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05-16 省級市最新政策管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全省人才工作會議精神,落實《國家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管理辦法》(組通字〔2017〕9號)以及《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促進全面創新改革驅動轉型發展的實施意見》(川委發〔2016〕10號)《四川省“十三五”人才發展規劃》(川委辦〔2016〕13號),加快引進一批高層次人才及團隊來川創新創業,更好服務推動四川轉型發展、創新發展,現就我省引進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千人計劃”(簡稱省“千人計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省“千人計劃”的主要目標是:到2020年,面向國(境)外和省外發達地區,重點支持引進1000名左右能夠突破關鍵技術、發展新興產業、引領創新發展的高層次人才和100個左右高層次創新創業團隊,示范帶動各地、各單位引進一大批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為實施“三大發展戰略”、推進“兩個跨越”提供有力人才支撐。
第三條 實施省“千人計劃”的基本原則是:(一)圍繞中心、按需引進。緊扣四川推進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建設自由貿易試驗區、產業轉型升級、軍民融合深度發展、脫貧攻堅、綠色發展以及高等學校創建“雙一流”等重大戰略,貼近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貼近產業企業做大做強需要,積極參與全球人才競爭,加快人才國際化進程,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二)突出重點、高端引領。堅持標準、優化結構、提升層次、寧缺勿濫,突出“高精尖缺”導向,充分體現引進人才的不可替代性和行業領軍性,通過引進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快速提升我省自主創新能力和發展競爭力。
(三)尊重規律、創新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在人才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進招商引資與招才引智相結合、剛性引進與柔性引進相結合、引進聚集與培養使用相結合,實現人才引得進、留得住、用得好。
(四)統籌聯動、形成合力。以省“千人計劃”為牽引,統籌實施“天府高端引智計劃”“留學人員回國服務四川計劃”“企業博士集聚計劃”等引才引智工程,帶動各地、各部門聯動實施一批重大人才引進計劃,形成齊抓共管的引才工作格局。
第二章 工作機制
第四條 在省委、省政府領導和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指導下,由省委組織部會同省委宣傳部、省委統戰部、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教育廳、科技廳、公安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商務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外事僑務辦、省國資委、省地稅局、省國防科工辦、省投資促進局、省科協、省金融工作局、成都海關等部門,組建全省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負責省“千人計劃”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
第五條 省人才辦承擔協調小組日常工作,負責省“千人計劃”的具體實施,牽頭制定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指導協調各地、各部門人才引進工作。各地、各部門(單位)要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與省人才辦工作銜接,推進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
第六條 各重點行業領域的人才引進工作由相關部門歸口負責。其中,中央在川和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國防軍工單位的人才引進工作,分別由教育廳、科技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國防科工辦負責組織實施;中央在川和省國有重要骨干企業、省重點民營企業、省級宣傳文化單位及在川金融機構的人才引進工作,分別由省國資委、省委統戰部、省委宣傳部、省金融工作局負責組織實施。中科院成都分院系統、中物院系統、二重集團、東方電氣集團的人才引進工作,由省人才辦協調實施。
第七條 協調小組其他成員單位和涉及人才引進工作的其他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能,配合開展人才引進工作,做好落實特殊支持政策、加強跟蹤培養扶持、提供窗口服務等工作。商務、外事僑務、投資促進、科協等部門,結合對外貿易投資、對外開放、招商引資、“海智計劃”等重大活動和平臺,積極做好招才引智工作。公安、外事僑務、海關、外國專家等部門,負責為引進人才出入境及居留提供充分便利。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技、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地稅等部門整合各自資源,為引進人才在川創新創業給予傾斜支持。
第八條 產業園區及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金融機構等用人單位是引進人才的主體,負責提出人才引進及項目合作需求、對接擬引進人選及合作項目、搭建工作平臺、安排崗位職務、落實配套支持政策等工作。
第三章 引才項目及條件
第九條 省“千人計劃”分個體引進、團隊引進、專項引進三個類別10個引才項目實施。其中,個體引進包括頂尖人才項目、創業領軍人才項目、創新領軍人才長期項目、創新領軍人才短期項目、青年人才項目等,團隊引進包括創業團隊、創新團隊等,專項引進包括全面創新改革專項、省校省院省企合作專項、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專項等。
按照省委、省政府對人才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省“千人計劃”可增設其他引進人才專項。
第十條 省“千人計劃”個體引進條件。主要支持引進我省創新驅動發展急需的戰略科學家、科技創新創業領軍人才、高級管理人才,以及具有較大發展潛力的青年科技人才,一般應取得博士學位,具有3年以上國(境)外和省外工作經歷并取得突出業績,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我省實施“三大發展戰略”、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急需緊缺,且具有國際領先、國內一流水平的戰略性、領軍型人才。
(二)在國(境)外和省外知名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擔任教授、研究員、首席科學家或相當職務的專家、學者。掌握關鍵技術、急需緊缺的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可適當放寬到擔任副教授或相當職務。
(三)在國際國內知名企業、金融機構、國際組織中擔任中高級職務的經營管理人才和科技領軍人才。
(四)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發明專利,具有海外自主創業經驗,熟悉相關領域和國際規則的創業人才。創業項目能夠填補我省空白、引領相關產業發展的,可適當放寬到碩士學位。
(五)回國來川前在國(境)外和省外知名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企業有正式工作經歷,具有成為該領域學術和技術帶頭人潛力的青年拔尖人才。
第十一條 省“千人計劃”團隊引進條件。主要支持引進以企業為主體,以團隊帶頭人為核心,以轉化科技成果為支撐,能有效促進我省產業轉型升級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群體,且符合以下條件:
(一)團隊創新創業領域緊扣我省構建現代產業體系方向,符合我省發展特色優勢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軍民融合產業,特別是五大高端成長型產業和五大新興先導型服務業發展需求;
(二)團隊帶頭人一般應是國家或省“千人計劃”引進人才,創業團隊帶頭人應是企業主要創辦人,創新團隊帶頭人應是企業核心技術所在領域的領軍人物;
(三)團隊核心成員中應有相當數量的高層次人才,其中,在海內外知名院校、醫療衛生機構曾聘為高級職稱或擔任知名公司中高管職位的,一般不低于1/3;
(四)所創辦企業核心技術處于國際領先、國內一流水平,能在較短時間取得突破性發展或引領帶動形成新的產業集群;或創新項目能迅速填補我省空白,已在川內企業進行有效轉化,具有產業化發展前景;
(五)所在地區及產業園區從政府資助、創業扶持、創新支持等方面給予充分配套,為團隊建設創造良好條件。
第十二條 省“千人計劃”專項引進條件。主要支持引進我省重大發展戰略急需的高層次、高素質人才,一般應取得博士學位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具有3年以上國(境)外和省外工作經歷并取得突出業績,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全面創新改革專項。引進后在我省全面創新改革試驗重點區域特別是特色產業園區(基地)、技術研發中心和企業從事科技研發,或在川創辦領辦軍民融合領域高新技術企業,有望實現突破性發展。從四川行政區域內的軍工單位(軍隊)轉業、轉崗到地方創新創業的,可納入本專項支持范圍。
(二)省校省院省企合作專項。引進后到我省與知名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大型企業戰略合作構建的政產學研用創新平臺工作;在川有明確具體的工作目標任務,能作出實質性貢獻。
(三)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專項。引進后到我省民族自治地區、“四大片區”88個貧困縣的企事業單位工作,或創辦領辦科技型企業,有望取得突破性發展。
第十三條引進人才特別優秀且為四川發展特需的,可適當突破學歷、專業技術職務、任職年限等限制,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議的方式破格引進。對通過組團赴外招才引智、四川與名校名院名企戰略合作、海科會、科博會、中外知名企業四川行等平臺引進的,可優先支持。創新領軍人才長期項目、青年人才項目入選者在川創辦企業并取得突出業績的,可申報轉為創業領軍人才項目;創新領軍人才短期項目入選者全職來川后,可申報轉為創新領軍人才長期項目。
第四章 引進方式及程序
第十四條 省“千人計劃”的引進方式主要包括:
(一)發揮市場主體作用。建立海內外高層次人才信息共享機制,定期發布全省引進高層次人才及項目合作需求信息指南、全省人才發展藍皮書。支持省內企事業單位面向全球公開招聘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加大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市場化選聘力度。加強與知名人才中介機構和獵頭公司的合作,推進人才引進社會化、市場化。
(二)搭建招才引智平臺。全面推進與海內外知名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大型企業的戰略合作,將赴外招才引智納入全省重大對外開放和對外貿易投資活動,定期開展組團赴外專項招才、??茣?、科博會、中外知名企業四川行等活動。加強各類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院士(專家)工作站、大學科技園、留學人員創業園、博士后工作(流動)站和創新實踐基地建設。
(三)推廣柔性引才方式。鼓勵各地、各部門采取掛職兼職、特聘崗位、項目合作、技術聯姻等方式柔性引才。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在海外建立辦學機構、研發機構,吸引使用當地優秀人才。加快建設成都海外人才離岸創新創業基地。
(四)加強對外聯絡合作。加強與駐外使領館、海內外知名專業社團、留學生團體組織的合作,設立一批海外引才工作站,聘請一批海外引才顧問,大力推進“以才引才”。加強與省工商聯、“千人計劃”專家聯誼會、四川歐美同學會·四川留學人員聯誼會、四川海外聯誼會等團體合作,鼓勵用人單位依托駐外機構、 校友會等組織引進人才。鼓勵省內外專家、留學回國人員舉薦我省發展急需的高層次人才。
第十五條 省“千人計劃”的引進及資助程序為:
(一)制定并發布引才計劃。由省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匯總并發布人才引進需求信息,廣泛搭建各類招才引智平臺,促進用人單位和擬引進人才對接。
(二)用人單位確定引進人才。用人單位與擬引進人才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簽訂工作合同,辦理引進手續。 (三)申請納入省“千人計劃”。根據省人才辦申報通知要求,由用人單位組織符合條件的引進人才及團隊申報省“千人計劃”,按照行業歸口或隸屬關系報省級歸口部門或市(州)黨委組織部。由相關部門或市(州)黨委組織部組織專家進行初評,提出建議名單報省人才辦。
(四)評審產生省“千人計劃”引進人才。省人才辦負責對各地、各部門建議人選及團隊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核把關,會同有關部門組建專家評審委員會,評選產生省“千人計劃”引進人才及團隊名單,采取適當形式進行公示后,報省委組織部部務會和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五)審批命名。經批準的引進人才,由省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頒發《四川省特聘專家證書》,省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協調小組成員單位憑證落實引進人才有關特殊支持政策;經批準的引進團隊,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授予《四川省高層次創新創業團隊》稱號。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六條 省“千人計劃”引進人才在工作、生活等方面享受下列特殊支持政策:
(一)資金資助。對省“千人計劃”引進人才,由省委組織部、財政廳依托“天府英才”工程專項資金,分別給予每人50萬元至200萬元資助,其中,對頂尖人才給予每人200萬元資助,創業領軍人才給予每人100萬元資助,創新領軍人才短期項目給予每人20萬元資助,其他項目給予每人50萬元資助。對省“千人計劃”引進團隊,按創新團隊、創業團隊分別給予每個團隊200萬元、300萬元資助,其中,對科技含量高、發展前景廣闊的創業團隊,可給予500萬元資助。對創新創業團隊中經評估具有重大產業化前景的戰略發展項目,集成各部門政策資源,采取項目資助、創業扶持、股權投資、貸款貼息等方式,可給予最高5000萬元綜合資助。
(二)職務職稱。引進人才可擔任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國有企業、國有商業金融機構中層以上領導職務和黨政機關專業性、輔助性崗位職務(安全、保密、外事等崗位除外)或者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以及國家和省重大科技專項、重大工程和建設項目的負責人。探索外籍引進人才擔任新型科研機構事業單位法人代表、相關駐外機構負責人制度。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急需引進人才,而單位未設置相應等級崗位或設置的等級崗位、編制暫無空缺的,可采取特設崗位、使用人才專項編制聘用,不受單位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引進人才可按規定破格參加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和評審。
(三)薪酬待遇。用人單位根據引進人才能力、業績、貢獻,協商確定引進人才的合理薪酬。國有企事業單位采用年薪制、協議工資制、項目工資等方式引進人才,所需薪酬計入當年單位工資總額,不作為工資總額基數。引進人才通過自行轉化、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方式轉移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其轉化收益按不低于70%的比例劃歸成果完成人及其團隊所有。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引進人才,可采取股權、期權、企業年金等中長期激勵方式。
(四)稅收減免。省財政為省“千人計劃”入選者發放的一次性資助資金,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免征個人所得稅。引進人才5年內境內工資收入中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探親費、子女教育費等,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予以稅前扣除。引進人才來川創新創業,進境的科研、教學物品,由接收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減免稅手續,符合規定的免征進口稅收。進境合理數量的生活自用物品,由海關依據有關規定予以免稅驗放。
(五)創新創業。引進人才在管理期內,按照《四川省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辦法(試行)》,享受每人每月1000元至2000元崗位激勵津貼,并在項目研發、平臺建設等方面給予擇優資助。支持引進人才領銜申報各類科技計劃、科研基金項目、科技資金及產業發展扶持資金,用于在省內開展科學研究或生產經營活動;對我省經濟、科技發展具有戰略意義的重點項目,經有關部門審批,可專門立項,以特別項目形式給予支持。有關部門應注重吸收引進人才參與國家、省重大項目咨詢、重大科研計劃和行業標準制定、重點工程建設等工作。
(六)出入境與居留。外籍引進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滿18周歲外籍子女,以及中國籍引進人才的外籍配偶和未滿18周歲外籍子女,按有關規定為其提供辦理簽證和居留許可的便利。對符合條件的外籍引進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申報永久居留的,有關部門予以優先辦理。中國籍或外籍華裔引進人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申請辦理《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身份證明》,享受我省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有關優惠政策。引進人才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可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號)相關規定,向居留地或居住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開通綠色通道,優先受理并全程導辦。
(七)落戶。引進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不受住所、居住年限、年齡等條件限制,選擇在居住地或工作地落戶。具有中國國籍、未取得國外永久居留權的引進人才,不受出國前戶籍所在地限制,可申請在省內落戶。愿意放棄外國國籍、申請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并取得入籍或復籍證書,以及取得《批準定居通知書》和《臺灣居民定居證》的引進人才,可申請在省內落戶。申請辦理省內落戶的,公安機關應簡化手續、優先辦理。
(八)住房。引進人才購買自用商品住房,享受當地居民購房優惠政策。外籍引進人才購買取得外銷許可證的商品房,有關部門應提供便利。引進人才未購買自用住房的,用人單位應為其提供便于其生活、工作的住房,或提供相應的房租補貼、購房房貸貼息等。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可修建人才公寓、公共租賃住房(單位租賃房),妥善解決引進人才的住房問題。
(九)醫療、保險。引進人才在管理期間,憑《四川省特聘專家證書》,由省衛生計生委辦理《特約醫療證》,享受優秀專家醫療待遇。引進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按有關規定參加我省各類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在引進人才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的基礎上,可為引進人才購買商業補充保險。隨引進人才來川定居或每年居住9個月以上的未就業配偶和子女,可按省委組織部、財政廳《關于對高層次引進人才未就業家屬實行醫保優待政策的通知》,參加我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十)配偶安置。引進人才配偶一同回國(來川)并愿意在我省就業的,由用人單位按規定妥善安排其工作;暫時無法安排的,用人單位可參照單位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適當方式為其發放生活補貼;確有困難的,當地組織、人事部門應積極幫助推薦就業。
(十一)子女入學。引進人才子女,無論是否具有中國國籍,在就讀小學到普通高中期間可有一次自由選擇公辦學校機會。其中,就讀義務教育的,在子女所在縣(市、區)范圍內選擇;就讀普通高中的,在子女所在市域范圍內選擇。華裔引進人才的子女報考國內高等學校以外的非義務教育的學校,可參照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予以加分照顧。引進人才的外國籍子女報考國內高等學校的,按接收外國留學生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評價激勵。按照國際慣例評價引進人才的工作績效,避免多頭評價、重復評價。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引進人才,可推薦參加中國科學院和中國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四川杰出人才獎、科學技術獎、天府友誼獎、四川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及后備人選、四川省有突出貢獻的優秀專家等評選。對代表性強、貢獻突出的海內外高層次人才,積極推薦進入各類學術組織、政府決策咨詢機構。
第六章 管理服務
第十七條 加強聯系服務。將引進人才納入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直接聯系專家范圍。依托省委組織部高端人才服務中心、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專家服務中心設立引進人才服務窗口,負責協調落實有關特殊支持政策。定期舉辦“千人計劃”專家國情省情考察研修班,加強優秀人才典型表彰宣傳,充分發揮“千人計劃”專家聯誼會作用。支持各地和重點園區普遍建設創新創業服務平臺,為引進人才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八條 實行動態管理。引進人才入選省“千人計劃”后,按5年周期進行管理,管理期滿后由省人才辦會同有關方面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可納入第二個管理周期,但最高不超過兩個管理期,管理期內享受崗位激勵資金、特約醫療、子女選學等特定待遇。管理期間或期滿后,可申請評定為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省有突出貢獻的優秀專家,與本土高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對入選者工作崗位發生變化、取得重大成果、患嚴重疾病等方面情況,所在單位要及時報告。
第十九條 建立退出機制。對弄虛作假騙取入選資格的,或入選后6個月之內未到崗工作的,或管理期未履行工作合同的,或違反職業道德、學術不端造成惡劣影響的,或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取消本人“千人計劃”入選資格,不再保留相應工作生活待遇,獲得的一次性資助視合同履行情況部分或全部收回。對偽造申報資質、隱瞞違規行為或對違規行為處置不力的用人單位,暫?;蛉∠渖陥筚Y格。
第二十條 加強資金監管。省委組織部(省人才辦)會同財政、審計等部門聯合成立專項資金監督小組,加強對資助資金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和審計。用人單位應單獨建賬核算,確保??顚S?,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侵占或挪用。對虛報冒領、套取騙取、擠占挪用等各種違規違紀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嚴肅處理處罰,并追回財政補助資金。對涉嫌嚴重違紀或違法犯罪的,按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地應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相應的人才引進計劃。已入選原省“百人計劃”和省“千人計劃”的,由省人才辦會同有關方面進行考核后,重新頒發《四川省特聘專家證書》,享受本辦法中各項特殊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省人才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省委組織部等部門制發的《四川省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百人計劃”實施辦法》(川組通〔2009〕58號)、《四川省“青年百人計劃”及“百人計劃短期項目”實施辦法》(川組通〔2011〕19號)、《關于實施“頂尖團隊支持計劃”的意見》(川組通〔2011〕73號)、《四川省“百人計劃”引進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及工作待遇的若干政策規定》(川組通〔2009〕5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