) 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掌握核心技術,具有市場開發潛力,愿意來藏實施成果轉化、項目開發、創辦企業的創新創業人才。

  4. 第四層次:

  (1) 具有3年以上在知名公司、高新技術企業、金融機構的關鍵崗位從事管理工作經驗,掌握先進技術、取得突出成績的企業高級經營管理人才或職業經理人;

  (2) 我區改革發展穩定重點領域急需緊缺,具有較高專業技術水平的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及以上人才或取得博士學位的高層次人才;

  (3) 經有關方面認定,屬我區急需緊缺的民族文化、語言翻譯等領域高層次、高技能人才。

  第三章 引進方式

  第五條 高層次人才引進的方式主要有三種:

  1. 調入引進。即調入我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調入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在藏工作時間不少于5年。

  2. 創新創業引進。即以自主知識產權、核心技術到我區實施成果轉化或創辦企業的。創新創業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在藏工作時間不少于5年。

  3. 柔性引進。即以聘用、兼職、顧問、客座、項目引進、智力服務、合作研究、技術咨詢等柔性方式引進到我區服務的高層次人才。柔性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每年在藏工作時間不少于2個月。

  第四章 引進程序

  第六條 每年10月,各地市、區直部門和單位匯總本地本系統用人單位高層次人才需求計劃。自治區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成立評審委員會,對需求計劃進行評審,審定后公開發布《西藏自治區高層次人才需求目錄》。

  第七條 各地市、區直部門和單位根據《西藏自治區高層次人才需求目錄》中確定的崗位開展人才引進工作,達成引進意向后,于次年3月報自治區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審核。

  第八條 自治區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成立評審委員會對申報人選進行資格審查,提出引進意見并進行公示,向地市、區直部門和單位下達批復。

  第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批復意見,與引進高層次人才簽訂工作合同,按相關組織人事程序辦理引進手續。

  第十條 對于引進特需緊缺的高層次人才,采取特事特辦、一事一議的方式進行。

  第五章 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科研補助經費。通過調入方式引進的第一、二、三、四層次人才可以通過科研立項的形式分別申請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10萬元科研補助經費。科研補助經費撥付給用人單位負責管理。自治區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適時組織有關專家成立評審委員會對經費使用、項目進展、完成情況進行考核驗收。

  第十二條 個人補助。通過調入引進、創新創業引進,并與用人單位簽訂5年以上工作合同或已經啟動創新創業項目的第一、二、三、四層次人才,分別給予80萬元、50萬元、30萬元、12萬元的一次性補助。通過柔性方式引進并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分別給予10萬元、8萬元、5萬元、1萬元的一次性補助。涉及稅收事項,統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薪酬待遇。調入引進的高層次人才享受我區同級別薪資待遇。企事業單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可實行協議工資或年薪制,本著從優確定報酬的原則,由用人單位與本人協商,對其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引進高層次人才可實行技術入股、智力入股和管理入股等收入分配形式。

  第十四條 職務待遇。調入引進的高層次人才享受我區同級別職務待遇。調入引進的我區改革發展穩定重點領域急需緊缺的博士研究生,畢業前已有2年以上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經歷、試用期滿,或畢業前未有2年以上相應工作經歷、工作滿2年(含試用期)經考核符合條件的,可以定為副處級。

  第十五條 住房政策。在藏工作期間,用人單位為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免費提供不少于80平方米的周轉房。

  第十六條 家屬安置。以調入方式引進高層次人才的配偶子女,可隨調隨遷,其子女當年起即可在我區參加高考。由組織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協助用人單位根據其隨遷配偶原單位性質和專業特長,妥善安排適當工作。

  第十七條 創辦企業。凡引進的創新創業人才在藏創辦高新技術企業,且其項目具有獨立知識產權、技術成果國內領先,并具有較高科技含量、良好市場潛力和產業化條件的,優先享受我區各項創業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職務評聘。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可享受我區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其中,具有博士學位但沒有專業技術職務的,在藏工作滿1年,經考核合格,可直接申報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且滿2年的,可直接申報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允許用人單位先聘后評、低職高聘。

  第十九條 獎勵政策。設立“西藏自治區高層次人才貢獻獎”,對為我區改革發展穩定工作作出重大貢獻的高層次人才進行獎勵,每2年評選表彰獎勵一次。凡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在專家選拔、項目立項、成果獎勵等方面,優先予以考慮。對作出突出貢獻的高層次人才,可優先推薦各類國家級、省部級獎項的評選。

  第六章 工作機制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協調機制。高層次人才的引進工作在自治區黨委、政府的領導下進行,自治區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負責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審定引進高層次人才需求目錄和年度工作計劃,制定和落實高層次人才政策措施,定期組織召開專題會議,協調解決引進高層次人才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公安廳、教育廳、財政廳等單位負責落實醫療、社保、落戶、子女就學、配偶安置和資金撥付等方面政策制定和日常工作。用人單位是人才引進和使用的主體,負責做好建設工作平臺、落實配套政策、加強服務管理等工作。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引進高層次人才按管理權限報經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同意,辦理相關手續。經費保障按現行財政體制分級承擔,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高層次人才須與用人單位簽訂統一制式的合同,明確服務方式、服務期限、工作職責、工資待遇和違約責任等。自治區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為引進人才建立專門檔案,加強日常聯系和跟蹤服務。用人單位每年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終止合同。合同到期且考核合格的可與用人單位協商續簽合同,但不再享受科研補助經費和個人補助。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黨委、政府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商自治區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承擔。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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