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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高層次創新型人才隊伍建設的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2018-05-16 省級市最新政策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和《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決定》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加強我區高層次創新型人才隊伍建設,充分調動人才創業的積極性,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人才評審認定

  第二條 對高層次人才實行分類認定制度。按照統一制定的標準,將在我區工作的高層次創新型人才分為五個層次,由自治區黨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相關部門進行認定(具體辦法另行制定),并按照認定的人才層次給予相應支持。

  第三條 更好發揮重大人才工程集聚高層次人才的載體作用。完善院士后備人選培養工程、八桂學者、自治區特聘專家、十百千人才工程、廣西高校海外引才百人計劃人選選聘(評審)辦法,切實提高人選質量和人才效應。自本辦法印發之日起,自治區層面不再新增人才選聘類項目。整合各類人才選聘類項目資金,加大重大人才工程人選支持力度。上述五類項目人選,聘期(培養期)未滿的按合同約定給予資助;新增人選所需財政支持資金實行統一管理、一個口子劃撥,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四條 對來桂工作并獲得國家人才項目經費資助的海內外專家人才,由自治區財政按國家資助經費標準給予11的地方經費配套。

  第五條 完善人才榮譽類項目評審支持機制。自治區各部門組織評審的人才榮譽類項目,屬于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評比表彰范圍內的,可繼續開展評審,但不直接給予財政資金支持。需要財政資金支持的,按本辦法先予以認定后,再予以支持。

  第六條 完善人才培養類項目評審支持機制。自治區各部門設置的人才培養類工程和項目,資金主要用于資助人選訪學研修、考察培訓、掛職鍛煉、學術交流等,不得用于發放津貼、獎金和作為科研補助經費。注意人才培養類項目與引進類項目的銜接,為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提高專業化能力創造有利條件。

  第三章 人才智力引進

  第七條 建立集中發布引才引智目錄機制。統一采集重點行業領域、強優企事業單位人才需求信息,依托八桂英才網等平臺載體,定期向社會發布。

  第八條 加大重點產業領域高層次人才引進力度。積極實施國家千人計劃,完善八桂學者、特聘專家制度,充分發揮人才小高地的人才集聚效應,面向海內外大力引進重點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特色優勢產業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

  第九條 完善高層次人才引進方式。堅持靶向引才,適應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需要,有計劃地組織強優企事業單位赴區外開展集中招聘活動。加大柔性引才力度,以產業和項目為紐帶,采取雙向兼職、聯合聘用、交叉任職、技術入股、人才驛站等彈性更強的引才辦法,著重引進產業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建立產業智庫。實行錯位引才,注重層次錯位、產業錯位、區域錯位,引導支持各級各部門合理引進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產業發展需要相符合、有利于彌補區域和行業領域人才短板的急需緊缺人才。探索實施重大引才活動服務外包,推廣舉辦高層次創新型人才創新創業大賽等引才方式。

  第十條 不斷拓寬引才引智渠道。鼓勵發展、積極引進高端獵頭等專業化服務機構,賦予廣西駐外機構引才引智職責,統籌推進海外區外引才引智站點建設,支持廣西有條件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境外建立分支機構,發揮外事、僑務和自治區歐美同學會、海外聯誼會、企業家協會等社會組織作用,加強與國內外各類專業社會組織、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合作,多渠道引進高層次創新型人才和智力。

  第十一條 推動招商引資和招才引智互促互動。每年定期舉辦匯商聚智、海外優秀創業人才廣西行等活動,在引進項目時注重引進人才和團隊,在引進人才時注重引進成果和項目,促進引資引才引智引技高度對接、深度融合。

  第十二條 建立高層次人才和團隊崗位津貼制度。對全職引進到廣西工作、認定為第一至第四層次的人才,自治區財政分別按照以下標準,給予每人年度稅后崗位津貼:第一層次100萬元,第二層次30萬元,第三層次20萬元,連續發放5年;第四層次10萬元,聯系發放3年;對非全職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按實際工作時間分別給予每人8萬元、2萬元、1.5萬元、0.8萬元稅后崗位津貼。同時,分別給予第一至第四層次人才所帶的科研創新團隊100萬元、30萬元、20萬元、5萬元稅后崗位津貼,由團隊負責人根據團隊成員的實際貢獻自主分配。對對第五層次人才,可由用人單位或工作地本級財政按月給予一定數額的崗位津貼。

  第十三條 建立高層次人才住房保障制度。全職引進的各層次人才,與用人單位簽訂5年以上聘用合同,可享受一次性稅后住房補貼。第一至第三層次人才,由自治區財政分別給予每人200萬元、120萬元、100萬元的住房補貼。第四、第五層次人才的住房補貼,由用人單位或工作地本級財政負責,具體標準可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確定。對非全職引進的各層次人才,其在桂工作期間,用人單位應盡力提供良好的住房保障。

  第十四條 建立高層次人才和團隊科研補助經費制度。對全職引進的第一至第四層次人才及其團隊,分別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科研補助經費:第一層次一次性補助1000萬元;第二層次每年自然科學類100萬元、哲學社會科學類30萬元,連續補助5年;第三層次每年自然科學類60萬元、哲學社會科學類20續補助5年;第四層次每年自然科學類20萬元、哲學10萬元,連續補助3年。用人單位按照不低于11比例提供配套經費。

  第四章 人才支持激勵

  第十五條 擴大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自主權。認定為第一至第四層次的人才,可自主選擇科研方向、聘任科研助手、組建科研團隊,根據團隊成員的實際貢獻自主分配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在科研平臺、科研團隊建設上要充分尊重領軍人才的意愿,積極創造有利條件;用人主體為自治區本級科研院所、高校的,可根據人才需求,按有關規定自行采購科研儀器設備和實驗試劑,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   第十六條 給予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場租補貼。經認定為第一至第四層次的高層次人才,在廣西創業的,按企業實際支出的場租給予創業場租補貼。自企業設立之日起2年內給予500平方米以下部分每月每平方米30元場租補貼,第3年給予500平方米以下部分每月每平方米15元場租補貼。所需資金由企業注冊地本級財政承擔。

  第十七條 重獎成果和貢獻突出的人才。支持廣西各行各業人才參加本行業領域國際或國家科技獎、榮譽獎項評選,對獲得獎項的,自治區財政一次性給予10-50萬元獎勵。對參加世界技能大賽獲獎的高技能人才,以及新獲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的高技能人才,自治區財政一次性分別給予每人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對創業成果突出、為地方財稅增收作出突出貢獻的人才,由本級財政予以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建立充分體現人才價值的薪酬制度。對在企業工作的高層次創新型人才,可實行年薪制和股權制、期權制。在事業單位工作的,可實行協議工資或項目22資,不列入、不占用單位績效工資指標;協議工資分為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具體分配方式、比例由單位與個人協商,按程序報批后執行。

  第十九條 建立科技人員股權期權激勵機制。對為國有企事業單位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技術人員、核心骨干,可實行股權期權激勵;對不適宜實行股權期權激勵的,可采取其他激勵措施。國有企事業單位對職務發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轉化完成人及其團隊的獎勵,計入當年單位工資總額,不作為工資總額基數。

  第二十條 允許科研人員兼職兼薪。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員在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前提下,經所在單位批準,可在區內兼職從事技術研發、產品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成果轉化活動,并從兼職單位取得相應合法股權或薪資。高校和科研院所及其內設機構領導班子成員兼職管理及取酬按中央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支持科研人員離崗創業。經所在單位批準,符合條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可帶科研項目和成果創辦領辦科技型企業,3年內可保留人事關系、社會保險關系,停發工資,但薪級工資按規定正常晉升,保留其原聘專業技術崗位等級,不影響職稱評定;符合相應條件的,可按有關規定延長離崗創業期限。離崗期間的人事檔案由本單位管理,個人和單位按規定比例分別繳納各項保險,繳費年限連續計算,離崗期間實際繳費年限可計算為單位工齡。離崗創業科研人員要求返回原單位的,按原職級待遇安排工作。

  第二十二條 改革職稱評審制度。突出用人主體在職稱評審中的主導作用,合理界定和下放職稱評審權限。改革職稱評審前置條件,對職稱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不作統一要求。完善職稱評審指標體系,將發明專利、標準制定及成果轉化等作為職稱評定的重要依據;科研人員申報職稱時,社科類成果的自治區層面決策采納情況、發明專利的轉化應用情況與論文同等對待,技術轉讓成交額與縱向課題指標同等對待。實行職稱崗位化管理,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可實行職稱先聘后評。

  第二十三條 建立高層次創新型人才延遲退休制度。經認定為第二至第四層次人才達到退休年齡,確因工作需要,根據本人意愿,并經所在單位和人事主管部門批準,可延長3―5年工作時間。

  第五章 用人主體激勵

  第二十四條 支持用人主體培養高層次人才。對成功培養第一、二層次人才的單位,每培養一人自治區財政分別給予2000萬元、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用于支持人才科研團隊建設與科研平臺升級。支持企事業單位設立院士(科學家、專家)工怍站(室),按照育關規定由本級財政給予10―100萬元開辦經費。

  第二十五條 發揮企業主體招才引智作用。鼓勵和支持企業根據發展需要面向海內外廣泛吸納人才。對國有企業新招錄的高層次和高技能人才,其薪酬經批準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第二十六條 創新人才聘用管理模式。事業單位引進的符合認定標準的高層次創新型人才,可不受單位編制數、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和身份的限制。全職引進的,用人單位可通過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所需編制和崗位不占單位指標,直接對應享受相關崗位級別待遇。首次聘期結束后,按照其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重新聘崗。非全職引進的,通過特設崗位進行聘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 大力支持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工作站建設。鼓勵高校、科研院所、核心智庫和企業申報設立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工作站和創新實踐基地。根據中央相關文件精神,科學合理制定對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工作站的設站單位以及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資助標準。

  第六章 人才管理服務

  第二十八條 對高層次創新型人才實行統一建庫管理,注重搭建與各類科技、人才項目管理平臺的立交橋,建立動態管理、科學考評、有進有出的良性循環機制。

  第二十九條 健全完善人才認定、遴選、考核、評價及重大人才工程入選者退出辦法。對不同學科、專業和行業領域的人才,建立符合人才創新活動特點和人才發展規律的評價標準體系,實行差異化的評價考核方式。加強重大人才項目人選目標管理和聘期考核,適當延長基礎研究人才評價考核周期。注重發揮行業協會、專業團體在人才評價中的作用,探索引入第三方考核評價。凡不認真履行合同約定職責,以及品行不正、學術不端、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用人主體可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調查核實后,終止合同,取消其人才稱號和待遇。

  第三十條 完善領導干部直接聯系人才制度。經認定的第一至第三層次人才可作為自治區領導直接聯系關護對象。

  第三十一條 建立高層次人才一站式服務平臺和窗口。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為第一至第四層次人才發放高端人才服務卡。憑卡可對應享受有關項目的優質高效服務。

  第三十二條 妥善解決高層次人才的子女入學問題。經認定的第一至第四層次人才,其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的,可根據本人意愿,由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協調解決其子女入學事宜。

  第三十三條 為高層次創新型人才提供便捷的社會保險服務。經認定引進的第一至第四層次人才,由用人單位按規定及時為其辦理或接續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各項社會保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優先辦理相關手續。用人單位應為引進人才辦理職工大額醫療費用統籌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

  第三十四條 為高層次創新型人才提供優質的醫療保健服務。經認定的第一至第四層次人才,納入自治區醫療優診服務范圍,可按規定享受每年一次的免費健康體檢。

  第三十五條 為來桂創新創業的外籍高層次人才開設居留許可辦理綠色通道。引進的外籍人才需要辦理《外國人來華工作證》的,其有效期最高可為5年;持非工作簽證入境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可直接在工作地申辦《外國人來華工作證》,無需出境更換簽證類別;從外省(區、市)轉聘來桂工作的外籍高層次人才,無須辦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可在新的工作地直接申辦新的《外國人來華工作證》。

  第七章 項目資金保障

  第三十六條 對各類科技和人才項目資金實行歸口統一管理。自治區各部門管理的人才和團隊建設專項資金全部整合歸并到自治區本級財政科技計劃廣西科技基地和人才專項,強化創新人才資助資源的統籌配置,提高配置效能和使用效益。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自治區黨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案例來源:技需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