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05-16 省級市最新政策管理
第一條 為鼓勵和吸引高層次人才來陜西創業、工作、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引進高層次人才“百人計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百人計劃”圍繞我省發展戰略目標,從2009年開始,用5—10年時間引進并重點支持200名高層次人才來陜西創新創業。
第三條 實施“百人計劃”的基本原則:
(一) 突出重點。圍繞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重點領域的急需開展人才引進工作,重點引進一批國際知名、國內一流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
(二)使用為本。堅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創新體制機制,搭建事業平臺,營造良好環境,充分發揮高層次人才的作用。
(三)特事特辦。針對高層次人才引進和使用的不同特點,采取特殊政策措施,特別優秀和急需的可“因人設崗”、“一人一策”。
(四)統籌兼顧。堅持面向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引進人才,既重視引進人才的服務工作,也重視做好現有人才的服務工作。
第二章 引才標準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高層次人才,是指經認定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真才實學,一般應具有博士學位,年齡一般不超過55歲,國(境)外引進人才每年在我省工作原則上不少于6個月,國內引進人才不少于9個月,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國外著名高校、科研機構或國內重點高校、科研單位擔任相當于教授職務,近5年在國際核心刊物上發表過高水平學術論文,獲得國際、國內重要科技獎勵,掌握重要實驗方法或科學工程建設關鍵技術的專家、學者;
(二)在國際知名企業和金融機構擔任中高層管理職務,擁有能夠促進企業自主創新、技術產品升級的重大科研成果,或熟悉相關領域業務和國際規則,具有豐富的金融管理、資本運作和項目規劃管理經驗,在業界有較大影響的專業技術人才和良好經營業績的管理人才;
(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發明專利或掌握核心技術,具有海外自主創業經驗,承擔過相關領域的重大項目,具有較強的產品開發能力,或在相關產業領域能夠解決關鍵技術或工藝性難題,且其技術成果國際先進,能夠填補國內空白,具有市場潛力并能進行產業化生產,自有資金(含技術入股)或海外、省外跟進的風險投資占創業投資的30%以上,熟悉相關產業領域和國際規則的創業人才;
(四)我省急需的其他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
第三章 事業平臺與生活待遇
第五條 進入“百人計劃”的引進人才作為特聘專家,為其提供相應的事業平臺與工作條件:
(一)可擔任省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和金融機構中級以上的領導職務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二)可推薦擔任國家重大專項、863、973、自然科學基金等項目負責人;可擔任省重大專項負責人。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和用人單位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根據實施重大專項任務的需要,在科研自主權、人事管理權和經費支配權等方面為引進人才開展工作提供保障。擔任項目負責人的,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有權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研究內容或技術路線進行調整;有權決定科研經費的使用,包括用于人力成本投入;有權決定團隊成員的聘任,所聘人員可采取協議工資制。
(三)可申請政府部門的科技資金、產業發展扶持資金等,用于在本省開展科學研究或生產經營活動。有關部門要簡化手續,優先辦理。必要時,有關部門應以特別項目形式給予支持。
(四)用人單位應結合引進人才的具體情況,建立與國際接軌的新型科研管理體制和人才工作機制,為引進人才開展工作提供保障。為引進人才提供必需的辦公和實驗用房、科研儀器設備和科研啟動經費,在團隊建設、研究生招生、重大科研項目申請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持。
第六條 進入“百人計劃”的引進人才作為特聘專家,享受為其提供相應的生活待遇:
(一)引進的外國籍高層次人才由用人單位在省外國專家局為其辦理《外國專家證》后,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本人及其外國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相關簽證/居留許可手續。符合規定的外國籍高層次人才可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對引進的尚未獲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籍高層次人才及其外國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多次臨時出入境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在受理申請5日內,為其辦理2—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簽證。
(二)引進的具有中國國籍(國內)的高層次人才,不受出國、來陜前戶籍所在地的限制,可選擇在省內任一城市落戶。公安機關要簡化程序,予以優先辦理。對于愿意放棄外國國籍而申請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公安機關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有關規定優先辦理。
(三)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參加國內各項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保險等,繳費年限以實際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年限為準。參保繳費辦法、在國內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辦法等,與中國公民有相同權利。用人單位在引進人才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的基礎上,為引進人才購買商業補充保險。
(四)引進人才單獨來陜工作的,用人單位要為其租用100平米左右的住房或提供相應的租房補貼;引進人才及其配偶子女一同來陜工作的,用人單位要為其租用150平米左右的住房或提供相應的租房補貼。
(五)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5年內境內工資收入中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探親費、子女教育費等,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六)引進人才的配偶一同來陜并愿意就業的,由用人單位妥善安排其工作;暫時無法安排的,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協調安置。
(七)引進人才的報酬和待遇,應與其能力、貢獻掛鉤,并隨其貢獻大小調整。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薪酬,由用人單位參照引進人才回國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慮應為其支付的住房(租房)補貼、子女教育補貼、配偶生活補貼等,協商確定合理薪酬。引進國內高層次人才的薪酬,由用人單位與引進人才協商確定。
(八)引進人才的子女可選擇省內公辦學校,或選擇國際學校就讀的,由工作所在地或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協調優先辦理入、轉學手續,合理收取費用。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的中國籍子女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入學考試的,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其外國籍子女報考高等院校的,按照招收外國留學生的有關規定優先錄取。
(九)進入國家“千人計劃”的海外引進人才和進入省“百人計劃”的引進人才,由省財政分別給予每人100萬元和50萬元人民幣的一次性資助(視同政府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可配套其他資金,用于改善引進人才的工作生活條件。
第四章 工作體制與程序
第七條 在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指導下,成立陜西省引進高層次人才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負責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工作小組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發改委、省國資委、省金融辦和省委統戰部、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外國專家局、團省委、省科協等單位分管領導組成。
在省委組織部設立引進高層次人才工作專項辦公室(以下簡稱“專項辦”),作為工作小組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八條 工作小組負責審定人才引進目錄和年度工作計劃,制定和落實特殊政策措施,協調解決引進人才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專項辦負責“百人計劃”的組織實施工作。
各重點領域的人才引進工作由牽頭組織單位負責組織實施。高等院校人才引進工作由省教育廳牽頭;科研機構(含國家和省重點創新項目、重點實驗室)人才引進工作由省科技廳牽頭;省屬國有企業人才引進工作由省國資委牽頭;省屬金融機構人才引進工作由省金融辦牽頭;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為主的各類園區(含科技企業孵化器、留學人員創業園、大學科技園、工業園)人才引進工作由省科技廳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牽頭;科技成果產業化、陜北能源化工基地、航空航天高技術產業基地和重大建設項目人才引進工作由省發改委牽頭;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的人才引進工作由省委組織部牽頭。
各牽頭組織單位要明確專門機構,負責實施人才引進工作。主要職責:組織制定本領域項目、學科、實驗室等人才引進目錄和年度人才引進計劃;組織專家對推薦進入“百人計劃”人選進行評審遴選,提出建議名單;協調落實引進人才的項目、經費和配套條件。
第九條 工作小組成員單位和涉及人才引進工作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做好落實有關政策、建設人才信息庫、實施跟蹤計劃、提供窗口服務等工作。
第十條 用人單位是人才引進和使用的主體,負責人才引進的具體工作,包括提出人才需求、推薦擬引進人選、建設工作平臺、安排崗位職務、落實配套政策等。
第十一條 專項辦綜合有關地區和部門的意見,匯總形成人才引進目錄和年度工作計劃,報工作小組審定后發布執行。
人才引進目錄主要內容為,各領域今后5—10年的人才需求,用于引進人才的重要崗位、重點項目及經費支持計劃等。
年度工作計劃根據人才引進目錄制定。主要內容是,各領域每年的人才引進規模、提供的主要崗位和項目、事業平臺建設意見等。
第十二條 推薦進入“百人計劃”的人選,按下列程序審批:
(一)用人單位根據需求物色擬引進人選,進行接洽并達成引進意向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人才引進申報書,報牽頭組織單位。
(二)牽頭組織單位組織專家對推薦人選進行評審和遴選,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引進人才建議名單和綜合評審意見報專項辦。
(三)專項辦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后,報工作小組審批。經工作小組批準的引進人才名單,由專項辦通知有關部門落實相關政策。
(四)用人單位根據批復意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在30個工作日內與引進人才簽訂工作合同,協助辦理有關手續,落實相關政策和其他配套支持條件,保證引進人才如期到崗工作。
第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可以自薦或推薦的方式直接向專項辦申報。通過自薦、其他渠道推薦,或需要以特殊方式引進的人才,由專項辦商有關部門按程序個案處理。
第五章 條件保障與日常服務
第十四條 設立陜西省高層次人才引進專項資金,省財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萬元專款,用于高層次人才來陜創業、服務的資助和有關補貼。
第十五條 建立5個省級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基地,將其列入省級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給予一定支持。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大中型企業、大學、科研機構和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經濟技術開發區建立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基地,推進產學研緊密結合,探索實行國際通行的科學研究和科技研發、創業機制,集聚一批高層次人才和科研團隊。
入選國家級“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基地”者,直接納入省級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基地。
第十六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建立專門服務窗口,為引進人才落實居留和出入境、落戶、醫療、保險、住房、子女入學、配偶安置等方面的政策。
第十七條 建立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聯系會議制度。由專項辦牽頭,教育、科技、人力資源、發改委、財政、國資委、金融辦等相關部門參加,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第十八條 建立高層次人才信息庫,為人才引進提供支持。專項辦協調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國資委、省發改委、省金融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外專局等單位,建立高層次人才信息共建共享機制。
加強與我國駐外使(領)館、海內外留學人員團體及留學人員的聯系,及時推薦優秀人才。
充分發揮有關學會、協會和省海外聯誼會、省留學人員聯誼會等社會團體和組織的作用,加強同海外高層次人才的聯系,為他們來陜工作、服務牽線搭橋。
第十九條 進入“百人計劃”的引進人才列入省委聯系的專家范圍。專項辦為引進人才建立檔案,制定日常聯系和服務辦法,建立跟蹤服務和溝通反饋機制,及時掌握引進人才工作和生活的相關信息,促進人才供需雙方的溝通聯系。每年底,由專項辦組織對引進人才工作進行評估,總結年度人才引進工作,向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第二十條 根據引進人才的工作領域和工作性質,實行彈性考核制度,避免多頭評價、重復評價。具體考核工作由牽頭組織單位會同用人單位組織實施,并將考核情況報專項辦備案。
第二十一條 建立后期評估制度,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引進人才:
(一) 可實施期權、股權和企業年金等中長期激勵方式。
(二) 給予本人工資10倍以內的特聘崗位津貼。
(三) 省委、省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二條 引進人才因個人原因未履行合同,
由牽頭組織單位提出意見,經工作小組批準,取消其享受的相關待遇。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地要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研究制定實施本地區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有針對性地引進一批海內外高層次人才。有條件的地區要依托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留學人員創業園、大學科技園等,推出一批特色項目,大力吸引海內外高層次人才來陜西創業、服務。
第二十四條 省級有關部門、市(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符合標準的,經有關部門評審后,可納入“百人計劃”,享受相關待遇。
本省進入國家“千人計劃”的海外高層次引進人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相關待遇。
對在本辦法實施前引進并做出突出貢獻的海外高層次人才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陜西省引進高層次人才工作專項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