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09-04 市/區/縣級人才政策整理
經市委、市政府同意,中共商丘市委辦公室、商丘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日前印發通知,公布《商丘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引進培育辦法(試行)》,全文如下:
商丘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引進培育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著力打造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高地,推動商丘由人口大市向人才大市轉變、由“人口紅利”向“人才紅利”轉變,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助推傳統產業升級,孕育戰略新興產業,發揮人才在建設經濟強、城鄉美、活力足、社會安、生態好、百姓富的魅力商丘進程中的保障和支撐作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以“十三五”總體規劃為引領,堅持人才引進、培養和使用等工作統籌推進。力爭“十三五”期間,重點引進500名掌握核心技術、關鍵技術、具有較強創新創業能力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和緊缺急需人才;引進20個領軍型科技創新創業團隊;引進50名在省內外具有較高成就并有一定聲望的領軍人才;匯聚10名“兩院”院士、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等海內外頂尖人才,人才所支撐的高新技術產業增加值高于GDP增長速度。組織實施“331創新型人才培養工程”,重點培養30名領軍人才成為在國內具有一定知名度或具有省內領先水平的學術、技術權威;培養300名青年專業技術骨干成為我市學術、技術帶頭人;培養1000名青年專業技術人員后備力量。建設一批集聚承載人才創新創業的平臺,實現人才工作與經濟發展良性互動。
第三條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引進培育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協調,建立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評價認定及淘汰更新機制,負責組織設立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評審認定委員會,提出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的評價、認定、享受待遇、淘汰更新等方面的意見。
第四條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涉及人才引進、培育工作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做好落實特殊政策、建設人才信息庫、實施跟蹤計劃、提供窗口服務等工作;用人單位是人才引進和使用的主體,負責提出人才需求、推薦擬引進人選、建設工作平臺、安排崗位職務、落實配套政策等人才引進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引進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創新創業團隊。
1.創新創業團隊成員中,領軍人才、核心成員須有3人以上,至少有1人應全職來商丘創新創業,其余成員每年應來商丘工作不少于3個月。
2.創新創業團隊在相關領域達到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水平,在同行中具有重要的創新地位和學術影響,擁有可產業化的發明專利或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成果,具備突破重大技術、學術問題的持續創新能力和成果轉化能力,并能產生顯著經濟社會效益。
3.創新團隊成員與用人單位簽訂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認真履約,創業團隊所創辦企業須在商丘完成工商注冊、參保等相關手續。
(二)高層次創業人才。
取得碩士以上學位或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有3年以上海內外大中型企事業單位工作經歷,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引進后在商丘工作不少于5年且每年在商丘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發明專利,且其技術成果國際先進,能夠填補國內空白、具有市場潛力并處于中試或產業化階段。
2.具有自主創業經驗,在國際國內知名企業擔任管理職位3年以上,熟悉相關領域和國際規則的經營管理人才。
3.創辦科技型企業,本人投入企業的注冊資本不少于200萬元人民幣(不含技術入股);非法人代表的,股權不得低于總投資的30%。
(三)高層次創新人才。
取得博士學位或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有3年以上海內外大中型企事業單位工作經歷,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引進后在簽約企業或平臺工作時間不少于5年且每年不少于3個月,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在國內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擔任教授、研究員、首席科學家或相當職務的專家學者,掌握關鍵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大成果。
2.在國際知名企業、金融機構、國際組織擔任中高級職務,熟悉相關產業發展和國際規則的專業技術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
3.承擔過重大科技項目相關的任務,具有較強的產品開發能力和產業化潛力的高層次人才。
4.能夠解決關鍵技術和工藝操作性難題,或自主創新產品具有國際水平的企業高層次人才。
(四)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
急需緊缺人才一般為符合我市城市建設管理、城市規劃和紡織服裝、食品加工、裝備制造、電子信息(互聯網)、生物醫藥、新材料、現代物流、電子商務等主導產業發展急需的、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能做出較大貢獻的、創新創業型“專才”。
(五)其他高層次人才。
除上述人才以外,新引進的高層次人才,主要指經認定具有較高學術水平、較強創新創業能力的各類高端人才和高級人才,需連續在商丘工作不少于3年、每年不少于3個月。包括:
1.國內外頂尖人才(A類),主要包括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及相當層次的人才;
2.國家級領軍人才(B類),主要包括做出突出貢獻的國家級中青年專家、國家“千人計劃”專家、長江學者及相當層次的人才;
3.省級領軍人才(C類),主要包括省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中原學者、省“百人計劃”專家及相當層次的人才;
4.市級領軍人才(D類),主要包括市級拔尖人才、科技功臣及相當層次的人才;
5.高級人才(E類),主要包括具有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才、市級以上表彰的規模以上企業主要經營管理人才及相當層次的人才。
對于研發水平或擁有核心技術的產品處于國內領先、國際先進的創新創業高層次人才,經專業評審機構認定后,可以適當放寬學歷和年齡限制。
第三章引進培育方式
第六條堅持直接引進、柔性引進和培育現有人才相結合,采取信息平臺引才、組團外出引才、利用駐外機構引才、智力兼職引才、人才租賃引才、圍繞重大項目引才育才、依托產業發展引才育才、掛職引才育才、聯合高校和科研院所育才等多種途徑引進培育人才。
第七條圍繞各縣(區)主導產業發展,采取政府、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出資共建的形式,建設一批具有較強創新能力的研究開發中心和公共技術服務中心,重點支持高新技術企業應用先進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進行裝備更新、工藝革新和產品創新,推進關鍵性技術和共性技術攻關;突出圍繞我市由傳統農業大市向工業化城市、歷史文化名城、生態宜居城市轉型,重點支持各產業集聚區創建特色產業人才基地,最大限度為各類人才向產業集聚區主導產業集聚搭建平臺。
第八條堅持人才引進和培育并重,探索校企合作培養人才,圍繞產業發展分層分類培育人才,下大力氣抓好現有人才的培育工作,每個縣(區)至少設立1個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
第九條組織駐商高校各院系教授、博士、碩士成立專家服務團隊,依據專業,采取講座授課、現場指導、參與調研、項目合作等方式對接相關產業,加強在人才、項目等方面的交流,有計劃地組織高校高層次人才到地方專業對口的單位進行掛職。
第十條堅持人才工作為“雙創”服務,在駐商高校開設以創新為核心的創業培訓課程,實施創業教育,開展創業表彰活動,弘揚創業精神,培育創業文化,引導高校畢業生成為創業生力軍,實現創新支持創業、創業帶動就業的良性互動發展。
第四章集成支持政策
第十一條啟動資助。對引進的高層次創新創業團隊在商丘創辦企業,經綜合評估項目預期產值、稅收、就業等經濟社會效益指標,按不同層次給予100萬元—1000萬元的創業啟動資金,由受益財政和企業主體按1比1的比例共同支付;同時,根據創業項目進展需要,優先提供或使用不超過投資額50%、最高不超過4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由市、縣(區)政策性擔保公司給予擔保貼息資助;對獲得銀行貸款且列入我市年度60強、60高骨干企業的,受益財政按不同貸款額度給予貸款貼息補助,貼息總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貼息期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二條成果轉化。鼓勵人才帶高新技術研發成果、專利技術等自主知識產權項目在我市企業實現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市級科技科研經費重點予以支持。人才技術成果可作為無形資產入股,所占注冊資本比例最高可達50%。符合稅收政策規定條件的高校、科研院所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給予科技人員資助,獲得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承擔國家科技計劃支撐項目和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授權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不同程度的獎勵;對人才和團隊創辦企業的產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按相關規定在采購政策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三條稅收優惠。鼓勵引導各類人才創辦的企業申請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對符合稅法規定的研究開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其成本150%在稅前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未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加計扣除。國家重點扶持領域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優惠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第十四條平臺建設。提倡和支持我市有條件的企業“走出去”,與駐商高校、國內外高校、研發機構合作,采取委托研發、聯建實驗室等形式,破解技術難題。對創新創業平臺建設發揮作用較好的,有創業項目的,對主導產業發展有強大推動作用的,經審定后由受益財政給予10萬元—30萬元資金支持;支持企業和高校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發機構,對新建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河南省博士后研發基地,經審驗后受益財政給予每站10萬元—30萬元資金補助;被評為優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河南省博士后研發基地的,市財政分別給予2萬元獎勵。
第十五條支持“雙創”人才。支持各類市場主體不斷開辦新企業、開發新產品、開拓新市場,培育新興產業,積極營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良好氛圍,使有夢想、有能力的科技人員、高校畢業生、農民工、退役軍人等各類市場創業主體“如魚得水”。大學生自主創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可申請不超過1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根據項目吸納能力、產生經濟社會效益、市場前景等因素,經評估后給予2萬元—10萬元資金扶持,對擁有獨立自主知識產權和發明專利、節能降耗、勞動密集型創業項目優先扶持;鼓勵在商高校、科研院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科技人員(行政監察對象除外)離崗創業,離崗在商丘各產業集聚區和創業園區創新創業的,5年內保留原有身份和職稱,檔案工資正常晉升,逐步實現創新支持創業、創業帶動就業的良性互動發展。
第十六條培育現有人才。實施創新創業培育系列工程,加強民營企業經營者培訓,探索建立一批由大專院校、行業組織、知名企業和網絡媒體等共同參與的經營者素質提升培訓基地;圍繞全市新興產業發展需要,加快互聯網、電商、文化創意等產業人才的培養;深入實施高技能人才培訓補助計劃,對列入培訓補助計劃的項目給予全額資助;對在商高校學生在畢業前取得高級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給予每人一次性1000元資助;對現有人才經培養成長為高層次人才,并符合相關條件規定的,享受引進人才的同等待遇。
第五章工作生活保障
第十七條激勵培養。健全人才獎勵制度,對做出特殊貢獻的優秀人才進行表彰獎勵,每次表彰獎勵的優秀人才不超過5人,以市委、市政府名義頒發榮譽證書,并一次性獎勵人民幣10萬元或等值實物,若無符合條件人選,可以空缺。同時對引進人才數量多、層次高、產生效益好的縣(區)和有關單位給予表彰。繼續做好“市級高層次人才專題培訓班”,各縣(區)每年也要適時組織各類人才到國內外先進發達地區培訓考察,增長知識,開闊視野,著力培養培育一批發揮核心引領作用的專業技術拔尖人才和具有現代管理理念、戰略開拓能力的領軍人才。培訓費用從人才工作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十八條政治待遇。建立健全黨政領導干部聯系高層次人才制度,市、縣兩級黨政領導班子的領導干部每人聯系1-2名高層次人才,定期進行走訪、座談、慰問。聽取高層次人才的意見和建議,提高其參政議政的積極性,幫助其協調解決工作生活困難。新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在商丘做出突出貢獻且符合資格條件規定的,優先作為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級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等人選推薦;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符合相關政策的可以予以解決相應的政治待遇。
第十九條編制職稱。引進到黨政機關的高層次人才,按有關文件政策辦理相關手續。對事業單位急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按照“特殊人才、特事特辦、人編對號、人留編留、人去編銷”的原則,核定專門的人才編制。引進到企事業單位的高層次人才,已取得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符合有關評審條件和程序的,均予以承認;符合條件即可申報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不受用人單位職稱結構比例的限制,直接予以評聘。
第二十條住房保障。支持各縣(區)和在商高校、科研院所及企業自行建設“人才公寓”,允許高層次人才較為集中且有自用地的單位,建設住房自行解決引進人才住房問題。經審定符合條件的各類高層次人才分別享受如下住房待遇:對引進符合條件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和A類人才采取一人一議的方式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不低于150平方米的住房或100萬元的安家費,對B、C類和急需緊缺人才給予提供不低于120平方米的住房或者給予60萬元的安家費,原則上在商丘工作滿5年后,產權屬個人所有;對D、E類人才分別優先享用人才租賃房或600元/月的租房補貼,連續補貼5年;對具有高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本科及以上學歷且畢業未滿5年(碩士及以上學歷的不受畢業年限限制)的“雙創”型人才,根據公租房申請條件,統一優先納入市公租房住房保障。以上安家費用由受益財政及用人單位按1比1的比例共同承擔。
第二十一條家屬安置。對全市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配偶、子女及已到退休年齡的父母、岳父母可隨調隨遷。配偶在原單位屬公務員或事業編制在編在崗人員的,由人社和編制部門在空編單位協調調動工作;配偶原無工作單位有工作意向,符合就業條件的,由人社部門負責協調安排工作,或通過市場化運作、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幫助解決就業;暫時無法安置的,兩年內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發放生活補貼。子女需在本市就讀的,按照本人意愿,由教育部門予以優先安排優質教育資源。
第二十二條醫療保障。積極為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提供多層次、多樣化的優質醫療衛生服務,及時發放《保健醫療卡》,享受優先檢查、優先治療,建立健康檔案,每年提供一次個性化免費健康體檢,住院治療時可由定點醫療機構優先安排,在參加職工醫保的基礎上享受重大疾病醫療補助待遇,其所需經費由所在單位負責,同時由受益財政按規定給予參加各種社會保險。
第六章考核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提高人才工作專項考核的權重,把人才工作納入黨政領導班子綜合考核指標體系中,并加強考核結果運用。建立各級黨委常委會聽取人才工作專項報告制度,把人才工作放在發展戰略位置,作為我市“十三五”經濟社會整體規劃的重要方向,加強統籌謀劃。
第二十四條加大各級專項資金整合力度,避免對同一項目、企業或園區的重復資助,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市財政整合專項資金每年統籌安排2000萬元用于人才創業創新扶持和200萬元的人才工作經費,各縣(區)財政確保每年統籌安排一定數量的人才創業創新扶持資金和50萬元的人才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逐年增加,原則上不低于財政收入的增長率;支持用人單位設立人才專項資金,在人才引進、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可計入成本,在稅前開支。
第二十五條各縣(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市直相關部門、引進人才及所在單位、創新創業載體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套取資助資金的,一經查實,即取消申報資格,并進行通報,5年內不再接受該單位和個人的申報。
第二十六條引進人才及團隊常年接受申報,原則上不定期進行評定。建立引進高層次人才動態信息庫,評定委員會每年對資助對象進行跟蹤了解和業績評價,對綜合評估達不到要求的,暫停資助。引進培育人才因個人原因未履行合同或在資助期內有違法違紀行為的,經審定后,取消相關待遇、追繳已資助經費。
第二十七條加大對商丘人才政策宣傳力度,提高政策影響力,做好政策兌現工作。加強對人才工作品牌和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先進典型的宣傳和報道,積極營造愛才、惜才、尊才、重才的良好氛圍,形成引得進、留得住、用得好的人才發展環境。
第七章附 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范圍內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各縣(區)、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市直各相關單位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強化工作措施,保證政策落實。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商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