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09-06 市/區/縣級人才政策整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實施創新驅動戰略,優化人才發展機制,加快集聚創新創業人才,爭創云浮發展新優勢,根據《中共中央印發〈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發〔2016〕9號)、《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吸收培養高層次人才的意見》(粵發〔2008〕1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深入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新理念,樹立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的觀念,完善人才引進、培養、使用和激勵機制,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為建設現代生態城市提供堅強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三條 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在市委的領導下,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高層次人才引進培養工作的總體規劃、政策統籌、宏觀指導和協調監督等工作,形成黨委統一領導,組織部門牽頭抓總,有關部門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協調高效的人才工作新格局。
第二章 高層次人才的引進
第四條 本實施辦法所指高層次人才的范圍和對象包括以下六類: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和中國工程院院士;
(二)國家“特支計劃”、“千人計劃”等國家級人才工程人選以及與其相同層次的國內外專家學者,國家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技術)中心的主要專家;
(三)“珠江人才計劃”、“百名南粵杰出人才”人選等省級領軍人才以及與其相同層次的國內外專家學者,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世界技能大賽獲獎者、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
(四)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取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的人才;
(五)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取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的人才,我市“四新一特”等領域緊缺急需的高級技師,在省級技能大賽獲得獎勵的高級技能人才;
(六)經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才辦”)認定的其他人才。
第五條 國家“211工程”院校全日制本科畢業生且獲得學士學位的,可作為緊缺適用人才擇優引進,適用本辦法,各類津貼、補貼標準按照第五類人才的50%執行。國內知名高等院校(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全日制本科以上畢業生,作為緊缺適用人才引進的,其津貼、補貼標準適度提高。
第六條 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引進高層次人才,在我市各層級編制總數限額內,可不受單位編制數額和崗位設置的限制,按管理權限報經組織、人社部門審批同意后,辦理聘用手續;需要增編的,再由用人單位報機構編制部門審批。機關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引進高層次人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按照本辦法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用人單位、組織、人社、教育等相關部門要積極為其解決配偶就業、子女入學入托等問題。子女入學入托我市公辦學校,憑市人才辦出具的證明可自主擇校,不受限制。
第三章 高層次人才的待遇
第八條 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享受人才津貼和住房補貼,分3年平均逐年發放。其中:正、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已享受崗位津貼,不再享受人才津貼。
(一)引進的第一類人才,發放住房補貼180萬元、人才津貼72萬元;
(二)引進的第二類人才,發放住房補貼120萬元、人才津貼36萬元;
(三)引進的第三類人才,發放住房補貼60萬元、人才津貼18萬元;
(四)引進的第四類人才,發放住房補貼12萬元、人才津貼46800元;
(五)引進的第五類人才,發放住房補貼6萬元、人才津貼14040元。
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符合多種待遇領取條件的,按最高待遇領取,不重復享受。高層次人才的各項待遇在本市內只享受一次,不受市直單位內流動或受聘單位內職務崗位變動影響。高層次人才享受的住房補貼為稅后收入。
第九條 博士、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人員在我市工作試用期滿,根據干部管理權限,經組織考察,集體研究決定后,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提拔使用。其中:事業單位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人員可聘用為七級職員,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人員可聘用為八級職員;招錄到我市黨政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的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人員可任主任科員或正科級領導職務,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人員可任副主任科員或副科級領導職務。
第十條 對原按照我市培養引進高層次人才實施辦法引進的高層次人才,住房補貼按照原辦法執行至發放完畢;未發放完畢的人才津貼,按照本辦法調整提高。
第十一條 根據需求及財力狀況,由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加快人才公寓建設。鼓勵用人單位自行建設人才公寓,并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
第四章 高層次人才的培養、管理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每半年向市人才工作服務局報送人才需求計劃。引進高層次人才的,按管理權限分別向組織、人社部門提出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每年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進行年度考核,經考核稱職(合格)及以上的,方可繼續享受下年度的高層次人才待遇。
第十四條 充分利用本地的教育資源,建設高層次人才培養基地。加強與國內知名院校的“校市合作”,共同打造我市急需的高層次人才培養平臺。鼓勵高層次人才赴國(境)內外學習交流,參加國際性學術活動,赴高校、科研機構短期進修的,用人單位應給予差旅費、學費補助,出入境管理部門應優先審批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 積極引進外地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來我市創辦產學研基地、科研成果轉化基地,在不違反土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給予用地指標和地價的適當優惠。
第十六條 重視、支持高層次人才的繼續教育和知識更新,鼓勵用人單位組織各類培訓。
第十七條 建立人才工作激勵機制,對為我市經濟社會作出重大貢獻的人才予以獎勵。
第五章 人才資源開發資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 市財政每年安排2000萬元,作為人才資源開發資金,列入財政預算,以后視情況可適度調整。
第十九條 市人才資源開發資金的使用范圍主要包括:
(一)高層次人才的住房補貼和人才津貼;
(二)人才載體、人才項目、人才計劃等支出;
(三)人才服務、人才激勵、人才宣傳等各項工作開展所需經費。
第二十條 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我市高層次人才隊伍發展實際,編制年度預算,將培養引進高層次人才各項工作開展所需資金分別納入本部門預算管理和屬于本部門職能的政府性支出預算管理。
市財政部門負責監督人才資源開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對資金使用運行績效情況進行評價。審計、監察部門按各自職責權限,做好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直單位。各縣(市、區)、云浮新區、佛山(云浮)產業轉移工業園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人才政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有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