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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江市高層次人才引進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2018-09-07 市/區/縣級人才政策整理

第一條  為全面實施創新驅動和人才強市戰略,進一步加大招才引智力度,著力集聚文化旅游、清潔載能、高原特色農產業、生物醫藥和大健康四大產業重要領域發展急需人才,加快補齊教育、衛生事業等短板,根據《中共云南省委辦公廳、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實施“云嶺英才計劃”的意見〉的通知》(云辦發〔201734號)、《中共麗江市委、麗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創新體制機制加強人才工作的實施意見》(麗發〔20175號)和《中共麗江市委、麗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江市英才計劃〉的通知》(麗發〔201718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非公有制企業和社會組織、在麗高校(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從麗江市外地區、單位和國(境)外引進高層次人才和創新創業團隊。

第三條  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在市人才工作協調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牽頭,各縣(區)、市直有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市人才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協調服務工作。

第二章  引進條件

第四條  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創新創業團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擔當精神。

(二)有較高的專業素養或專業技術水平,具備較強的實際工作以及創新創業能力。

(三)愛崗敬業,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職業操守。

(四)無違法犯罪記錄,無參加非法組織或活動的記錄。

第五條  引進高層次人才和創新創業團隊的用人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地在麗江市行政區域內。

(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營或運行狀況良好。

(三)有明確的智力、技術、項目等合作需求和具體的合作事項。

(四)能夠為引進的人才或團隊提供良好的報酬福利和工作生活條件。

第六條  高層次人才引進評定不受國籍、戶籍和身份限制。

第三章  引進范圍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層次人才,是指在各個領域取得重大成就、有突出貢獻、在本行業具有較大影響的人才和創新創業團隊。

(一)高層次人才。

第一類: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第二類: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入選者或相當于“長江學者”之類的人才。

第三類: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國家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等負責人,國家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第四類:省“百人計劃”、“高端科技人才”、“國貼”、“省突”、“省貼”和省院士后備人才,云嶺學者、云嶺產業技術領軍人才、云嶺首席技師、云嶺教學名師、云嶺名醫、云嶺文化名家等云嶺系列入選者;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第五類:麗江市重點產業和重點領域緊缺的全日制博士生;代表本行業、本工種較高技術水平,能夠解決關鍵技術和工藝操作難題的高技能人才。

第六類:在高端旅游、特色農業、生物醫藥、清潔能源、生態環保、教育衛生、城市規劃、資本運作、裝備制造等領域具有國際先進理念,掌握產業發展前沿,業界影響較大或曾擔任過5年以上國內外行業重點企業、科研機構等關鍵崗位從事研發和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

第七類:在麗江市重點產業和社會發展領域緊缺專業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或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

第八類:急需緊缺的醫學類、師范類全日制本科生或其它特殊領域的全日制本科生。

市人才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需要,可增補引進的范圍和對象。

(二)創新創業團隊。

第一類:創新團隊。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研發平臺和創新項目等,有較大的創新潛力,有明確的成果轉化路線圖,致力于創新成果產業化,有可能在麗江市形成新興產業、人員相對穩定的人才團隊和創新創業團隊。

第二類:創業團隊。自帶技術、項目、資金落戶麗江創辦企業,有明確的產品和市場目標,符合麗江市產業發展戰略布局和產業技術創新要求,具有較好市場前景,能引領和帶動麗江市產業優化布局的優秀團隊。

市人才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需要,可增補引進的范圍和對象。

第四章  引進方式

第八條  根據工作需要,采取剛性引進、柔性引進等多種方式引進高層次人才,著力提高引進高層次人才的效率和效果。

(一)柔性引進。制定《麗江市柔性引進高層次人才辦法(試行)》,堅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常住、但求常來”的原則,探索建立“戶口不遷、關系不轉、雙向選擇、自由流動”的人才智力引進機制,不改變戶籍或國籍以及人才與所屬單位人事關系,吸引高層次人才為麗江服務。鼓勵引進高層次人才來麗江開展顧問指導、兼職服務、項目合作、服務外包、二次開發、技術入股、對口支持、掛職鍛煉、人才租賃、互派培養等短期服務。

(二)剛性引進。以工作調入、錄(聘)用等方式,引進高層次人才到麗江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在麗江市以其他方式服務、經認定符合引進條件的人才,也可以納入剛性引進范疇。剛性引進的人才應全職在麗江工作至少五年以上。

(三)團隊引進。

1.創新團隊:應包括一名團隊負責人、至少二名核心科研技術成員和若干其他輔助性崗位成員。團隊負責人應入選國家“千人計劃”或云南省“百人計劃”及其他國際國內有影響力的引才計劃,或具備同類及以上水平;核心成員應具有博士學位和三年以上科研創新經歷;輔助性崗位成員應具有碩士以上學位,專業與團隊研究方向相符。團隊成員間的專業結構合理,具有關聯性和互補性,可穩定合作三年以上。

2.創業團隊:應包括一名團隊負責人和至少二名核心成員。團隊負責人應入選國家“千人計劃”或云南省“百人計劃”及其他國際國內有影響力的引才計劃,或具備同類及以上水平。核心成員要在國內外相關領域工作超過一年,具有碩士以上學位,團隊一半以上成員應有在國內外知名企業從業經歷。團隊應當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并成立企業,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并正常運營一年以上。

第九條  突出需求導向、以用為本、開放引才,堅持與重大項目建設掛鉤,大力拓寬引才渠道,鼓勵企事業單位、職業院校、用人主體和其他社會力量充分利用項目引才、基地引才、園區引才、合作引才、以才引才、中介引才、活動引才和招商引才等平臺,加強與各級各類高層次人才的溝通聯系,吸引高層次人才到我市開展創新創業活動。

第十條 民營企業、外企、民營醫院、高等院校、民辦學校等非公經濟組織引進高層次人才,由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行業規范和工作實際情況等負責審核,提出意見。

第十一條  高水平建設“云南省柔性引進高層次人才(麗江)基地”,主辦、承辦各類高層次人才休假和智力服務活動,邀請各類高層次人才到基地開展專項活動,創造條件、搭建平臺支持各類高層次人才的科研、技術成果在麗江落地轉化。

第十二條  制定《麗江市院士工作站實施辦法》《麗江市博士后站實施辦法》《麗江市專家基層工作站實施辦法》,鼓勵支持市、縣(區)有關科研院所、產業園區、各類企業設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和科研工作站、專家工作站、專家基層工作站、流動教學基地等引進高層次人才。

第十三條  招聘教育、衛生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不受公開招聘時間限制,同時可采用直接面試或考察的方式進行。大力探索高層次人才二次開發,重點做好退休院長、校長、退休名醫、名師,軍轉醫生、專家等緊缺急需人才引進工作。

第五章  引進程序

第十四條  建立高層次人才引進指導目錄發布制度。市人才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充分征求用人單位、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據全市產業和社會事業發展對人才的需求,擬訂年度引才目錄,經市人才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審議后發布。

第十五條  引進一至九類人才(九類人才指創新創業團隊),需經用人單位申報、主管部門黨委(黨組)審核評審、市人才評審委員會復審、市人才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六條  根據全市工作需要,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原則上每年集中開展至少一次。引進程序一般按照制定計劃、發布需求、推薦申報、評審認定、簽訂合同等環節進行。

第十七條  特殊緊缺急需人才引進可以采用“一事一議”,“一人一議”的方式處理。以市委、市政府名義特聘的專家、顧問等特殊情況,可由市人才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按特聘程序進行辦理。

第十八條  剛性人才引進的主要程序。

(一)征集需求。市人才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會同組織、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單位,廣泛征集人才需求,并根據麗江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編制年度引才目錄。

(二)發布目錄。依托市內外知名商業招聘網站、網上人才市場、各類招聘會及其他適宜渠道,搭建剛性引才網絡信息平臺,及時發布需求信息。

(三)推薦申報。按照本辦法及年度引才目錄申報要求,符合條件的人選提出申請,準備申報材料,經用人單位同意并推薦申報。

(四)組織審核。所在單位隸屬市直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及市屬企事業單位和中央、省屬駐麗單位(中央、省直主管部門)的,由市直主管部門黨組(黨委)審核評審;所在單位隸屬于縣(區)的,由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評審;所在單位隸屬不明或屬非公經濟和社會組織的,按屬地原則由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評審,經審核評審符合申報條件的簽署同意申報意見并匯總報市人才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評審認定。由主管部門牽頭成立人才引進審核評審認定委員會,審核評審認定委員會由用人單位、主管部門、行業協會領導和業內知名專家等組成。審核評審認定委員會經主管部門核準,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經用人單位申報、主管部門黨委(黨組)組織召開評審會進行審核評審,審核評審后報市人才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復審,正式確定剛性引進人選后報市人才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審定。

(六)定期公示。七個工作日(節假日延后)。

(七)辦理手續。經公示無異議的,用人單位填寫《麗江市剛性引進人才審批表》,按人事管理權限報主管部門審核,編制、組織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用人單位與剛性引進的人才簽訂聘用合同,報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人事聘用和崗位聘任手續。

第十九條 柔性人才引進的主要程序由麗江市柔性引進高層次人才辦法(試行)中明確。

第六章  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根據高層次人才的工作需要、崗位特點以及個人意愿,制定滿足需要、舒心工作、激發活力的優惠政策,切實讓高層次人才引得來、留得住、干得好。

第二十一條  剛性引進到麗江市工作,工作關系轉入麗江市(全職)并與用人單位簽訂五年及以上工作合同(協議)的,除享受用人單位同類人員工資待遇外,根據以下標準兌現實物住房(安家費)、工作經費、生活補助;柔性引進到麗江市工作的,與用人單位簽訂五年及以上工作合同(協議)的,且每年在麗江實際工作三個月以上,根據以下標準兌現實物住房(安家費)、工作經費、生活補助:

第一類人才贈送一套180平方米左右的別墅,安排100萬元的工作經費,按在麗實際工作月數每月給予2萬元生活補助;

第二類人才贈送一套120平方米左右的公寓,安排50萬元的工作經費,按在麗實際工作月數每月給予1萬元生活補助;

第三類人才贈送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公寓,安排30萬元的工作經費,按在麗實際工作月數每月給予8000元生活補助;

第四類人才贈送一套80平方米左右的公寓,安排20萬元的工作經費,按在麗實際工作月數每月給予5000元生活補助;

第五類人才贈送一套60平方米左右的公寓,安排10萬元的工作經費,按在麗實際工作月數每月給予3000元生活補助;

第六類人才給予15萬元的一次性安家費,免費提供60平方米以下的公寓用于生活居住,按在麗實際工作月數每月給予2000元的生活補助;

第七類人才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安家費,免費提供60平方米以下的公寓用于生活居住,按在麗實際工作月數每月給予1000元的生活補助;

第八類人才給予23萬元的一次性安家費,有償提供30平方米左右的公寓用于生活居住。

市內高等院校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由地方財政與學校按各占50%的比例配套并直接兌現到個人。

民營企業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按照《云南省民營企業引進高層次人才享受政府購房補貼評審認定暫行辦法》和有關條款修改的通知精神,經認定后符合條件的給予一次性20萬元——50萬元的購房補貼,所在企業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經費。

第二十二條  引進人才的實物住房(安家費)、工作經費、生活補助發放渠道:

(一)到市直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的,實物住房(安家費)、工作經費、生活補助由市人才工作專項經費承擔;

(二)到市直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的,實物住房(安家費)、工作經費、生活補助由市人才工作專項經費和用人單位根據財政撥款比例承擔;

(三)到市直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市屬國有企業工作的,實物住房(安家費)、工作經費、生活補助由市人才工作專項經費承擔20%,用人單位承擔80%;

(四)到市內高等院校工作的,由市人才工作專項經費承擔50%,市內高等院校按不低于50%的比例安排配套經費;

(五)到民營企業工作的,購房補貼由企業注冊市、縣(區)人才工作專項經費按50%比例承擔,所在企業按不低于50%的比例安排配套經費;

(六)非公經濟組織按屬地管理原則進行申報,參照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市屬國有企業的財政補助標準由同級人才工作專項經費承擔20%,用人單位承擔80%;

(七)各縣(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經申報認定、審批同意后,可參照以上標準執行,由市人才工作專項經費承擔其財政補助部分的30%;

(八)各縣(區)、用人單位自行制定政策超過本辦法標準的部分,自行解決。

第二十三條  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實物住房由市人才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統籌安排,引進人才五年服務期間贈送的住房產權歸麗江市,五年服務期滿后住房產權過渡給引進對象,住房產權過渡的相有關費用由市級人才工作專項經費承擔。

第二十四條  引進高層次人才在麗江工作時間累計半年以上,并按合同(協議)開展工作、履行義務的,可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一次性安家費、工作經費、生活補助,相應經費補助通過用人單位支付。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安家費一次性全額支付;工作經費根據簽訂的合同(協議)按年度分期支付;剛性引進人才的生活補助按月支付,柔性引進人才的當年生活補助按在麗江實際工作月數于次年初一次性支付。市內高等院校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非公經濟組織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按有關政策規定和程序辦理。

第二十五條  剛性引進人才享受生活補助的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五年;超過五年需繼續給予生活補貼的,經市人才工作協調領導小組重新審批執行。

第二十六條  開辟引進人才職稱資格評定特殊通道,剛性引進人才的用人單位提出評定專業職稱需要或提出破格晉升專業技術職稱需要的,可按正常程序申報,隨年度參加評審。剛性引進到事業單位的高層次人才,不受單位崗位總量和最高等級結構比例限制,采取設置特設崗位進行聘用。

第二十七條  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在申請科研經費資助、申請認定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申報科技獎勵、項目申報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

第二十八條  制定《麗江市引進高層次人才綠色通道服務辦法》,健全引進海外人才管理服務措施,探索建立引進人才“綠卡”制度,爭取國家給予來麗外國人才工作簽證、居留和永久居留等政策支持。建立引進高層次人才服務綠色通道管理辦法,在各級人才服務中心建立高層次人才“一站式”服務窗口,在出入境和居留、戶籍辦理、工商、稅務、金融、住房、配偶隨遷、子女就學、社會保障、職稱評定等方面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十九條  經評審認定引進第一至第六類人才的,由市人才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頒發《麗江市人才引進綠色通道服務證》??芍苯恿袨槭形撓祵<?,享受市委聯系專家有關待遇。

第三十條  按現行政策,對經認定的院士工作站連續三年每年給予60萬元的經費支持;對經認定的專家工作站連續三年每年給予30萬元的經費支持;對經認定的專家基層工作站連續三年每年給予10萬元的經費支持。

第三十一條  創新創業團隊的引進視實際情況確定,引進后在麗江三年以上的,可給予直接資助、投資補貼、融資支持、場地補貼和成果轉化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三十二條  參加全市重大工程項目建設的高層次人才或團隊,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工作經費,從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管理費中列支。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列同類型優惠政策,如有交叉,按最高優惠政策執行,不重復享受。同時符合多個類別的,按照最高政策享受優惠。

第七章  服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委、市政府設立“人才工作專項經費” 主要用于人才的引進、培養、使用、表彰、獎勵和重大人才工程的實施。將專項資金納入年度預算,每年保持適當增長,確保對人才發展重大項目投入足額到位。各縣(區)按引才需求配套發展專項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人才工作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辦法,由各級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共同制定。

第三十五條  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科技、財政、教育、衛生計生、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門搭建高層次人才引進綠色通道,定期召開人才服務工作聯席會議,設立服務熱線電話,明確工作職責和責任人,為高層次人才引進辦理相關手續提供便捷服務。

第三十六條  建立跟蹤服務制度。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在我市創新創業或工作期間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由市人才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按照專人負責、反饋協調、報告落實結果、定期回訪等程序進行跟蹤服務。建立引進高層次人才信息庫,實行定期更新、動態管理,及時了解掌握引進緊缺急需高層次人才有關情況。

第三十七條  建立督查督辦制度。督促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高層次人才引進配套優惠政策,檢查指導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人才服務工作,定期研判分析高層次人才引進情況,完善服務措施,提高服務水平。

第三十八條 建立人才績效考核制度。對經評審認定,享受相關待遇的高層次人才通過個人總結、單位考評、領導小組備案等程序進行年度考核,評定設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年度考核為優秀的,優先申報各類獎勵項目;年度考核為不稱職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兌現有關政策待遇,整改合格后再據實兌現;連續兩年考核為不稱職的,停止兌現有關政策和取消各項補助,并報請市人才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收回或注銷綠色通道服務證。

第三十九條  實行動態管理制度。對引進的人才、團隊在合同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用人單位提出意見,報市人才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取消其享受的有關政策待遇;責令用人單位和個人在規定時限內,將實物住房收回,按服務年限扣減(收回)一次性安家費返還財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和團隊在規定時限內,按服務年限扣減(收回)一次性直接資助、場地補貼、其他獎勵返還財政部門;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連續兩年考核為不稱職的;

(二)不能完成合同(協議)所約定工作任務的;

(三)在合同(協議)期間終止在麗江工作、創新創業的;

(四)其他未按相關合同(協議)履行職責的;

(五)采取弄虛作假或不正當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

(六)有違紀違規行為,造成惡劣影響和重大損失的;

(七)觸犯刑律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八章  組織保障

第四十條  全市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在市人才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進行,市人才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才引進工作的日常協調服務工作,研究制定緊缺急需高層次人才引進目錄,指導各縣(區)、各部門建立分工協作的高層次人才引進服務工作協調機制,督導落實有關配套政策等具體工作。

第四十一條  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因地制宜,突出重點,制定實施不同層次、不同類別的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建立健全上下貫通、相互銜接的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體制機制。

第四十二條  各級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用人單位要嚴格執行引進人才的有關政策規定,嚴格把關,確保引進人才質量。對違反政策規定的,一經核實,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加強對引進高層次人才和團隊的管理,切實防止和糾正閑置、浪費人才的現象。因用人單位不兌現承諾的配套條件,導致無法履行合同(協議)等情況的,所在單位今后五年內不得申報引進高層次人才和團隊。

第四十四條 根據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錄(聘)及管理的有關規定,完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引進人才政策及有關工作程序。

(一)堅持“急需緊缺、專業對口、嚴格把關”,在編制、職數均空缺的基礎上,可留出部分職位,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策、特事特辦的辦法,適時開展人才引進工作。在我市單位(含非公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工作的高層次人才,因辭職、離職、調動等原因離開麗江,五年內不能通過人才“綠色通道”政策引進。

(二)用人單位實施引進緊缺急需高層次人才工作前,需制訂工作方案,明確引進崗位、條件、程序等,依次報經同級編制、組織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定后方可列入引才目錄。

(三)引進一般須形成競爭,急需人才可定向引進,并嚴格按照考試、考核、體檢、黨委(黨組)集中研究等基本程序進行。

(四)引進人才實行一年試用期,試用期結束并考核合格后,按程序辦理轉正定級等手續。

第四十五條  以科技創新人才和創業人才為重點,強化用人單位對人才評價的主體作用,探索建立引進人才項目量化評估體系和實績評估機制,將人才技術及項目發展前景、績效評價結果與政府資助政策綁定掛鉤,運用到“政策兌現、中期評估、優質項目再支持和清理退出”等創新創業服務鏈的各個環節,提升人才及項目引進、集聚和發展實效。

第九章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才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以往有關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2017年12月13日)

案例來源:技需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